中国科学报:“史上最严”能否震慑学术不端
资料来源:www.quanjing.com
●虽然出台了《办法》,但有些问题必须界定,比如什么是剽窃?如果没有这样的标准,我们怎么惩罚剽窃呢?
●伪造论文涉及许多问题,包括研究生自身的问题、导师的问题、学校政策甚至社会取向问题。出台这样的政策当然是一件好事,但如果目前的研究生培养制度不进行系统的调整,即使制度本身是完善的,也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我们的记者陈彬
2013年初,随着教育部第一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部门规章《学术论文造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正式实施。最近,“历史上最伟大的”一名新成员涌入公众的耳朵——这是对伪造文件的“历史上最严厉的惩罚”。
这项措施一通过,立即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今天,当公众对学术不端行为越来越敏感时,这样一种“最严厉的惩罚”能像人们希望的那样惩罚所有的学术不端行为吗?
掌声:行动比视而不见要好。
在许多人眼里,这套措施被称为“历史上最严格”的原因大致有两个:第一,这些措施规定造假者在三年内将不再能够申请学位;第二,除了对伪造学位论文的学位申请人进行处罚外,《办法》还对那些帮助伪造学位论文的人进行了严厉的处罚,这在以前是从未有过的。然而,当教育部发布这项措施的草案时,这一政策已经引起了许多方面的注意。
2012年9月,征求意见稿公布后不久,一家国内媒体通过互联网对2000多名网民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58.2%的人对此非常关注。在调查中,85.9%的人坦言,目前学位论文造假问题严重。73.9%的人“支持”教育部颁布的《办法》,并严惩了那些伪造证件的人。
“公众的关注反映了当前国内学术造假现象的严重性。这一政策的出台也表明了相关部门惩罚这一行为的决心。”厦门大学教育研究所教授、考试研究中心副主任郑在接受《中国科学》采访时表示,该制度出台后,能否严格执行还需要一个问号,但采取行动总比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好。“至少在这项政策出台后,胆小的人在采取欺骗手段时需要权衡一下。”
事实上,郑的这一观点代表了大多数人对这一政策的普遍态度。因此,这项政策一出台,就赢得了掌声。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欢呼,一些人也在发出自己的声音。在这些声音中,有疑惑、冷漠和无助。
无奈:“最严格的”或“最难的”
两年前,北京大学物理学院的一位教授报告说,他的学生涉嫌剽窃四川大学的毕业论文。媒体报道后,这件事引起了很多人的注意。现在,两年半过去了,教授还没有收到四川大学或教育当局的任何正式答复。也不知道该大学是否进行了任何认真的学术验证和评估。
“我们现在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当我们举报学术不端行为时,学位授予单位经常采用‘无视和不作为’的方法来掩盖其所在单位的欺诈人员。如果学位授予单位拒绝审核涉嫌造假的论文,怎么能说是“最严厉的惩罚”呢?”教授说。
事实上,去年夏天《办法》草案公布时,教授等人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意见,要求文件规定学位授予单位(或其他单位)在假论文被揭露后,要对窝藏诈骗嫌疑人负责。“教育部门一再禁止伪造文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人在文件被披露后对其进行了包庇。因此,窝藏的责任必须明确界定。”教授说。然而,当《办法》正式颁布时,他没有发现任何与这一内容相关的条款。
这种无助不是他独有的。虽然许多人认为“措施”是“历史上最严格的”,但一些教育工作者却用了另一个名字——历史上最难的。
虽然《办法》已经颁布,但有些问题必须界定,如什么是剽窃?文本是完全一样的,还是只要意思相同就可以识别?事实上,这在国内学术界仍有争议。但是如果没有这样的标准,我们如何惩罚剽窃呢?”*民族大学外国语学院院长郭英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达了这样的疑问。
前者的无助和后者的怀疑似乎都属于“行政权”的范畴。换句话说,在配套标准和政策不完善的背景下,看似严格的条款掩盖了人们对能否实施的担忧。
“最近,公众对新实施的交通法规中关于“闯黄灯”的规定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我觉得这次实施的“措施”有点类似“闯黄灯”,即没有操作性北京大学物理所的一位教授表示,如果文件中没有相关的配套规定,没有明确规定一些具体的标准和规则,很可能会导致文件最终成为一纸空文,形同虚设,就像过去十多年来许多大学相继出台的严格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罚”文件规定一样,在具体情况下会被搁置一边。
无动于衷:如何发布文件
虽然“郭英建”的人有很多无奈,他们还是很关心《办法》的颁布。然而,在记者的采访中,一些人表现出了另一种态度。
林莹是江苏一所大学的科研部主任。这个几乎每天都要处理各种论文题目的人,可以说是对《办法》的颁布“漠不关心”。
「教育当局发出这类文件是一个良好的意向,但我们亦应注意到,事实上,在有关部门多年来所发出的政策中,已有禁止伪造文件的条文和罚则。然而,这种现象已经被多次禁止。仅仅增加惩罚能在多大程度上抑制伪造文件?”在采访中,林莹没有掩饰自己的悲观情绪。
北京一所重点大学的教师吴明也同样悲观。近年来,吴明一直在攻读研究生。因此,他对研究生欺诈也有自己的理解。
“在许多情况下,学术造假的深层原因不在于造假者本人,而在于制度的约束。”吴明说,例如,年轻教师需要提交几篇论文,只要他们参与到专业职称的评估中。但是论文需要项目支持,他们中的许多人甚至不能得到足够的项目。吴明表示,在研究生培养中也出现了类似的问题。没有项目支持,导师自然不能分配给学生。然而,如果学生想完成他们的论文任务,他们必须付出很多努力。
“甚至我们可以想象:即使有一天采取严格的政策来阻止学生的剽窃行为,由于研究生缺乏研究课题和导师的指导,他们的论文会有多好?换句话说,在目前的情况下,简单地惩罚伪造者是没有意义的。"
“在论文造假的背后有很多问题,包括研究生自身的问题、导师的问题、学校政策的问题,甚至社会取向的问题。有这样的政策当然是好事,但如果不系统地调整现行的研究生培养制度,即使制度本身是完善的,根本问题也无法解决。”林莹说道。
辩论:“平等待遇”应该恰当吗
许多年前,在哈佛大学有一个案例,一个著名的宪法教授,肖博,被报道在他发表了一篇文章后剽窃。这位教授在第一时间公开道歉,称他愿意为未能指明信息来源承担全部责任。哈佛大学立即成立了一个调查委员会来处理此事。七个月后,调查委员会决定查珀尔的错误只涉及个别的措辞,而不是核心观点,因此不会受到惩罚。时至今日,教堂仍然活跃在学术界。
"商会事件值得反思。"北京某大学外国语学院院长李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没有理由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打击力度,但只要学术不端行为存在,我们就应该严格处理吗?
李强认为,即使在美国这样一个对学术不端行为几乎零容忍的国家,对一些情节不坏或有意为之的学术不端行为仍有容忍的一面。在国内,似乎没有相关的政策。“我们在强调加强惩罚的同时,另一方面也应该加强人性化的调查和区分。”
事实上,李强的观点是有争议的。例如,2009年,中国工程院发布内部文件,呼吁加强学术道德。院士行为不端,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院士称号。对此已有评论,称学术道德评价机制不能等同于司法评价机制:违法行为可分为民事和刑事、轻微和严重,但学术欺诈属于学术道德范畴,学术欺诈不是情节是否严重的问题,而只是是否虚假的问题。与此同时,学术欺诈案件的处罚不应与司法具有同样的优先性。必须根据同样的标准来确定,并给予同样的惩罚。
在采访中,李强还坦率地表示,他本人理解学术不端行为是否应该得到平等对待的问题。"毕竟,这是一个意见问题."不过,他也强调,这场辩论可能没有一个准确的答案,但“至少它可以为改善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提供一种思路,毕竟,我们在这方面还有太多的工作要做。”
(本文中的一些受访者是假名)
《中国科学日报》(第五版《大学周刊》,201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