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东三水市园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三水市滨江酒楼无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佛中法民二终字第4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三水市园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镇广海路西南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苏少萍,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虹、邓敏姿,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水市滨江酒楼,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镇广海路。
负责人李有光,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武,广东信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三水市园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园建公司)因无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三水市人民法院(2001)三法经壹初字第8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受理后,于同年十月二十八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园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敏姿和被上诉人三水市滨江酒楼(以下称滨江酒楼)的委托代理人张志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查明:一九九六年二月九日,滨江酒楼与园建公司签订《关于滨*庄土建工程的挂靠协议》,约定由园建公司承建滨*庄的土建工程,由园建公司代办一切报建手续及竣工验收手续等。双方还约定由园建公司挂靠三水市西南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称西南公司),对外以西南公司名义办理有关手续。同年四月十日,滨江酒楼与西南公司签订《三水市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同月十二日,西南公司与园建公司签订《滨*庄酒楼土建工程分包合同》,完成了挂靠手续。同日,园建公司又与滨江酒楼签订《承建工程协议书》,对土建工程的造价、付款方式、结算方式等作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滨江酒楼及西南公司着手办理有关报建手续。同年四月,园建公司进场施工,并于同年八月完成土建工程。同年九月二十八日,滨江酒楼未经验收即使用已完工的工程。该工程至今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二○○一年三月一日,滨江酒楼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园建公司赔偿100.75万元,并负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园建公司挂靠西南公司承建滨*庄土建工程,以及园建公司以西南公司名义办理有关报建手续及施工的事实,滨江酒楼、西南公司和园建公司对此均予以确认。据此,本案漏列被挂靠单位西南公司,应追加该司为共同被告。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滨*庄土建工程未完善报建手续及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因此确认滨江酒楼的损失应与园建公司未依合同约定代为办理相关手续具有因果关系,且园建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与过错相当。原审根据本案工程造价,扣除折旧后的余值作为滨江酒楼的损失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三水市人民法院(2001)三法经壹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48元的负担,由原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决定,本院不予退回。
审 判 长 温万民
审 判 员 张秀丽
代理审判员 罗 耀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碧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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