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律 意 见 书2012013
深圳xxxx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意见书
文号:A2012013
致:xxxxx公司 采购部
自:xxx公司法务专员
时间:2012年8月30日
内容:关于与山东xxx顺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加工协议》的审核意见
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所提供的资料,现就上述合同的形式及内容出具下列法律意见:
首尾部的甲方名称都缺少了“发展”二字,请补正。
二、签订合同前请认真审查对方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食品许可等资质证书及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确保对方企业与经办人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签订、履行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三、建议在第六条增加“产品运送至甲方仓库前的毁损、灭失等风险由乙方承担。”及乙方延迟交付产品的违约金。
四、第二条中质量标准建议尽量明确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约定的具体标准。合同的标准明确便于后期的检验有具体依据。
五、建议增加验收条款,如“产品运送至甲方指定仓库后,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向乙方出具验收合格单;检验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建议增加“在甲方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暂时(双方约定为 个月内)延迟支付乙方货款的,乙方不得留置甲方的定做的产品。否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七、可在第九条中增加“如乙方迟延交付产品超过 日或交付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瑕疵,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八、建议增加“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应该在合作期内予以保密,未经书面同意,向不特定第三方披露者,应该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九、建议增加“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合同主要义务交由第三方履行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乙方在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以将合同的辅助义务交由第三方履行,但需对第三方的履行行为向甲方负责。”
法务专员: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 律 意 见 书20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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