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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位专家撰文探讨:如何规范高校学术委员会

科普小知识 2023-11-02 20: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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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位专家撰文探讨:如何规范高校学术委员会

资料来源:www.quanjing.com

最近,教育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征求对《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意见。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人们看到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的希望,同时也对行政干预和大学学者腐蚀的问题产生了怀疑。

如何让学术委员会为大学服务,促进高等教育的发展?这份报纸发表了一组文章一起讨论。

学术问题不应是“浪漫行政”

■面对顾晓明的许多高等教育问题,我们常常有一种误解,认为我们总是关注“顶层设计”,而忽视“底层设计”以及学术委员会的重要性。应该说,在现行学术委员会制度的实施中存在着某些悖论,这些悖论绝不是一份可以解决的行政文件。

在我看来,当前学术委员会最大的悖论是*选举,即如何使当选成员具有权威性。人们可能会认为“一人一票”的选举是最公平的,但事实上,学术问题能否通过累积选票来解决,其实是一个疑问。

例如,教育部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然而,在实践中,大多数在各部门担任行政职务的人员都是通过他们的学术成就获得相应的职位的。这些人实际上有一定的学术权威。简单的数量限制是否合适还有待商榷。

此外,目前,国内学术委员会还面临着一个非常尴尬的问题,即与教学的关系。虽然人们认为学术委员会是大学学术研究的最高管理机构,但从本质上说,大学实际上是教学机构。理论上,学术委员会应该属于教学委员会,但目前不是这样。

据我所知,国内高校的教学工作一般由行政机构主导,而学术委员会都是“讲学习”。因此,两者在客观上被分为两个部分——学校行政部门应做好每天每课时的教学工作,而学术委员会的资深教授则经常忙于参与、组织和举办国内外的学术研讨会。“一流的教授不上课”和“从事教学的人不如从事学习的人”,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问题。然而,与日常教学不密切相关的学术权威是否仍然存在?相反,如果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的本质来决定和主持高等学校的教学工作,它难道不是另一个“行政”机构吗?所谓的“教学和管理学校”也可能成为另一种“管理”。

所有上述问题都不能通过简单的系统级顶层设计来解决,而是需要深入到学校内部进行底层设计。学术委员会的权威只有在包括学生课堂教学方法问题、跨学科整合问题、甚至学生移动选修课问题在内的基本体系明确建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更高维度的系统研究才能真正确立。然而,目前的情况是,许多*设计经常因为不切实际而改变。然而,致力于研究真实教学和学术体系问题的*设计师并不多。

虽然教育部的初衷是好的,但它希望通过简单的行政法规来解决微妙的学术问题,这本身就带有一些“浪漫的行政”色彩。高校和教育管理部门都应该真正*,深入到高校的底层,首先解决根本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些基本问题,我国的学术委员会制度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作者是复旦大学历史系教授,本报记者陈彬采访并整理)

我们如何成为最高学术权威?熊丙奇教育部公开征求《条例》中的意见,并计划规定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应为不少于15人的奇数。其中,在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成员人数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的专职教授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其目的是实施教育规划纲要,促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它对学校领导担任学术委员会的限制也是为了促进当前大学学术管理的去行政化。然而,作者认为,如果学术委员会要发挥作用,仅仅限制领导成员的比例是远远不够的。要使大学学术委员会成为大学的最高学术权威,应从三个方面努力。

首先,学术委员会的成员是*选举的。目前,我国许多高校都设立了学术委员会,但学术委员会难以发挥学术管理作用,成为摆设。原因是学术委员会的成员通常是由行政部门任命的,或者某些行政职位的教授“当然”是学术成员。由此形成的成员显然不能代表学术界的利益,不能积极参与学术事务的管理和决策。他们只对任命的行政长官负责。如果成员的选拔机制不变,只调整*的比例,对“一把手”负责的成员的工作思路就不会有根本的改变。

第二,学校的行政领导回避学术兴趣。简而言之,他们不再作为行政领导从事学术研究。近年来,我国一些高校正在推进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分离。方法之一是学校领导退出学术委员会。这并不是真正的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分离。在外国大学的学术委员会中,校长仍然是成员之一。这是因为学者从回避学术兴趣开始,往往不再从事学术研究。因此,他们不会通过学术委员会为自己寻求学术利益,而是更好地执行学术委员会的学术决定。在行政领导继续从事学术研究的情况下,退出学术委员会只是象征性的。此外,学术委员会也可能成为行政*更好地寻求学术兴趣和声誉的“工具”——*不再参加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做出的让领导者获得一定学术声誉的决定,比之前参与学术委员会的领导者做出的决定更具“说服力”。

第三,学术委员会完全独立运作,不受行政力量的影响。《条例》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应组织权威、中立的学术评估机构,对涉及学校教师、学生或其他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并在学校做出最终裁决。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直接作出撤销决定或者建议学校有关部门撤销有关当事人的相关学术职称和学术待遇,同时可以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当事人待遇的建议”。为了做到这一点,学术委员会必须有独立运作的空间。如果学术委员会不是独立的,附属于学校的一个行政部门,如果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遵循行政指示,它如何成为最高的学术权威?例如,如果某一所学校的校长涉嫌学术不端,学术委员会能否根据调查结果直接决定取消校长的学术头衔?调查是否仍未开始,或者即使调查已经开始,校长的不当行为是否仍会得到辩护?此外,《条例》提到“学校有关部门直接撤销或建议撤销”,这也为行政干预学术决策留下了空间。如果学术委员会建议撤销,但学校行政部门不接受,学术委员会有什么措施?

近年来,我国高校出现了许多学术腐败和学术不端的丑闻,严重影响了高校的学术声誉和学术公信力。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学术管理作用,是遏制学术腐败和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本措施。这要求学术委员会必须按照学术自主的原则建立和运作。否则,即使成立学术委员会,高校学术管理的行政思维也将保持不变。这不仅会挽救学术声誉,还会进一步损害学术声誉,加速公众舆论对学术的不信任。

(作者是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如何实施学术委员会制度?据笔者观察,教育部颁发的《条例》并没有在高校引起多大反响。因为在现行的高校领导管理*下,学术委员会制度的建立和正常运行并不能通过教育部发文解决所有存在的问题。学术委员会制度的建立需要一些基本条件。这些基本条件包括学校领导*的改革,教授自身学术管理能力的提高,以及一些与学术委员会制度相似的现有教授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没有这些条件,学术委员会就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如果我们只追求成立学术委员会,而不考虑它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虽然《条例》只是征求意见稿,但可以看出,其主旨是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学术委员会制度。这一举措在改革方向上是正确的,符合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如何真正建立这一制度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作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首先,从学校的角度来看,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党委和行政机关在学术问题上的权力范围以及管理方法、方法和权限。党委和行政部门的权力应该锁在笼子里。具体而言,应该有关于治理什么、如何治理、发挥什么作用和行使什么权力的明确规定。党委及其职能部门、校长及其行政职能部门不能无限制地干预和直接管理学术事务。

其次,从教师的角度来看,教师应该做好参与学术事务管理的准备。教师应加强其学术责任,并能够根据学术发展的需要和学术要求管理学术问题。这就要求教授加强他们的学术素养,包括教师的学术道德素养。就学术问题而言,教师管理应该遵循学术本身的要求,而不是其他一些所谓的隐性规则或显性规则。

第三,理顺学术委员会与学校各教学委员会的关系。所谓学术委员会制度是为了实现教授们共同管理学术的目标。其本质是一个学术治理体系。在学术治理系统中,在当前的大学系统中设立了各种委员会。例如,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审委员会等。那么,这些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之间是什么关系呢?所有的高校都应该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学术委员会制度的建立并不意味着简单地在大学中增加一个新的机构或把所有类似的机构并入学术委员会。为了理顺这些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我们需要把系统设计成一个整体。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很难提出一个理想的模式。此外,即使提出了一个模式,要求大学按照一个统一的模式来实施也是不现实的。然而,学术委员会在当前的高校领导和管理*下能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其工作机制应该如何设计,涉及到许多问题,有些问题甚至不能由高校单方面解决。

在党委的领导下,校长对我们的大学负总责。在党委的全面领导下,在书记的直接干预下,在行政的全面管理下,在校长领导下的行政力量的直接管理下,学术委员会不可能真正履行从主席到委员的职责。学术委员会的所谓真正作用意味着它们对学术问题拥有决策权,包括大学资源的分配。这是最基本的。如果没有决策权,学术委员会将只是一个橡皮图章。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学术委员会是高等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对学术事务行使全面的咨询、评估、审议和决策权。但是,第13条还规定了学校的下列事项,包括学科和专业建设计划、独立设置或申请设置的学科和专业、学术机构设置计划、科研计划和年度计划、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和考核办法等。,须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由学术委员会直接决定后,方可提交党委和校长办公室讨论。从这两条规定来看,矛盾是很明显的,但这是我国高校面临的实际情况:一方面,我们需要改革,另一方面,我们不能绕过现行的领导和管理*。

因此,笔者再次强调,学术委员会制度的建立和正常运行要求高校领导和管理*进行相应的改革,并将党委和行政的权力限制在指定的范围内。显然,这不是学院和大学能够独立完成的事情。这需要**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作者是厦门大学教授,本报记者韩坤)

高校去行政化的进步信号——杨德广大学是知识传授和人才培养的基地。大学还开展科学研究和知识创新,为社会服务。可以说,大学里的主要活动是教师进行的学术活动。他们在科学研究中进行教学、教育和创新。因此,大学应该给予教师在学术问题上的决策权。这是大学成功的关键。

然而,在大学中存在着一个普遍的学术管理问题。大学没有充分发挥教师在决策中的主导作用,有时甚至不听取教师的意见,或者学校领导直接决策,或者行政机构管理一些学术事务。然而,这一次教育部颁布了《条例》,这是回归学术思维和大学去行政化的重要举措。

以教师为主体的学术委员会解决高校学术事务,有利于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制约行政权力,扩大教授的权力。然而,就具体实践而言,《条例》的内容值得肯定,也有一些领域需要各大学进一步详细研究。

首先,学校领导应该参加学术委员会吗?《条例》相对客观地规定了这一点,拟议的“3 1 3”原则是可取的。因为许多学校领导本身就是教授,他们对学校的整体情况有更好的了解。

如果学术委员会中缺少学校领导级别的教授,只由学科带头人组成是不完美的。在这些学科和专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教授精通他们自己的研究领域,但可能不熟悉整个学校。因此,就成员而言,学位委员会由几个学校行政部门或党委领导,有利于从全校角度考虑问题,避免盲点。同时,这些成员的知识和个性无疑应该是优秀的。成员的遴选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遵循*程序。

需要提醒的是,“条例”只是教育部发布的主要条例。然而,我国有2400多所大学,包括研究型大学、教学研究型大学、教学型大学和职业技术大学。不仅在类型、层次和功能上有很大差异,在规模、专业类别和管理*上也有很大差异。因此,每所学校都应该从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易于操作的实施细则。例如,学术委员会可以讨论教师的任命,学科和专业的建立,以及硕士和博士项目的审批。然而,一些学校已经有学位委员会、教师资格评估委员会和其他机构,一些机构的权力可能不在学术委员会之下。那么,学术委员会成立后,由哪个机构来行使所有的权力呢?这些都是在听取各方意见后需要考虑和澄清的具体问题。

尽管学术委员会应该在教学中发挥作用。然而,重要的是提醒我们,我们不应该过多地将与学术事务不太密切相关的问题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也就是说,有必要详细说明学校的工作,阐明其性质,同时阐明学校各机构的具体职能。

此外,《条例》提到,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和有关方面的代表作为学术委员会的专门成员”。这是一个积极的方法。在作者看来,校外杰出成员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有在学术委员会投票的权利,另一类有不投票发言的权利。学术委员会可以事先听取这些成员的意见。

综上所述,教育部学位委员会文件的颁布是我国高等教育进程中的一大进步,是教师参与学校管理、实现教授治校的必由之路。只是学校需要制定一些更详细的规则。我相信,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在一段时间内还会进一步完善,逐步去行政化的高校也会有更好的发展。

(作者是上海师范大学前校长和我们的记者韩坤)

学术委员会不是一个小圈子。楚赵辉的学院和大学原本有学术委员会,但它们往往沦为一种形式,一种装饰,缺乏实质性的内容。研究表明,在学术委员会中,管理者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真正的学者没有决定权。教育部的目的是使学术委员会相对更接近学术界的初衷。鉴于国内大学学术委员会相对混乱的局面,这是一项让大学更像大学的重要措施。然而,文本的实质取决于各高校的实施效果。

几年前,*同志提出要支持教育工作者办学。这是一所健全大学发展的必然选择,但从那以后,它遇到了许多障碍。除了该制度造成的各种权利和责任界限不清之外,最大的障碍是大学里有许多人失去了教授头衔,但学术水平不高。这些人的存在与过去建立已久的评价体系有关。

在我长期的调查中,我发现虽然这些人有大学教授或博士的头衔,但他们不是真正的学者。他们的立场不是学者的,他们的感受也不是学者的。他们总是在真理面前表现出傲慢,好像一个人拥有权力和一切。与此同时,他们在权力面前也表现出低姿态,表现出偏袒利益的倾向。他们判断和选择的标准不是真相和事实,而是权力和他们自己的利益。由于这些人的存在,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职能仍然有限,期望也大大降低。

当前,净化大学环境所需要的是,大学里有更多真正的学者以真理为自己的追求,以客观事实为自己的判断标准,以符合法律为自己的判断依据。与其把利益作为判断的标准,不如把权力作为判断的基础,把抽象的、概念性的和虚构的教条作为判断的基础。一所真正的大学应该是这样的,否则,无论如何改革,它将永远停留在原地。

大学应该做什么?大学应该给那些敢于说出真相的人以生存的空间,而不是那些符合领导意愿的人能得到的好处。在这个净化的过程中,我认为应该更加注重开放性,学术委员会不应该变成一个小圈子——只有少数人或者那些符合领导意愿的人才能进入学术委员会。这不是管理大学的好方法。这也是长期以来“越来越小”大学背后的机制之一。

在我看来,学术委员会必须由真正的学者直接选出。1912年颁布的大学法令只指定总统为参议院的当然议长,而其他成员则从科学主任和教授中选出。各学科的教授将以高年级学生为发言人,教授为成员。1926年,清华大学的《清华大学组织大纲》明确规定,参议院将由院长担任主席,院长担任副主席,“并将由从院长、院长和参议院中选出的七名成员组成”。教授理事会是“由行政部门的所有教授和主任组成,主席为主席,院长为副主席”。系主任由教授理事会选举和评估,系主任由教授和教师选举产生。教育部最近发布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条例》指出:“在学校和有关职能部门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或者院系负责人的专职教授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事实上,在大学管理过度的情况下,选举的范围可以在规例中清楚扩大,例如“全职教授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的比例可以增加至三分之二或更高。在这个过程中,大学应该真正把学术委员会变成一个大圈子,而不是一个只为行政目的的小圈子,以便更真实地反映学者的声音。

(作者是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本报记者文才飞采访整理)

谨防“执行难”地带——唐安国目前学术委员会最关键的问题是它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根据教育部的《条例》,学术委员会有许多任务,如执行、审议和决策。然而,学术委员会的成员不符合他们的职责。一些学术委员会一年只举行2次会议,或者一个学期只举行一次会议。作为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仅仅举行2次会议显然是不够的。现在,尽管学术委员会被赋予了重要的职责,但它在实践中仍然难以履行。

为什么表演很难?

首先,学术委员会的成员是兼职的,他们有自己的重责大任。目前,这种情况很难改变。《条例》的初衷是希望学术委员会更加规范化。然而,如何支持这一机构并确保其运作?对它重视不够。教育部授予学术委员会权力时,不仅要有制度和规章,还要有人员支持。例如,意见说“不少于15人”。然而,超过10,000人的大学通常需要超过30人。同时,可以设立两级学术委员会,在学院一级设立次级学术委员会,在学校一级设立一般学术委员会。如今,许多大学都开展这样的活动,这也缓解了学术委员会成员精力不足的矛盾。这种行动需要不断探索。

第二,对于学术委员会成员应如何发挥作用以及他们被赋予何种权力,没有明确的解释。第七条学术委员会成员的遴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的推荐、遴选、*选举等程序,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教师的意见。然而,不清楚教授或副教授级别的选举将如何举行,以及谁将推荐它。事实上,目前大多数学院和大学的学术委员会都不是选举产生的。相反,它们是被选中的。拟定一份候选人名单,提交党委决定。最后,总统被任命征求候选人的意见。这种做法离真正的选举还有一定的距离。在选举中,必须有候选人和选票。在我的印象中,就像最近的硕士论文所反映的情况一样,大学很少选择和投票给学术委员会的成员。

这不是唯一的问题。通过*程序是一个相对麻烦的过程。许多大学教师,尤其是年轻教师,对学术委员会的选举不感兴趣。因为大学里总是有一种“领导者说了算”的氛围。许多教师仍然会回避行政权力比学术权力更强大,认为学术委员会只是校长的附属机构和工作人员。因此,改变教师的观念也是一个方面。

建立一个*和科学的学术委员会的一个要点在于大学本身的重视。为了真正体现教授的研究,教师必须了解权力的范围。第九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了解各类学校管理制度和与学术事务有关的信息,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要求;学术委员会决议的表决权;对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作为学术委员会的成员,他应该有权知道、参与、投票和监督。

更高层次的教学和科研活动以及高校中更敏感的课题(如职称评定)应在制定规章时进一步细化。现行的制度是由党委作最后决定,但事实上,作出决定的先决条件必须是学术委员会同意,才可在党委讨论。必须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应以学术委员会为基础,由校长决定哪些事项与校长不同。在规定的范围内,行政不能优先于学习。学术委员会否认后,禁止在其他场合讨论此事。

(作者是华东师范大学高等教育学院院长,记者文才飞采访整理)

《中国科学日报》(第7版理论,201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