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借款合同(四)
目录
条目
条款
1.定义和释义
1.1 定义
1.2 释义
2.承诺、付款
2.1 贷款承诺
2.2 通知与借款承诺
2.3 付款
3.还款
3.1 还款
3.2 自愿提前还款
3.3 非法行为
4.利息
4.1 基本利率
4.2 延迟支付的利息
4.3 替代利率
5.费用
5.1 承诺费
5.2 管理费
5.3 代理费
6.税款
6.1 不得抵消、反索或扣交;补足条款
6.2 印花税
7.付款;计算
7.1 款项的支付
7.2 计算
8.先决条件
8.1 付款日前应满足的条件
8.2 付款时或付款之前应满足的额外条件
9.声明与保证
9.1 声明与保证
9.2 重复声明与保证
10.约定事项
10.1 收入的利用
10.2 *许可
10.3 财务报表
10.4 检查权
10.5 违约通知
10.6 留置权和抵押权
10.7 保险
10.8 免税通知
11.违约事件
11.1 违约事件
11.2 违约补救
11.3 抵消权
11.4 非排他性权利
12.适用、分配以及支付额的分摊
12.1 适用以及支付额的分配
12.2支付额的分摊
13.代理行
13.1 代理行
13.2 偿付的约定事项
13.3 代理人未收到的资金
14.补偿
14.1 开办费
14.2 修改和强制执行费用
14.3 其他费用
14.4 增加的费用
15.一般条款
15.1 法律的选择
15.2 管辖权
15.3 贷款货币
15.4 票据的替换
15.5 通知
15.6 补救和弃权
15.7 变更
15.8 转让
15.9 代理行或任何银行的决定
15.10 继续有效
15.11 语言
15.12 条款的可分割性
15.13 副本
15.14 术语的统一性
附录1 地址表
附录2 本票格式
附录3 (略)
附录4 借款人证明书格式
附录5 借款人的律师意见书
附录6 代理行及各行特聘的当地律师意见书格式
附录7 代理行及各行特聘的纽约律师意见书格式
附录8 代理行的传票接受格式
本借款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由借款人_________公司(简称“借款人”),代理人____________银行(简称“代理人”),经理人________________银行和________________银行(简称“经理行”),以及贷款人若干银行与在签名页上列明为银行的金融机构(合称“各行”,单称一家“银行”)签署。
鉴于借款人提出从银行借款,各银行分别地但不连带地提出向借款人贷款,总额为5000万美元,当事人协议如下:
1.定义和释义
1.1 定义
为本合同目的,下列术语具有所指明的含义:
“银行工作日”指伦敦同业银行市场和各银行在伦敦进行美元存款交易的营业日,而不是纽约市法律规定或许可的停业日。“伦敦银行工作日”指伦敦同业银行和伦敦银行进行美元存款交易日。
“付款日”具有第2.2条中该术语的含义。
“美元”或“¥”指美国的合法货币。
“违约事件”具有第11.1条中该术语的含义。
“付息日”:就利息期而言,指这种利息期的最后一天。
“利息期”指在付款日开始(就首个利息期而言),或在前一个利息期的最后一天开始就任何后续利息期而言,并且在与付款日日数相应之日或其后第六个月最后一天(视具体情况而定)终止的时期。
“贷款分行”,就任何银行而言,指附录1中指定的某银行办事处或为本合同目的,该银行在任何时候通知代理行的借款人得指定作为其贷款分行和其他办事处。
“伦敦银行同业拆放率”:就任何利息期而言,指代理行所决定的任何利率(以年利率表示),即若干参考行(或者,如果该参考行不是一家银行,则由该参考行的办事处或附属机 构而是银行的,)通知代理行各自利率之后所计算的平均匡算(进位到最近的百分之八分之一(1/8%)),在某利息期开始前两个银行工作日上午11时整,各参考行按照各自利率向伦敦银行同业市场上的主要银行提供期限与上述利息期相同的美元存款,数额与该利息期内预计贷借的、进位到100万美元的完整倍数的贷款数额实际相等(不考虑任何权利或义务的让与或转让)。但是,如果任何参考行没有如此通知利率,伦敦银行同业拆放率必须以其余参考行通知代理行的利率为基础,确定伦敦银行同业拆放率。
“贷款”:就任何时间的任何银行而言,指该银行据此进行的款,或该银行据此进行的本金数额尚未归还的贷款(视具体情况而定),任何时间的“各贷款”指所有银行在上述时间贷款的总和。
“贷款承诺”:就任何银行而言,指确定的数额并在借款合同的签字页该银行名称旁写明。
“多数贷款权银行”指在支付任何贷款前的任何时间,贷款承诺总额占全部贷款承诺50%以上的各行,以及在此后任何时间,拥有该时间内占本金总和50%以上贷款的各行。
“利差”为1%。
“票据”指证明任何银行贷款的每一张本票,基本上按附录2的格式。
“参考银行”指xyz银行,abc银行以及_________银行在伦敦的总行。
“子公司”指任何时候的任何实体,该实体50%以上的公开发行的表决权股或其他通常有权选举其董事或其他管理部门(不论如何指定)的股东权益,由借款人,一个或更多的实体实际拥有或者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者由借款人以及一个或更多的实体实际拥有或者直接或间接控制。
“终止日”指1982年9月30日。
“全部贷款承诺”指5000万美元。
“美国”指美利坚合众国。
1.2 释义
本文目录以及条款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影响本文任何条款的含义或解释。
2.承诺、付款
2.1 贷款承诺
每个银行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分别地但不连带地同意,通过其贷款分行,向借款人提供与该银行的贷款承诺相等的本金数额贷款。
2.2 通知与借款承诺
如果借款人希望借入与全部贷款承诺相等的数额,则应在不迟于它原意指定上述借款日之前5个银行工作日纽约时间下午5时,基本上按照附录3的格式,向代理行发出关于该日(“付款日”)的通知,该日应为终 止日之前的一个银行工作日,并告知其在纽约的帐户,贷款的收入贷记入该帐户。发送上述通知,构成借款人在付款日借入上述数额的不可撤销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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