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移动与联想消费售后纠纷
说明:本人已向福田区法院起诉了移动与联想,事情主要是涉及到本人在移动营业厅购买了联想手机后,无法享受到相应的售后服务问题。案件本身无所谓输赢,主要是希望人们留意如下几个问题:一、关于产品故障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该由谁来判断,是否该由售后点来判断?本人认为售后点的判断往往不客观,售后点可能会故意把产品故障说成是人为损坏,从而可以获得维修费;二、假设一个产品的某个部件属于人为损坏,并付费修理过一次,则此后涉及该产品的所有问题(不论下次出现的问题在哪,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在保修期内都不再保修,这一做法是否合理?本人认为这是典型的霸王规定,是不合理的;三、售后点在执行第二点所述的不合理规定时,却未告知消费者“一处人为损坏、此后整机不保”这一后果,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附:起诉状
民事诉状
原告:周某科,身份证号码:XX,身份证地址:XX
被告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国通大厦主楼第X层,法定代表人:徐某。
被告二:联想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信息光电园岐山北二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刘某。
第三人:深圳市某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XXXX号爱华大厦X棟X楼XXX房,法定代表人:潘某珍。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215元损失;
二、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向被告一退货所购联想A798T手机,被告一向原告退还999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3年2月1日在被告一八卦岭营业厅购买被告二生产的联想A798T黑色手机一部,花费999元。2013年4月5日,原告发现手机充电接口坏掉,不能充电,于是去被告二的售后点第三人处要求提供保修服务,第三人工作人员告知原告该故障属于人为损坏,不能保修,维修需收费120元。原告认为并非人为损坏,与第三人及被告二的客服进行交涉,第三人任然告知原告属于人为损坏,不能保修。为了尽快修好手机,在认为手机非人为损坏及不清楚本次维修所带来的后果的情况下,原告进行了维修并花费120元。
2013年8月17日,原告发现手机SIM卡槽坏掉,不能接打电话、接收短信。于是原告又去到第三人处,第三人工作人员告知原告手机已不能保修,且所有涉及手机的都不能保修,因为此前存在人为损坏,且已付费修理过一次。本次维修需花费140元。原告与第三人多次交涉,第三人始终坚持其说法。无奈之下,原告找其他人维修花费了80元。并且,SIM卡槽将SIM卡感染,SIM卡也被损坏,原告不得不在被告一处更换新的SIM卡,为此花费15元。
原告认为,两次维修都应属于保修范围,但原告却无法享受到相应的售后服务。原告因此所花费的维修费等损失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由于手机在保修期内2次损坏,且经2次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原告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被告一退还相应费用。
此致
福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上一篇: 济州航空认知度调查
下一篇: 物业存在问题整改意见和整改措施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