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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非法占地案件

科普小知识 2023-11-07 0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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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有律师朋友前来咨询,对于非法占地案件无法提起法律程序,因为*没有做出任何行政行为,无法起诉*,但地方*又是幕后的运作者,找国土资源局要求处理非法占地,国土资源部门以不作为的方式对待,非法占地本属于一种严重违法的行为,但由于证据上的欠缺,法律程序启动的困难,却成了无法处理的问题。如何处理非法占地纠纷,对于这类案件提起什么样的法律程序来解决呢?笔者在此与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希望对于需要处理此类问题的朋友有所帮助。

倪xx等16人,因县*与开发商组织收储该村3000多亩土地,不具有合法征地手续,多次到抚宁县国土资源局投诉和向法院起诉,但是都被拒之门外,奔波一年多没有任何结果,开发商非法占地搞得风风火火,农民告状无门,之后倪x等人委托本事务所律师代为维权,律师通过法律程序,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查处。

附件:1、《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2、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告知书》

3、《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若干

附件1:《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行政复议决定书

冀国土资复决字【2013】044号

申请人:秦皇岛市阜宁县抚宁镇xx村倪xx等16人。

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迎

宾路89号,法定代表人李增文,职务局长。

李增文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 不服,于2013年11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 巳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查处抚宁县人民*等 单位非法批地、征收占用香营村2900亩集体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定 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秦皇岛市抚宁县抚宁镇香营村村民,因2011年被申请人抚宁县人民*批准、xx村村民委员会和抚宁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抚宁县抚宁镇人民*下庄 管理区委员会在未经有权机关审批的前提下,非法征收香营村 2900亩集体土地,其中包含申请人的承包地和宅基地,并开始施 工建设,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为维护合法权益,依 法于2013年8月2日向被申请人递交并邮寄申请查处上述四单位 的违法行为申请材料,但是截至2013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仍未 对上述四单位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 严重影响申请人维权,放纵地方*及部门肆意破坏土地,造成 极为恶劣的影响,依法应予追究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有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职责。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 或者釆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五条规定,土地违法案件由土 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第八条规定,*非法批地的土地 违法案件,由上级人民*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上述规定明确表明被申请人有查处秦皇岛市范围内土地违法 行为的职责,因申请人申请查处的单位中有抚宁县人民*,故 被申请人应当对本案进行管辖和处理。

二、被申请人应当对抚宁县人民*等四单位土地违法行为 立案查处。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对 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 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应 当立案:(一)有明确的行为人;(二)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 事实;〖三〉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四〕 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中规定,非法占地类(一) 未经批准或者釆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非法批 地类(一)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 用土地的。

本案中抚宁县人民*在无权批准征收土地的情况下非法批 准征收香营村2900亩土地,抚宁镇下庄管理区委员会、香营村村民委员会两家单位互相配合帮助抚宁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非法占地,上述四单位非法批地、占地数量巨大,涉及群 众众多,社会影响极为恶劣。被申请人应当对抚宁县人民*等 四单位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三、依法应当追究被申请人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 的行政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 件专项行动的通知〖监发【2007】5号、规定,严格依法依纪处理 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对辖区内继续多发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或者 发生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 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的,对*机关组织或者具体实施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 追究有关地方*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严重影响申请人 维权,放纵地方*及部门肆意破坏土地,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依法应予追究责任。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查处非法占用土 地申请后,巳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抚宁县国有资 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违规收购储备抚宁县抚宁镇香营 村集体土地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和立案查处,对申请范围内发现的 其他违法占地行为抚宁县国土资源局也已立案查处,不存在未依

法履行职责的不作为行为。

2013 年8月2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查处非法占用 土地申请书后,立即安排由市囯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荦头,抚宁 县囯土资源局配合进行调查核实。由于案情复杂,经过大量的调 查取证,2013年9月13日,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将抚宁县 香营村片区开发项目征收占用土地情况调查报告提交被申请人, 提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经了解,香营村位于抚宁县城规划区内, 符合抚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抚宁县县城总体规划。该村总面 积3431. 66亩,按照香营村片区开发规划,剔除老村址383亩, 新村址104.76亩〈返迁房〕,污水管网占地7亩,村集体预留商 住用地20亩,村集体果树地16亩,剩余为 209亩。

经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调查核实,香营片区占地建设情 况如下:1、香营村旧村改造项目目前挂牌供地5个地块,共1 亩,由秦皇岛市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发公司〉 进行房地产开发,信发公司在开发建设中存在超出供地范围的非 法占地行为;2、香营片区有6条正在修建的道路未办理用地手续; 3、香营村返迁建设商业门店存在未办理征转用手续并已建成的违 法占地行为;4、抚宁县囯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划收 购储备香营村集体土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

针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被申请人在2013年9月16日将绿源 基础建设投资公司违法修路占地的违法案件、信发公司未经批准 擅自在香营村建设返迁房及商业门市非法占地案件、信发公司超 出供地范围非法占用土地案件交由抚宁县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 抚宁县国土资源局已于2013年9月8日对绿源基袖建设投资公司 违法修路占地的违法案件立案,对秦皇岛市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香营村建设返迁房及商业门市非法占地案件 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对秦皇岛市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超出供地范围非法占用土地案件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目前 三宗案件均在依法查处中。对抚宁县囯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违规收购、储备土地案被申请人于2013年9月20日依法立 案,该案目前正在查处中。

综上,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查处非法占用土地申请 后,已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抚宁县囯有资产经营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违规收购储备抚宁县抚宁镇香营村集体 土地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并立案查处,相关案件正在依法按程 序查处,不存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不作为行为。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查 处非法占用土地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对抚宁县人民*、抚宁 县抚宁镇下庄管理区委员会、抚宁县抚宁镇香营村村民委员会、 抚宁县囯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征收、占用香营村 2900亩集体土地进行查处。

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后即进行调查核实。目前,xx基础建 设投资公司违法修路占地的违法案件、秦皇岛市信发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香营村建设返迁房及商业门市非法占地

案件、秦皇岛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超出供地范围非法占用 土地案件巳由抚宁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立案查处,xx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违规收购、储备土地案已由被申请人依法 立案查处。但是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查处情况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查处非法占用土地申请书》 (2)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及邮件查询结果 (3)秦皇岛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关于抚宁县香营村片 区开发项目征收占用土地情况的调查报告》(4)被申请人《立案呈批表》(编号:2013-089 ^ 1 5〕抚宁县囯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编 号:185、187、 189〉

本机关认为:《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三十 二条规定,“受理投诉、举报的*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应 当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举报内容核查处理或 者责成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举 报人。”被申请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已经 构成行政不作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 项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如下: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曰起60曰内就 申请人的《查处非法占用土地申请书》履行法定职责。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专用章

2013年12月25日

附件2: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告知书》

告知书

倪x等16人:

我局接到《查处非法占用土地申请书》后,高度重视, 按相关程序,及时填写了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12336违法线 索办理单(查询号为 13-08-004〕,同时提出了拟办意见,要 求市执法监察支队进行调查核实。经过认真调查核实,9月 16日,市执法监察支队形成了调查报告,对抚宁县抚宁镇香营村等违法占地行为提出了处理意见:一是对道路、香营村 返迁房及村商业门店、秦皇岛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等项目存在的非法占地问题,责成抚宁县国土资源局依 法查处;二是对xx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规划 收购储备香营村集体土地涉嫌存在的违规行为由市局立案 调查。经局务会研究,同意市执法监察支队意见并要求督导 抚宁县国土资源局对3宗违法案件务必依法对人对事处理到 位。

目前,案件查处情况如下:1、对抚宁县xx城乡基础设 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违法修路占地的违法案件,抚宁县国土 资源局已于2013年9月8日立案调查,并于2013年12月 18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抚国土资罚字 【2013】第148号〕;2、对秦皇岛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未经批准擅自在香营村建设返迁房及商业门市非法占地案 件,抚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调查,并于 2013年12月18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抚 国土资罚字【2013】第149号〉;3、对秦皇岛市xx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超出供地范围非法占用土地案件,抚宁县国土资 源局于 2013年9月23日立案调查,并于2013年12月18 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抚国土资罚字〔2013】 第150号〕。4、对xx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违 规收购、储备土地案,市局已于2013年9月20日立案调查, 并于2013年12月27日对当事人做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 为通知书》(秦国土资改字【2013】第09号〕,限15曰内改正 违法行为。 特此告知。

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1月2日

附件:

1、抚宁县xx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秦皇岛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3、秦皇岛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4、xx县囯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附件3:《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若干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秦国土资改字[2013]9号

xx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公司于2011年12月31曰与抚宁镇香营村村民委 员会、抚宁镇下庄管理委员会签订《香营村土地规划征收储备协 议》,以17万每亩土地补偿标准将香营村集体土地290(1 90亩征 收储备,土地权属与村整体剥离后,由你公司经营管理,目前巳 支付土地补偿费1. 7亿元,其余按分期付款方式支付.

截止目前,征收储备的2900.90亩土地中实际使用情况为: 已经省*批准征转的223.57亩,其中保陣房90亩(未办理供 地手续〕、信发地产用地:64亩,其余巧,23亩未使用;违法占地情况为:6条道路占地266.29亩、信发公司少批多占31,88亩、 村返迁房及村商业门店占地34亩,共计342.51亩为非法占地 (抚宁县国土资源局已处罚〕;剩佘2 334.82亩2012年4月你公 司与信发公司签订《香营村规划征收储备土地托管协议》,一直由 信发公司实施种植。

你公司未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土地征收转用的规定对香 营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储备,并建设遒路、村返迁房及商业门店, 属于非法征收、占用土地行为,同时,违反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源发〖2007〕277号〉的规定,你公司不具备土地征收储备主体资格,且不按规定的土 地储备范围收储农村集体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收 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1、你公司与抚宁镇香营村、下 庄管区签订的《香营村土地规划征收储备协议》无效;2、退还非 法征收、违规收储土地中尚未使用的2334.82亩土地。逾期不改 正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1月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国土资罚字〔2013〉第148号

当事人:抚宁县xx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住 所:抚宁县抚宁镇南望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xx,男,40岁,汉族,党员,大学文化

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于2012年开始,在下庄管区香营村、黄金庄 村修建富强南路、永进路、抚谊路、翱信街、骊永街、和谐路等道路, 经现场测绘占地面积 177525.98平方米(约合266.29亩〉,经确认地类为 耕地10.1411公顷、建设用地3.7086公顷、其他农用地0.6349公顷、园 地2.6961公顷、未利用地0.5719公顷,其中159148平方米占地符合抚 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剩余18377.98平方米占地不符合抚宁县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此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的规定I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 明等.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河北省土地管理 条例》第六十六条。 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规划部分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规划部分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

施,恢复土地原状;

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佰肆拾陆万贰仟攻佰柒拾伍元整门462975元X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十五日内自行到抚宁县国土资源局财务科办理 缴纳罚款手续;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曰起六十曰内依 法向抚宁县人民*或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直 接向抚宁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抚宁县国土资源局

2013年12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国土资罚字(2013〉第149号

当事人:秦皇岛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 址:抚宁县抚宁镇长征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x,男,44岁,汉族,群众,中专文化

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于2011年开始,在下庄管区香营村北、 永进路东侧建设返迁房及商业门市,经现场测绘占地面积29576平方 米(约合44.36 亩〕,经确认地类为耕地2.7753公顷、建设用地0.0333 公顷、其他农用地0.1490公顷,符合抚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此 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证明.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河北省土地 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丨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并处切款人民币柒拾壹万玖仟伍佰零伍元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十五日内自行到抚宁县国土资源局财务科办 理缴纳罚款手续;根据《行政丨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曰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曰起六十曰内 依法向抚宁县人民*或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 内直接向抚宁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抚宁县国土资源局

2013年12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国土资罚字(2013)第150号

当事人:秦皇岛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 址:抚宁县抚宁镇长征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x,男,44岁,汉族,群众,中专文化

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于2013年9月份开始,在下庄管区香营村、 永进路东侧开发建设住宅楼〔紫金湾小区\经现场测绘占地面积21255.79 平方米(约合31.88亩〉,经确认地类为耕地1,1099公顷、建设用地0.9080 公顷、其他农用地0.1077公顷,其中17413.79平方米占地符合抚宁县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剩余3842平方米占地不符合抚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此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身 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等。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河北省土地管理 条例》第六十六条。 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规划部分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规划部分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恢复土地原状;

并处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肆仟肆佰叁拾元整〖384430元〕。 屐行方式和期限:限十五曰内自行到抚宁县国土资源局财务科办理缴 钠罚款手续;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 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抚宁县人民*或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直接向 抚宁县人民法院起诉丨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 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抚宁县国土资源局

2013年12月18日

如何办理非法占地案件

民事判决书(抗诉的再审案件用)

民事判决书(指定监护人案件用)

民事判决书(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用)

海事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一审海事案件用)

管辖异议申请书(海事案件)

民事裁定书(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上诉案件用)

民事裁定书(对原审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用)

民事裁定书(对原审不予受理的上诉案件用)

民事判决书(选民资格案件用)

民事判决书(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