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科普小知识本站旨在为大家提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科普小知识,以及科普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原告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诉被告南京国瑞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出版合同纠纷一案

科普小知识 2023-11-07 20:41:33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判决书

(2005)沪一中民五(知)初第字237号

原告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住所地上海市番禺路877号。

法定代表人张天蔚,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郁金豹,该社职员。

委托代理人毛光耀,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国瑞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路32号19层B座。

法定代表人陆卫虹。

原告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诉被告南京国瑞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出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05年8月10 日,被告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但该申请提出的时间已经超出答辩期。8月11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郁金豹、毛光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04年8月20日签订《〈国瑞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丛书〉出版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出版《国瑞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丛书》一套共10 册。该合同分两个阶段完成,其中签订之日至2004年12月31日为丛书准备阶段,由被告与案外人赵永乐教授共同负责完成书的编写工作,被告须在书稿完成并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告人民币6万元,如迟延支付则应按每日4‰的比例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丛书其他作者向原告交付了书稿,原告也开始审稿工作,但被告既不履行也不回应原告的催告,原告无奈只得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国瑞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丛书〉出版合同》,按约支付原告人民币6万元,并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违约金(计算至履行之日)。

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开庭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2004年8月20日,原、被告签订《〈国瑞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丛书〉出版合同》,合同号为沪交出合(2004)第52号。合同约定,被告与河海大学赵永乐教授共同策划、主编《国瑞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丛书》(一套10册)并委托原告出版,其中被告作为作者编写丛书中的一册。该合同分阶段完成,合同签订之日至 2004年12月31日为“丛书准备阶段”,由被告与赵永乐教授共同负责完成所有书稿的编写工作;2005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丛书编辑制作印刷阶段”,由原告负责完成丛书的印制和出版工作。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赞助费”总计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丛书准备阶段,“丛书所有书稿的编写完成并确认后5个工作日之内”,被告应支付原告人民币6万元。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是:被告应当按约支付原告赞助费用;被告如迟延提供原告要求的书稿,或者因此造成的成果的缺陷,后果由被告自己承担;被告未经原告认可迟延支付费用,应就未支付的金额按每日4‰的比例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应在丛书出版后免费向被告提供800套丛书作为对赞助费的回报;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由被告编写的丛书的稿费及版税;原告如果迟延交付丛书应当就被告已支付的合同金额按每日4‰的比例向被告支付违约金,等等。

2005年3月15日,原告向被告发函,称赵永乐教授已经将丛书中的9本书稿送交原告处,尚缺被告负责编写的书稿未交付,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支付第一期“赞助费”人民币6万元。3月20日,原告与其法律顾问毛光耀律师分别致函被告,函中均强调双方出版合同的有效性;指出被告未能在2004年12月31 日之前交付丛书全部10册书稿,已经违约;告知对方原告已经于2005年3月15日收到丛书的其余9册书稿,仍缺被告负责编写的1册;再次敦促被告按约支付第一期“赞助费”人民币6万元;声明由于被告违约在先,致使原告不能按期完成出版工作,原告对此概不负责。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国瑞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丛书〉出版合同》、9册书稿、2份公函、律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国瑞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丛书〉出版合同》由原、被告签订,对双方权利义务均进行了适当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在合同约定的“丛书准备阶段”,被告应当于所有书稿编写完成并确认后5个工作日之内支付原告“赞助费”人民币6万元。原告在2005年3月15日收到丛书9册书稿后即致函被告,就被告所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进行催告,然而被告既未能如约提供其所负责编写的1册书稿,也未能如约支付其在这一阶段应当支付的“赞助费”人民币6万元。由于丛书其他书稿均已编写完成并送原告开始编辑制作,被告的上述行为不但违反了系争合同的约定,而且影响了合同的进一步履行,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承担继续履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国瑞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其与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签订的《〈国瑞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丛书〉出版合同》;

二、被告南京国瑞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支付人民币6万元;

三、被告南京国瑞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支付违约金(以人民币6万元为基数,按每日4‰的比例自2005年3月2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10元,由被告南京国瑞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