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兴达装饰板有限公司走私普通货物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4)佛刑初字第18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广州兴达装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芳村区东教镇海中海堤中路。法定代表人黄炳均。
诉讼代表人黄健庭,公司供应部经理。
辩护人刘伟,广东经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11月25日以佛检刑诉[2004]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广州兴达装饰板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黄健庭及辩护人刘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2年8月至2003年3月间,广州兴达装饰板有限公司(下简称兴达公司)为牟取暴利,由该公司总经理吴汉辉(另案处理)隐瞒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以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申报价格委托吴树华(另案处理)先后持深圳包装进出口公司、广东佛山市外经进出口有限公司、兴达公司的报关单证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南海海关、番禺海关申报进口多色牛皮纸和牛皮纸共239015公斤。经核定,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630836.69元。
为证实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庭上宣读并出示了以下证据:
(一)证人证言
1、吴树华证言
称其于2002年8月至2003年3月代理兴达公司申报牛皮纸进口业务,该公司吴汉辉没有提供成交价格,其曾向吴汉辉要求,但他不愿意提供。该申报价格是经吴汉辉同意才报关的。经其辨认单证,证实兴达公司进口239015公斤的牛皮纸是其经手申报的。
2、何翠英(兴达公司副总经理)证言
称其公司对外订货由吴汉辉负责,当时公司由丘国波负责单证的打印、造单、跟单等业务,并负责将进口货物的有关资料交给吴树华。从资料看,其公司在2002年12月24日至2003年1月20日向南海海关申报进口的牛皮纸存在隐瞒价格的情况。公司用以向海关申报的合同、发票、装箱单是由丘国波制作的。
3、张遂成(兴达公司营销总监)证言
称公司进口货物的业务由总经理吴汉辉负责,吴汉辉将业务全部交给吴树华办理(吴不是公司员工)。海关人员在其办公室里发现的许多*传真过来的价格资料是其代吴汉辉收的。经过其确认,这些订货计划单是香港兴达公司传真过来的。
4、黎东海(兴达公司生产事务经理)证言
称牛皮纸的购进与报关由吴汉辉负责。而报关方面则由吴树华去做。
5、杨峰(兴达公司仓管员)证言
称被扣押的原材料多色牛皮纸257卷计114689公斤及牛皮纸505卷计238620公斤,是2002年8月后进仓的,是从番禺及南海口岸办理进口手续的。
6、丘国波(兴达公司销售部业务员)证言
称其为总经理吴汉辉打制一些发票合同、装箱单等,是吴提供样板及相关数据给其照打的。其不知道有何用途。制作好后有时找张俊峰盖章后交给吴汉辉或吴树华。并称被扣押的两张电脑软盘内的14张发票、合同及装箱单系由其打制的。
7、张俊峰证言
称一般由丘国波或吴树华将报关单、报关委托书、销售合同交给其盖章。公司进口货物均由吴汉辉指定吴树华办理。公司进口的牛皮纸实际价格只有吴汉辉知道。经其辨认,由其盖章的有第7票及第9票的报关单证。
8、李国佐(南海国际船舶代理公司经理)证言
吴树华以兴达公司的名义委托其公司代理报关,申报价格由吴定。
9、区坤志(南海金信船务公司员工)证言
称该公司帮吴树华从香港运货到南海三山港码头,共5票8个货柜。吴找南海国际船舶代理公司报关,后其公司将货物运到兴达公司。
10、谭英磷(南海桂城晋佳贸易有限公司职员)证言
称经李国佐介绍,其公司以佛山市外经企业进出口公司的单证为吴树华办理2票牛皮纸报关。
11、方创明(深圳包装进出口公司驻广州办事处业务员)证言
称其公司帮吴树华代理进口多色牛皮纸,给了吴三份单证。辨认了该报关单证。
12、梁国晖(番禺南沙东发展货运码头有限公司业务员)证言
称于2002年8月16日,受吴树华委托代理一票22467公斤的多色牛皮纸。辨认了该单证。
(二)、走私货物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证实兴达公司以上低报价格的走私货物应缴税款人民币875624元,已缴税款人民币244787.31元,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630836.69元。
(三)书证
真实交易发票及申报资料,证实兴达公司于2002年8月至2003年3月间低报价格进口多色牛皮纸和牛皮纸共重239015公斤。
(四)、辨认书证材料
1、吴树华确认9票进口货物的通关资料,包括报关单、发票、通关单、装箱单、合同书。
2、兴达公司确认货物交易的真实单证以及报关的资料,证实低报价格进口货物。
3、南海国际船舶代理公司确认其所代理的货物的报关资料。
4、丘国波确认8份由自己打制的用以报关的进口购销合同、装箱单、发票。
5、张遂成确认由香港兴达公司为广州兴达公司向国外供货商订购的多色牛皮纸订单及广州兴达公司帮其向外国供货商订购牛皮纸的计划表。
6、张俊峰确认报关资料称,该单证是其在吴汉辉的授意下加盖公司印章的。
7、方创明确认为吴树华代理进口的多色牛皮纸的报关单。
8、梁国晖确认吴树华委托其公司代理进口牛皮纸的提单。
(五)、综合材料
1、美元、欧元的汇率证明,广州兴达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2、兴达公司《证明》,写明张遂成负责公司营销管理工作;黄健庭是公司供应部经理,委托其为诉讼代表人;吴汉辉是公司总经理,负责全面的管理工作;黄炳均为广州兴达公司法定代表人。
3、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丘国波主动提供保存其制作的发票合同、装箱单等资料的电脑软盘二张;张俊峰主动提供了由其保管的香港兴达装饰板有限公司长方形公章。
4、侦查机关于2003年12月1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称,2003年3月4日,兴达公司委托南海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在南海三山港国际码头申报进口的两柜染色卡纸共102卷,于同年4月9日被侦查机关扣押。但侦查期间,无法获取该票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证据材料,从而不能认定该票货物属低报走私的货物。
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扣押清单、海关保证金收据、拍卖物品清单、兴达公司请求“以保换货”的报告以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于2003年3月7日在兴达公司仓库扣押了多色牛皮纸114689公斤(257卷)及牛皮纸238620公斤(505卷),于同年4月9日扣押了兴达公司于3月4日申报进口的两个货柜的染色卡纸45903公斤(102卷)。以上在仓库扣押的货物除牛皮纸68753公斤(138卷)和多色牛皮纸46351公斤(110卷)由兴达公司以人民币100万作保证金而领回外,其余部分多色牛皮纸68338公斤和牛皮纸169867公斤及从货柜扣押的染色卡纸45903公斤(102卷)于2003年9月29日,由侦查机关委托中国嘉德广州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得款人民币102.1万元。另外,侦查机关还扣押了兴达公司存于南海海关的税款保证金人民币46672.88元。
在庭上,被告单位兴达公司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意见,承认侦查机关于2003年3月7日在该司仓库扣押的多色牛皮纸114689公斤(257卷)及牛皮纸238620公斤(505卷)属走私货物。其辩护人提出案发后,被告单位积极配合海关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尽量弥补给国家造成的税收损失,确有悔改之意,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兴达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单位对其走私行为也供认不讳,予以认定。
另查明,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了被告单位涉案的人民币100万元;扣押了被告单位的税款保证金人民币46672.88元。以上款项暂扣于南海海关。
另外,侦查机关还委托拍卖机构将从被告单位仓库扣押的多色牛皮纸68338公斤和牛皮纸169867公斤及从现场货柜扣押的染色卡纸45903公斤(102卷)进行拍卖,得款人民币102.1万元。该款暂扣于南海海关。其中,侦查机关出具《情况说明》称没有证据证实从现场货柜扣押的染色卡纸45903公斤(102卷)属走私货物。待侦查机关查清该人民币102.1万元的性质之后,本院再作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兴达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低报价格的方法进行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630836.69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鉴于案发后被告单位向侦查机关积极提供有关书证,使案件得以顺利侦破,对被告单位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对涉案款项应予没收,上缴国库。对已扣押的被告单位的税款保证金可抵作本案罚金。被告单位的辩护人所提对被告单位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充分,予以支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广州兴达装饰板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31000元。
二、扣押的涉案款项人民币100万元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南海海关上缴国库;扣押的被告单位款项人民币46672.88元抵作本案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张 华 伟
人民陪审员 杨 燕 冰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达 琳
广州兴达装饰板有限公司走私普通货物一案
HSBC HOLDINGS PLC(汇丰控股有限公司)与Jaden Marketing (HK) Ltd.因“hsbcchampions.cn”域名争议一案
埃哥尔国际有限公司(AIGLE INTERNATIONAL S.A)与北京昭明信贸易有限公司因“aigle.com.cn”域名争议
PARADOX SECURITY SYSTEMS LTD.与深圳市普西林电子有限公司因“paradox.net.cn”域名争议一案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与恒通泰纸品(惠州)有限公司因“zte.net.cn”域名争议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