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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案的后续治疗费 鉴定依据不足依法不采信

科普小知识 2023-11-15 23: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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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后续治疗费鉴定的行业标准为赣司鉴协会字(2010)3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执业规范(试行)》,无对应的治疗项目和费用项目,不得鉴定后续治疗费。

【案件事实】

2013 年8月28日21时15分许,被告谢为铭驾驶无号牌的“帝豪”125型二轮摩托车(套用赣D1245车牌)由北往南沿遂川县城川江路段行驶,行驶至川江路阿根车行门口路段,在超越同方向的一辆小客车时,与相对方向原告肖宗友驾驶的赣D89536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谢为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外,谢为铭驾驶的“帝豪”125型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肖宗友受伤后,在遂川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3天,花费医疗费用11874.31元,经诊断为:左环指骨开放性骨折、左第5掌骨粉碎性骨折、左手中指皮肤裂伤、全身多处皮肤挫裂伤。事故发生后,谢为铭赔付5000元医疗费,其余费用未赔付。2014年4月16日,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评定:肖宗友伤残等级未达到最低标准,出院后休息二个月,后续医疗费用2000元。

【法院裁判】

吉安市遂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谢为铭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造成原告肖宗友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谢为铭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其依法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其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事故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参照江西省2013年度统计数据,原告肖宗友的经济损失核定为:医疗费 11874.31元,误工费5353.49元[(33天+60天)×(21011元/年÷365天)],护理费1899.62元[33天×(21011元/年÷36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33天×10元/天),营养费330元(33天×10元/天),酒精检测费600元,鉴定时检查费 117.10元,后续医疗费根据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中依据的赣司鉴协会字(2010)3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执业规范(试行)》规定,对照其附表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参考标准,发现该参考标准并无对应的治疗项目和费用项目,故本院认定该鉴定意见书对后续医疗费的鉴定缺乏依据,考虑到原告出院后还需摄片复查,故后续医疗费酌定为1000元,摩托车损失因原告未鉴定损失,也未提交维修证明、现状照片,考虑在事故中确实受损,损失确实存在,故本院酌定为500元,交通费未提供相关票据,不予支持,以上共计22004.52元。

民事判决书案号:(2014)遂民一初字第69号

【案件点评】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中常见后续治疗费的司法鉴定意见,一般来说当事人没有提出实质异议,法院即按照鉴定意见裁判。本案中,被告的代理人对司法鉴定意见进行了实质审查,进而引起了法官的重视,最终采信了代理人的意见。因此,不要迷信司法鉴定,我们要敢于怀疑,善于挑刺,找到鉴定背后的东西,遇到疑难、复杂问题时,可以申请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协助法庭理性、科学、合法地审查鉴定意见,依法否定那些“伪“鉴定意见。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注:本文涉及的人物均为化名,文章仅系本人的办案总结,其观点不对任何人、任何单位批评或评论。

来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