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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学派

科普小知识2021-09-16 10: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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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产业经济学主要有三个学派:哈佛学派、芝加哥学派和新奥地利学派。哈佛学派(HarvardSchool)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产业经济学的主流学派。哈佛大学的梅森(E.Mason)教授和其弟子贝恩(J.Bain)是哈佛学派的代表人物。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一段期间,哈佛大学的梅森,发展了传统的市场结构—企业行为—经济成果(structure-conduct-performance,简称SCP模式)的模式,使之成为产业经济学内容的框架。

1、名词解释


哈佛大学

西方产业经济学主要有三个学派:哈佛学派、芝加哥学派和新奥地利学派。哈佛学派(HarvardSchool)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产业经济学的主流学派。哈佛大学的梅森(E.Mason)教授和其弟子贝恩(J.Bain)是哈佛学派的代表人物。

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一段期间,哈佛大学的梅森,发展了传统的市场结构—企业行为—经济成果(structure-conduct-performance,简称SCP模式)的模式,使之成为产业经济学内容的框架。

他认为,产业经济学或称产业组织理论,既要靠实践经验的研究和经济制度的研究,又须要有一个理论上的分析框架,即结构—行为—成果这个框架。他特别强调市场结构和其他客观的市场条件的重要性,把它作为认识市场上的企业行为的关键。因此,他着重研究市场结构,以此作为产业经济分析的统一基础。

1959年,贝恩所著的第一部系统阐述产业组织理论的教科书《产业组织》出版,标志着哈佛学派正式形成。

哈佛学派的后来学者中最著名的是贝恩,他继续强调市场结构的重要性。特别是他研究了市场经济中新企业进入一个产业时遇到的障碍,取得了重要成果。这个“进入障碍”和市场集中性、产品差别性三者,是市场结构的关键要素。

哈佛学派的特点是重视产业经济的实践经验,着重研究市场结构;此外,还强调垄断力量与一定的市场结构相联结的重要性,把它作为产业经济分析中的普遍性问题。

2、方法论述


哈佛大学

哈佛学派以实证的截面分析方法推导出企业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之间存在一种单向的因果联系:集中度的高低决定了企业的市场行为方式,而后者又决定了企业市场绩效的好坏。这便是产业组织理论特有的“结构-行为-绩效”(structure-conduct-performance,简称SCP)分析范式。

按照这一范式,行业集中度高的企业总是倾向于提高价格、设置障碍,以便谋取垄断利润,阻碍技术进步,造成资源的非效率配置;要想获得理想的市场绩效,最重要的是要通过公共政策来调整和改善不合理的市场结构,限制垄断力量的发展,保持市场适度竞争。

哈佛学派建立的SCP分析范式,为早期的产业组织理论研究提供了一套基本的分析框架,使该理论得以沿着一条大体规范的途径发展。然而贝恩最终并没有就SCP范式作出进一步的更为一般化的完整说明,谢勒(Scherer,1970)通过完善SCP范式中各环节的反馈效应,才使得传统产业组织理论的SCP分析范式得到了系统完整的阐述。正如马丁教授(Martin,1993)所指出的,结构-行为-绩效的分析范式并不是一种单一的因果关系,它需要同时考虑其它因素对结构、行为和绩效的影响。贝恩的研究成功地开创了持续20年的以跨部门研究为主的经验型产业组织分析时代。

虽然结构-行为-绩效统治了主流产业组织学界近半个世纪,但其本身也有着许多难以克服的缺陷。SCP范式以静态的实证分析方法为主要手段,以给定的产业结构为前提,将现实企业之间既存的各种差异看成是决定产业竞争状态的外生变量,对特定企业和产业的实际行为进行静态截面观察,然后再将分析结果与企业的市场绩效相联系。首先,SCP范式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不具有严格的理论演绎逻辑的必然性,它是基于大量观察的经验性描述;其次,SCP范式过于强调市场结构对市场行为的决定作用,并且不能对策略性行为的逻辑作出清楚的解释,因素选择并没有穷举,新的重要因素未被纳入到框架之中,如信息、交易费用等;再次,SCP范式存在着来自数据采集和模型设计方面的天生缺陷;最后,该范式顶多只能反映出某一时期既有行业结构下的行为和绩效间的特定联系,而并不能说明该结构的形成原因及未来发展趋势如何。

3、研究案例

费正清和邓嗣禹两位教授《有关清代纳贡制度》(载《哈佛亚洲研究期刊》第六期,1941年出版)一文中提出:“十九世纪中国外交政策,只能从传统的中国背景——纳贡制度来了解”(该书第135页)。费正清及其学派在文章中一再详述并强调“中国世界秩序”的重要性,而纳贡制度便是以这种“中国为中心”,和“中国人的优越感”的观念为基础的。换言之,中国的对外政策,也反映出本国的社会和政治结构,即等级制度和不平等主义。这种纳贡制度不仅限于中国同亚洲国家的关系,而且也包括同来自远洋的欧美人之间的关系。事实上,它是基于广州贸易制度(CantonSystem)和后来的条约制度之上的。鉴于传统纳贡制度的不变性,使得中国在与西方国家的接触时,毫无心理准备并采取了敌对的态度,于是冲突也就在所难免了。这类论点在费正清所编《中国世界秩序》(“ChineseWorldOrder”,1968年出版)一书中,有一连串的论述。

“均衡”论,是哈佛学派研讨问题的关键性特色之一。这种观点认为,中西方接触,冲突乃势所难免,其原因在于两者文化上的对立。因此,这场战争的原因,既不应归咎于中国也不应归咎于英国,而是中英两国不可避免的错误和失去人性控制所造成的。张氏在叙述这场冲突时提出,一方是农业的、儒学的、停滞的和衰亡的清帝国:另一方则是工业化的、资本主义的、进取的和永无休止的西方。(见该书第15页)。这一说法,恰如费正清早期的著作所云:“中国是儒学的、农业的和官僚的社会,不能调适成商业的、工业的和国家主义的西方社会”。(见《中国海岸贸易与外交》第22页)总地说来。张氏的论点,只是对《中国海岸贸易与外交》一书第三、四、五章中说法的进一步发挥而已。这种“均衡”论是正确的吗?我认为它实际上只是个偏见,因为这种说法极容易导致对历史事实的歪曲。


费正清

按照哈佛学派的假说,文化冲突不是不可避免的,中西关系是被以传统的自我民族为中心的纳贡制度所决定。以致“过时的陈词滥调取代了前进的反应”。(《中国海岸贸易与外交》第7页。)张氏认为,“西方国际关系的观念与传统,同中国以父系为主、在天子统治下的宇宙伦理观念、政治制度两者之间,必然发生冲突”。甚至认为广州贸易制度的中心思想就是“轻蔑外国人和厌恶商人”。(该书第10页),他认为林则徐在广州失败的主要原因,是他“在对外关系上的陈旧观念”,成为使他顽固和不妥协的枷锁。“他在处理案件的过分信赖儒教的仁义和道德观念。”。

然而,费正清同他的弟子之间,也有分歧,如费氏主张鸦片战争的近因是林则徐在广州销毁外国鸦片和监禁外国人;而张氏除了同意费氏上述看法外,还指出治外法权的问题,(特别是在林维喜案件中)是1839年危机的最大根源。他们所强调的鸦片战争中英国主要角色也有所不同,费氏强调查顿(WilliamJardine)一一鸦片战争的领导者,而张氏则强调义律(CaptainElliot)即英国*驻广州的代表。尽管张氏远比哈佛学派的其它学者都更为强调“鸦片贸易”是战争爆发的因素,但是他仍认定英国商业扩张是一个关键性因素,而它产生于文化上的冲突并导致了这场战争。他认为,即使没有鸦片,仍然会有因为米或蜜糖而引起的战争。这种冲突虽然发生在外交、法律等领域之内,但反映了扩张与*之间的对立。当时,林则徐和清廷为了维护现状而奋斗,而义律、英国*和西方商人则是为了商业政策上的改变和中西关系的改善而奋斗。虽然费氏和张氏之间还有其它的分歧,但这种分歧都只是属于具体看法上,而不是基本原理上的,因为他们都不怀疑纳贡制度的问题,普遍存在于中西关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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