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是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中文名:权利质权
实质:质权
相关概念:所有权;质权;动产质权
1、权利质权的定义与分类
权利质权,是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权利作为担保物的方式,可以分为如下两种:一种是大陆法规定的典型担保方式,如权利的抵押和权利质权制度。这里的权利抵押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承包地经营权等不动产用益物权的抵押,因为这些权利实质上也是一种财产权利,只是因为其不转移占有,故以抵押方式设立担保。另一种为依判例发展起来的非典型的担保方式,主要为权利的让与担保,在英美法上称为诉讼物的按揭。
权利质权
此外,还有具有事实上担保效力的债法上的方式,如抵销。质权不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堪称最古老的担保方式,在我国也有着悠久的历史,但质权中的权利质权则是其新“门徒”,且为不断创新发展中的担保方式。与其他担保方式相比较,权利质权具有设定简单、公示方式明确、实行便利等优点。
而且“随着经济高度发展,商品交易越加频繁,商品和货币流通的手段也应需要而不断发展,以票据、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凭证替代有形财产和货币流通越加广泛。充分利用这些财产凭证所体现的无形财产权,对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发展经济有着重要作用。”
2、权利质权的性质
关于权利质权的性质,理论上主要存在权利让与说和权利出质说两种观点。权利让与说认为,原来质权的标的限于有体物,而所谓质权本仅指物上质,权利之上不可以设立质权。权利质权实际上是以担保为目的,而为权利的让与。尤其是债权质,质权人有直接收取质权标的债权可能;如果不把债权的出质看作是债权的让与,则无法说明其理由。
权利出质说认为,权利质权与物上质权在本质上并无差别,所不同的只是其标的存在区别:物上质权以物为标的,而权利质权以权利为标的。权利人让与有交换价值的权利,与让与有交换价值的物,应依同一理由,故权利可以是交易上的标的。至于设定一般权利质权须依权利让与的规定,以及债权及其质权人可以直接收取质权标的债权,只不过是为了方便而已,不能视为权利让与。出质的权利仍然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取得的是与出质权利不同的权利即质权。因此,权利质权性质上应是以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权利出质说为通说,我国物权法亦采此说。至于权利质权本身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物权,为何由物权法来规制,《物权法》第2条第2款有解释,该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权利质权之所以仍被称作担保物权,正是依此规定被视为物权。
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的标的应符合以下要件:
(1)必须是财产权。财产权,是指物权、债权、无体财产权等以财产为内容,可以以金钱估价的权利。因其具有经济价值,质权人可以从其价值中受偿。而人身权,无论是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名誉权,还是身份权如亲属权、继承权等,由于不直接具有经济价值,都不得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2)必须具有让与性。权利质权与其他担保物权一样均为价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得以出质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因此,其标的应有变价的可能,即须具有让与性。不具有让与性的财产权,不能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例如,一些与特定权利主体密不可分的财产权,如继承权、亲属间的扶养请求权、抚恤金领取请求权等都不得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3)必须是适于设质的权利。各国对不适于设立权利质权的标的有不同的规定。“在我国,在不动产物权上设定的权利一般认定为抵押权,因此,不动产物权不能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由于不能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相分离,故也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3、权利质权的设立
质权是一种重要的担保物权制度,质权的标的多为家具、首饰等动产或财产性权利,因此质押制度对于一般的民众经济往来具有重要的作用。近代*陆法系国家相继建立了质权制度,《*担保法》也确立了质权制度,并采各国通例将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
就权利质权而言,其标的为债权或证券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这些标的具有交换价值而不具有物的使用价值,不会因为占有的转移而影响这一价值,因而权利质权有其特殊的领域。
权利质权的设定是权利质权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债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为担保债权的实现,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可设质权利为标的而设立债权担保的各种行为。权利质权的内容涉及债的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质权的标的、被担保债权以及设定方式等问题。
4、权利质权的分类
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
根据《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称之为汇票。汇票有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称之为本票,如银行本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称之为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指由*、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了筹措资金而依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称之为债券,包括*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存款人在银行或者储蓄机构存了一定数额的款项后,由银行或者储蓄机构开具的到期还本付息的债权凭证称之为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仓单是指仓库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请求而填发的有价证券。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的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指示提单经背书或者空白背书可以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权利质权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基金份额是指向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表示持有份额对基金财产享有收益分配权、清算后剩余财产取得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凭证。股权是指股东因向公司直接投资而享有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持有的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缴付出资义务而成为股东的法律文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票是是证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如果股东这两种凭证可以转让就可以出质。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对注册商标享有的独占使用权,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注册商标转让权和注册商标许可证均为财产权,可以作为权利质权标的;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授予专利申请人或其继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权人享有专利转让权和专利实施许可权,这两者财产权都可以出质;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完成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著作权中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可以出质。但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能出质。
六、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是一种债权,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除了前六项规定的权利可以出质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也可以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出质。
5、权利质权的实现
质押权人又叫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
质权人实现质权,就质物的变价优先受清偿,其前提条件是债务履行期届满而质权人未受清偿。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为债权人设定质权。
但质权不一定都能实现,如果债务人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前或届满时清偿债务的,就不存在质权实现问题,只有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所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才可以以质物来实现自己的质权。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就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自己的担保债权,这就是质权人优先受偿权。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针对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而言的。其他债权人主要是指没有担保的一股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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