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
犯非法行医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定义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2、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七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4、典型案例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男,1968年3月7日出生。
公诉机关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6〕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非法行医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至今,被告人黄×在本市丰台区珠江骏景北区的无名诊所内,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经核实,被告人黄×在2014年、2015年曾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
被告人黄×于2016年5月12日被北京市*局丰台*西罗园派出所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9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