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商检罪
逃避商检罪是指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行为。
1、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条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三条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
(四)多次逃避商检的;
(五)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相关案例
全国逃避商检罪第一案
2007年7月10日,厦门检验检疫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水产品药残问题的紧急通知》要求,对被美国、加拿大通报的出口水产品农残超标问题开展专项稽查,从其中一票货物中发现了疑点,并由此展开了“地毯式”排查。
经排查,发现在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期间,由异地经厦门口岸出口至美国的5票冻烤鳗,在口岸报检通关环节上存在问题。这些冻烤鳗分别由厦门某茶叶公司和福建某贸易公司代理出口,产地为福州和福清的两家水产冷冻厂,共79.8吨,货值86.3万美元。CIQ2000报检电子数据显示,这5票货物在厦门口岸不是以电子转单方式,而是以正本《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方式进行预录入申报,然而查阅检务原始报检单证,卷中却没有《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取而代之的是《出境货物换证凭条》。
经验证,《出境货物换证凭条》上的转单号是假的,换证凭条纯属伪造。很显然,这些冻烤鳗根本没有经过产地的检验检疫,系有人采用伪造手续从厦门口岸报检通关非法出口。
原来,这5票出口到美国的冻烤鳗,系由长期在口岸从事此类产品揽货生意的*职业人员郑某在幕后操作,他从供货商处得知,产品质量有问题,若通过正常渠道,根本过不了商检这一关,无法出口。于是,他决定造假,用伪造的手续去报检通关。
郑某找到某代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员林某,受利益驱使,林某帮他伪造了一套烤鳗出口的报检通关手续,从而逃避商检机构的法定检验,使这些问题烤熳“瞒天过海”出口美国。
厦门检验检疫局经过缜密细致的前期调查,认为郑某和林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逃避商检罪,遂于2006年8月30日依法将此案移送*机关。
2007年8月17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两名涉案人员因犯逃避商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