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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

科普小知识2022-03-02 11: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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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EnvironmentalTaxation),也有人称之为生态税(EcologicalTaxation)、绿色税(GreenTax),是20世纪末国际税收学界才兴起的概念,至今没有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统一定义。它是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部分发达国家征收的环境税主要有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噪声税、固体废物税和垃圾税等5种。2011年12月,财政部同意适时开征环境税。2013年12月2日,环境税方案已上报至国务院,正在按程序审核中。

1、产生背景

随着可持续发展理论得到国际社会日益广泛的认同,环境保护问题备受各国*的重视。税收作为*用以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工具和手段,在保护环境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由于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曾饱受环境问题的困扰,率先尝试将税收用之于环境保护,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鉴于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进程中已经取得的经验和教训,世界银行的有关专家建议发展中国家“针对环境的破坏征收环境税”。实际上,许多发展中国家已经开始将保护环境作为其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政策目标。一个以纠正市场失效、保护环境为政策目标的新的税收类别——环境税收正在悄然兴起。

由于国情和税收政策的差异,各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具体内容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内通常都由两个部分所构成:一是以保护环境为目的,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特定行为课征专门性税种,一般称之为环境保护税,它是环境税收制度的主要内容。如荷兰的燃料使用税、废物处理税和地表水污染;德国的矿物油税和汽车税;奥地利的标油消费税;部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课征的二氧化碳税以及噪音税等等。

二是其他一般性税种中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种税收调节措施,包括为激励纳税人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所采取的各种税收优惠措施和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所采取的某些加其税收负担的措施。在环境税收制度中,后者通常是作为辅助性内容而存在,配合种专门性环境保护税发挥作用的。

2、发展历史

补偿成本

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初。这个时期环境税主要体现为补偿成本的收费。其产生主要是基于“污染者负担”的原则,要求排污者承担监控排污行为的成本,种类主要包括用户费、特定用途收费等,尚不属典型的环境税,只能说是环境税的雏形。

财政功能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这个时期的环境税种类日益增多,如排污税、产品税、能源税、二氧化碳税和二氧化硫税等纷纷出现。功能上综合考虑了引导和财政功能。

可持续发展战略

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这个时期是环境税迅速发展的时期,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各国纷纷推行利于环保的财政、税收政策,许多国家还进行了综合的环境税制改革。

3、理论依据


一般认为,英国现代经济学家、福利经济学的创始人庇古(1877~1959)在其1920年出版的著作《福利经济学》中,最早开始系统地研究环境与税收的理论问题。

庇古提出了社会资源适度配置理论,认为如果每一种生产要素在生产中的边际私人纯产值与边际社会纯产值相等,那么该种生产要素在各生产用途中的边际社会纯产值都相等,而当产品的价格等于生产该产品所使用生产要素耗费的边际成本时,整个社会的资源利用达到了最适宜的程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来达到资源利用的最优状态,因此*就应该采取征税或补贴等措施加以调节。

按照庇古的观点,导致市场配置资源失效的原因是经济主体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相一致,从而私人的最优导致社会的非最优。这两种成本之间存在的差异可能非常大,靠市场本身是无法解决的,只能由*通过征税或者补贴来矫正经济当事人的私人成本。

这种纠正外部性的方法被后人称之为“庇古税”(PigovianTaxes)方案。假定Y商品的生产对其他产品存在负的外部性,那么其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成本。以PMC和SMC分别表示生产Y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假定该商品的市场需求所决定的边际效益为MR,那么市场自发作用的结果是PMC=MR所决定的Qp,而社会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所应该有的产量则是由SMC=MR所决定的Qs.两者间的差异可以通过*征收税收(比如消费税等)加以弥补,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ParetoOptimality)。

4、税制改革

改革要求

最优选择

任何一国在税制建设中,总是希望能实现最优税制结构(OptimalTaxation),这一结构是公平和效率兼顾并重的均衡结构。但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并不存在一个既成的最优税制,人们更多的是接受既定的一个次优选择,并不断地追求税制结构的最优化。

税制最优化的可行性取决于决策者的意志和制度转换成本等因素。*在税制最优化的进程中扮演了决策者,而政治市场上的决策者作为税收制度的供给方,受制于作为制度需求方的选民(纳税人)的偏好,因为*的再次当选需要得到选民的选票。

如果税收制度转换成本太高,*考虑到各种纳税人群体的利益,就不会轻易改变现有税制的整体结构,突破纳税人群体间的现存利益格局,实施强制性的税收制度变迁。但是对最优税制这一终极目标的追求,又促使税制供给方的政策决策者寻找一种渐进的,温和的税收制度变迁方式作为替代,以不断完善现有的次优税制结构。

次优选择

既然现有税制是一个次优选择,那么它就必然存在税收扭曲效应。比如:如果一个税制整体累进程度太高,这实际上意味着*对生产者*的干预过甚,抽取了高收入阶层(其中许多是企业家)过多的经济剩余,扭曲和妨碍了经济激励机制的运作,最终会导致纳税人工作积极性下降,也就是产生以闲暇或者减少工作努力来替代工作、投资和创新的替代效应,从而影响一国的经济增长。

这些措施的实行,一方面为*筹集了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绿色收入,另一方面又有效减轻了现存税制的扭曲效应,推动了税制的优化进程。

中性原则

一般而言,税收引起的价格变化的总负担,并非简单的等同于所征收税款的绝对额。在现实中,征税常常带来纳税主体经济决策和行为选择的扭曲,干扰资源的配置。当这种扭曲超过一定限度时,纳税人或者改变其经济行为,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以减轻或逃避其税收负担,这种状况被称之为税收的“额外负担”。

当然,征税的过程也同样会带来纳税人的“额外收益”,对经济产生良性刺激。因此,检验税收经济效率的标准,应当是本着税收中性原则,达到税收额外负担最小化和额外收益最大化。

税制设计

在环境税制的建设和设计时,要结合中国具体国情,积极借鉴这几年来国际上已经成熟的经验,探索一条适合中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特点的环境税制改革之路。比如,在发挥环境税制倍加红利对经济结构优化作用的同时,要考虑中国就业压力巨大和社会收入分配不均衡的实际国情,适当发挥其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再分配的效用。

环境的恶化不但直接影响着中国人民的生存质量,而且制约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通过开征环境税来筹措专门的环境保护费用固然很重要,但更应该重视发挥环境税的倍加红利作用,在运用经济手段消除外部不经济的同时,也应该利用税收工具刺激外部经济,减轻合乎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所承受的税收负担。因此,环境税制的完善过程不能脱离本国的国情。不切实际的高标准环境税制会阻碍经济的发展,最终导致环境保护水平的下降。环境税制的建设还应该与税制改革的总体方向和发展进程相协调。

环境税法律制度作为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的重要制度,源起于对各种环境问题根源的深刻揭示与反思求解,正式诞生在可持续发展的全球战略背景下,体现了用税收手段来促进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新思维。环境税最早实施于OECD国家中,尤以北欧国家为典型代表,并逐渐形成了世界范围内的“税制绿化”现象。

经过较长时期的发展,环境税已经演进成为比较成熟的一项法律制度。并且,在全球性环境危机步步紧逼的形势下,环境税法律制度正处于蓬勃发展中,其重要性也在不断彰显。

中国当前也正面临着严重的环境问题,环境与发展之间的矛盾冲突已达致十分紧张的程度。然而,在国外取得良好效果的环境税,在中国还处于刚刚开始尝试、尚未有效加以利用的状况。

如何运用环境税这一手段来保护环境、实现环境与发展的均衡协调,已成为中国环境法和税法发展的时代性主题,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5、实施原则

公平原则

从第一部分的分析中可知,庇古税方案通过以外部成本内部化的途径来维护社会经济中的公平原则问题。而公平原则也是设计和实施一国税制时首要的同时也是最重要的原则。它往往成为检验一国税制和税收政策优劣的标准。所谓税收的公平原则,又称公平税负原则,就是指*征税要使纳税人所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且在纳税人之间保持均衡。公平原则也是建立环境税的首要原则。

因为市场经济*下,由于市场经济主体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作出的决策选择和行为实施会产生外部性,高消耗、高污染、内部成本较低而外部成本较高的企业会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下发展,降低社会的总体福利水平和生态效率,而这些企业未付出相应的成本,也就是说其税收负担和自身的经济状况并不吻合,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

因此,各国环境税大多以纠正市场失效、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为政策目标。

效率原则

具体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两个方面,将围绕经济效率展开讨论。

一般而言,由税收价格变化引起的的总负担,并非简单的等同于所征收税款的绝对额。在现实中,征税常常带来纳税主体经济决策和行为选择的扭曲,干扰资源的配置。当这种扭曲超过一定限度时,纳税人或者改变其经济行为,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以减轻或逃避其税收负担,这种状况被称之为税收的“额外负担”。当然,征税的过程也同样会带来纳税人的“额外收益”,对经济产生良性刺激。因此,检验税收经济效率的标准,应当是本着税收中性原则,达到税收额外负担最小化和额外收益最大化。

环境税的征税目的主要是为了降低污染对环境的破坏,这必然会影响污染企业的税收负担,改变其成本收益比,迫使其重新评估本企业的资源配置效率;同时环境税也对其他企业的经济决策和行为选择产生了影响。

6、改进措施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贾谌日前表示,要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将现行排污收费改为环境保护税,并将二氧化碳排放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机关由环境保护部门改为地方税务机关。要继续完善和落实支持节能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调整完善消费税制,研究将电池等高污染、高能耗产品以及非营运飞机等高档奢侈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要推进资源税改革,将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其他矿产资源等提高从量计征税额,并适时将水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

从非环境角度看,如果原有税制结构不是最优的话,那么环境税的开征也许可以减轻税制的整体负担。关键在于要促使税制沿最优化方向改革发展。

1.对生产投入要素的影响。自然环境属于公共消费品,但同时它也可以被看作是用于生产的公共投入品。比如:一个更好的空气和土壤环境可以获得更多的农业收益;而一个低污染环境可能提高人的身心健康从而为社会提供更好的劳动力生产要素。而环境税的征收,在为治理环境污染、开展环境保护筹集了一笔专门性收入的同时,也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更洁净的自然环境,间接提高了生产要素——人力资本、土地要素等的投入质量,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

2.和现有税制的互补效应。人们对环境质量的要求并不总是一致的,这就可能存在环境质量这一公共产品的过量供给,但又不能像私人产品那样得到必要的补偿。高收入家庭相比低收入家庭而言,可能对环境质量的要求更高,而*对环境质量的提供又是同一的,于是低收入者就获得了更高的效用满足而不必为之支付更多的费用。就此而言,一个较高的环境税是对一个低累进税制的有效补充,它实际上是弱化了税制对劳动的扭曲作用,因为它对劳动征收的边际税率实际上是降低了,是在激励人们提供更多的劳动。

3.对增加社会就业的影响。欧洲各国征收环境税的最初考虑是为了增加就业。*可以通过高额的环境税弥补工人的实际收入损失,因为环境税和对劳动的课税不同,不仅劳动者而且非劳动者的收入也要负担环境税,*把来自于那些非劳动者的征收所得向全体劳动者做了再分配。由此带来的结果就是实际工资的上升和劳动力供给的相应增加。所以,一个更好的环境质量是和更高水平的就业量相伴的。

4.税负在不同收入者间的再分配。欧洲对倍加红利的关注导源于大量的自然性失业的存在。但环境税对失业者和就业者的影响有什么不同?通过更进一步的分析,失业者并没有从降低对劳动所征税收中受益,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这项税收负担,因此,环境税实际上是把税收负担从就业者转嫁到了失业者头上。由于税收制度、社会保障金、价格补贴收入等的交互作用使得低劳动技能者所面临的有效税率特别的高,于是税收负担又从高劳动技能者转嫁到了低劳动技能者。

5.环境税对经济效率的影响。从上一部分的分析可知,由于环境税的存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刺激劳动者提高自身的技能,以便在税负转嫁中处于有利地位,客观上促进了社会劳动力素质的整体提高;环境税对污染的惩罚性措施强迫企业去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刺激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主动享有环境税的优惠措施;原有的税制不是一个最优的税制,一个主要的原因是税制的分配效应,而环境税某种程度上有利于公平原则的实施,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

6.其他。环境税可以通过降低原有税制的扭曲效应来增加整个社会的财富。但*出于公平分配的考虑不会单纯地以提高税制的有效性为目标。实际上,分配问题是倍加红利的核心所在。如果不考虑分配因素,也就无所谓税制的扭曲作用了,因为*可以通过比例税的征收来满足他们的收入需要。比如:对非劳动的高收入者而言,如果他们为污染消费支付了很高的税负,但却没有从较低的劳动税收收入或者更高的名义转移中得到相应的补偿,可能会引起他们的逆向选择,抑制他们的创新动力。

7、具体表现

发展中国家,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主要表现在:

一是经济结构粗放,外延式扩大再生产使得资源利用率低,大多数企业的生产技术、工艺流程落后,高能耗、重污染型企业的迅速发展导致了工业污染物的排放量增长迅猛,严重污染了大气、土壤和水源;

二是人口迅速增长,城市化进程加快和消费水平的提高,使城市生活垃圾大量增加而未得到妥善处理,造成城市的环境污染;

三是过度采伐、放牧,破坏了植被资源,造成生态恶化,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北京的沙尘暴现象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8、主要功能

环境税收入会随着开征时间的持续呈倒U形结构。中国建设环境税制决不能以增加收入为根本出发点,环境税制的政策目标只能是纠正市场失效、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如果该目标在实践中真正得以实现,从环境税中所得收入必然很小,这也是符合环境税立税宗旨的。

所谓倍加红利(DoubleDividend),是指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所获收入可以用来降低现存税制对资本和劳动产生的扭曲,获得倍加红利。

即一方面通过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加强污染治理,提高了环境质量;另一方面是由征税获得的净经济效益,形成更多的社会就业、个人财富、GDP总值以及持续的GDP增长等。

在建设环境税制进程中,更重要的是要发挥环境税本身固有的倍加红利作用。通过对原有税制扭曲效应的纠正,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保持有效的激励机制,发挥环境税的刺激经济主体行为的外部正效应的作用。比如在解决中国企业经济结构粗放、资源利用率低这一最大也是最关键的环境问题时,可以通过税率结构设计上的技术性处理,引导企业提高资源利用率,最终达到增加企业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提高企业利润率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