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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科普小知识2021-09-17 14: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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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经2005年9月9日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规定》共21条,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10月12日北京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予以废止。2017年12月1日上午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本市五环内烟花爆竹正式“限改禁”,本市五环路以内(含五环路)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五环路以外区域,区人民*应当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限制燃放的地点和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1、简介

(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详细信息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组织实施。*机关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市和区、县应当建立由*、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市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

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本市对销售、运输烟花爆竹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第八条 在本市销售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得销售并储存。销售储存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第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烟花爆竹,应当取得*机关的运输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运输。

承运单位运输烟花爆竹应当携带许可证件,按照核准载明的品种、数量、路线、有效期限等规定运输。

第十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确定可以在本市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规格和品种,并予以公布。

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禁止销售、储存、携带、燃放。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

(三)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重要军事设施;

(八)市和区、县人民*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

第十二条 本市五环路以内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五环路以外地区,区、县人民*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国家、本市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市人民*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内的临时销售网点。

第十四条 本市对销售烟花爆竹实行专营。专营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制定。

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应当采购符合规定的生产企业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质量标准和本市规定的规格、品种,并符合《*产品质量法》关于包装标识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采购、销售。

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销售许可证,并按照销售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 临时销售网点在许可的期限届满后,其经营者应当停止销售,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处理,不得继续存放。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存放超过一箱或者重量超过30公斤的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燃放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的;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燃放的;

(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燃放、存放烟花爆竹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规定的品种和规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收入,收缴烟花爆竹,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销售许可证。

第二十条 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由*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10月1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废止。

3、规定修改

2017年12月1日上午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本市五环内烟花爆竹正式“限改禁”,本市五环路以内(含五环路)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五环路以外区域,区人民*应当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限制燃放的地点和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修改后的《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指出,本市五环路以内(含五环路)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五环路以外区域,区人民*应当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限制燃放的地点和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可以燃放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市、区人民*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临时销售网点,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区域设置销售网点。

为何五环外弹性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提出的要求全市禁放或者再扩大禁放区域的意见,法制委员会认为,实行全面禁放或者禁放区域过大,会面临社会管理能力和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法的落实可能大打折扣。因此,有必要在制度设计上保留一定弹性,对五环路以外区域,授权各区*根据具体情况划定禁放、限放区域,同时适当保留可以燃放区域,以保证法规能得到较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法规的严肃性。

市烟花办统计显示,近年来本市烟花爆竹的销量和燃放量均已呈现出逐年递减的趋势,且市民的燃放热情和燃放需求也明显出现了“双下降”。比如,2017年春节期间,全市烟花爆竹销售量较2016年下降了30.5%,较2013年下降了68.9%。市民燃放烟花爆竹的热情逐年消退。从民意调查及各方建议的情况看,加大“禁放”力度的呼声逐年上升,“燃放”的意愿逐渐降低。环保部门提供的资料显示,近五年,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等燃放烟花量大的3天PM2.5平均浓度高于春节期间,春节期间又高于全年。对此,表决稿中特别增加一条,表述为:“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还规定市人民*应当与相邻省、市人民*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区域协作机制,加强烟花爆竹流通管理、燃放管控、信息共享、协查处置等方面的区域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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