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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关税

科普小知识2022-04-21 14: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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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关税(Preferentialduty),又称优惠税率,是指对来自特定受惠国的进口货物征收的低于普通税率的优惠税率关税。使用优惠关税的目的是为了增进与受惠国之间的友好贸易往来。

中文名:优惠关税

英文名:Preferentialduty

1、简介

优惠关税对来自特定受惠国的进口货物征收的低于普通税率的优惠税率关税。使用优惠关税的目的是为了增进与受惠国之


优惠关税

间的友好贸易往来。优惠关税一般是互惠的,通过国际间的贸易或关税协定,协定双方相互给予优惠关税待遇;但也有单方面的,给惠国给予受惠国单向的优惠关税待遇,不要求反向优惠,如普惠制下的优惠关税;关贸总协定实行多边的普遍最惠国优惠关税,任一缔约方给予所有缔约方;特惠关税是比最惠国待遇还要优惠的关税,起源于殖*义统治时代,在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使用,最有名的是原英帝国集团之间的英联邦特惠关税。欧共体与其在非洲等地的原殖民地独立后的国家签订的《洛美协定》所使用的优惠关税,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普遍优惠制优惠关税,均属特惠关税,而且是单向的,税率由给惠国单方面决定。我国的进口税则中使用普遍、优惠两种税率,优惠税率对与我国签有关税优惠协定的国家使用,也就是最惠国待遇的优惠税率。

2、分类

优惠关税又可分为特定优惠关税、普遍优惠关税、最惠国待遇三种。

特定优惠关税(特惠关税)

指某一国家对另一国家或某些国家对另外一些国家的进口商品给予特定优惠关税待遇,其他国家不得享受的一种关税制度。特惠关税的优惠对象不受最惠国待遇原则制约,其他国家不得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享受这种优惠待遇。国际上最著名的特惠关税是“洛美协定”国家间的关税,它是欧盟向参加“洛美协定”的90多个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的特惠关税,也是南北合作范例。

普遍优惠关税(普惠关税)

指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普遍给予优惠的关税制度。普惠关税有普遍性、非歧视性和非互惠性三项基本原则。

最惠国待遇

指缔约国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待遇,同样也适用于对方。最惠国待遇是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适用范围很广。需要注意的是,优惠是相对于一般关税税率而言的,因此最惠国待遇往往不是最优惠税率,在最惠国待遇之外,还有更低的税率。

3、特惠关税

特惠关税简称特惠税又称优惠税,是指进口国对从特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税或减免税待遇。但其他国家或地区不能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享受这种优惠待遇。特惠税税率一般低于最惠国税率和协定税率。特惠税有互相惠予和单方惠予(非互惠)两种形式。


优惠关税

特惠关税最早是在宗主国和殖民地及附属国之间进行,那时是殖民地给予宗主国输出的产品的一种单方惠予;后来又发展为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以及同一宗主国的各殖民地之间的互相惠予。

1932年,英联邦国家在渥太华会议上制订了帝国特惠制,各成员国之间互相惠予;1973年英国加入欧洲共同市场后,帝国特惠制从1974年1月起到1977年7月1日逐步取消。

1975年2月,西欧共同体9国与它们以前的殖民地国家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了为期五年的“洛美协定”(LomeConvention),由它们向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特惠税待遇,当时的受惠国有46个;1979年10月签订了第二个“洛美协定”,受惠国增加到61个;1984年12月签订了第三个“洛美协定”,受惠国已发展到65个;第四个“洛美协定”从1990年2月生效,有效期为10年;第五个“洛美协定”于2000年5月31日正式签字,其有效期首次达20年,受惠国增加到86个。

关于“洛美协定”

“洛美协定”的特惠关税是目前世界上免税程度最大的一种特别优惠的关税,欧盟成员国在免税、不限量的条件下,接受受惠国的全部工业品和96%的农产品,而不要求受惠国给予反向优惠,并放宽原产地限制以及其他部分非关税壁垒。

4、普惠关税

普惠关税是经济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货物普遍给予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普惠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长期斗争的结果,它对打破发达国家的关税壁垒,扩大发展中国家货物进入给惠国市场,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有积极意义。但在实施中,普惠制遇到发达国家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设置的种种障碍和限制。

普惠税的特点

1、普惠税是单向的,不需要受惠国给给惠国同样的关税优惠。

2、普惠税税率低于最惠国税率,高于特惠税

5、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的基本目标是使所有参与多边贸易*的成员都能分享该*带来的好处。1978年8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把“最惠国待遇”定义为:“给惠国给予受惠国或者与该受惠国有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优惠,不低于该给惠国给予第三国或者与该第三国有同样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原则包含了4个要点:

1.自动性。当一成员国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享有的优惠时,其他成员便自动享有这种优惠。

2.同一性。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的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标准必须相同。

3.相互性。任何一成员既是受惠方,又是给惠方。即在享受最惠国待遇权利时,也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

4.普遍性。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持有者。

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两种:①有条件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一方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待遇,缔约国另一方只有提供了同样的补偿后才能享受,即缔约国一方给予第三国的优惠待遇是有条件的,缔约国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条件才能享受这些优惠待遇。②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一方当下及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优惠待遇,都无条件地给予缔约国的另一方。

6、两种关税的区别

普通关税是指一国*对与本国未签署友好协定、贸易协定、经济互助协定的国家(地区)所征收的关税。其税率高于优惠税率和最惠国税率。

普通关税是相对于优惠关税而言的,它的税率高于优惠关税税率,适用于从没有签订条约或协定或不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进口的商品

最惠国税率适用最优惠的关税率,普通税率则没有这个优惠。

世界上主要国家基本上都与中国签订了最惠国贸易协定,因此从那些国家进口到中国的货物都可以享受最惠国关税率。

正常进口关税通常可分为最惠国税和普通税两种。最惠国税,适应于与该国签订有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所进口的商品;普通税适用于与该国没有签订这种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所进口的商品。最惠国税率比普通税率低,二者的差幅往往很大。通常情况下,正常进口关税指的是最惠国税。

最惠国待遇,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

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两种。前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应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国的另一方。后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优惠,缔约国的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

两种关税税率都是执行的,只是根据不同的货物,针对货物的不同来源,征收不同的关税。比如,如果是我国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来的货物,会执行优惠关税,而没有相关待遇的国家来的同样的货物,就会执行普通关税。

差别在于税率,优惠关税会比较低,甚至低很多。

优惠关税不是你可以从国内申请获得的,一般从我国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进口,或者是我国明文规定鼓励进口的商品,会有优惠关税,或者免税。

定义:对来自特定受惠国的进口货物征收的低于普通税率的优惠税率关税。

7、享受优惠的条件

出口货物要满足进口国的优惠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是货物、服务产品的国籍,用以确定产品原产地的规则就是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是各给惠国关于受惠国出口产品享受普惠制待遇必备条件的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规则关系到不同国家、行业的利益。由于原产地规则可以影响国际贸易活动的很多方面,例如,配额关税优惠的管理,反倾销、反补贴的实施,所以世贸组织的《原产地规则协议》要求世贸组织成员保证它们的原产地规则必须是透明的,并不会对国际贸易造成限制、扭曲和干扰。它们必须一贯、统一、公平、合理地加以管理。它们必须建立在肯定的标准上。也就是说,它们应该表明哪些应该授予原产地证明,而不是表明哪些不授予原产地证明。《原产地规则协议》确定的产品原产地规则的制定原则,仅包含了适用于非优惠贸易的原产地规则,不包括运用于优惠贸易条件下原产地的确定。在优惠贸易中,成员按照特殊优惠*中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原产地。例如在普惠制下,一成员将自主确定原产地。类似地,关税同盟和*贸易区也可以制定自己的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是衡量受惠国出口产品是否取得原产地资格,能否享受优惠的标准。原产地规则包括三个部份:原产地标准,直运规则和书面证明。

8、申请证明

申办由会员产地证明书首先要办理企业和产品的备案登记手续,然后才能申请签发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A、企业的申办资格

在*境内依法设立,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统称申请人)均可向签证机构申领原产地证。申请领取优惠原产地证时,应预先在签证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B、企业办理备案登记的要求

签证机构对申请优惠原产地证的企业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备案登记包括企业备案登记、产品备案登记及原产地申报员备案登记。

C、电子签证申请要求和申办流程

企业办理备案登记后,便可通过电子签证办理证书了。电子签证是签证机构对申请单位通过电子网络以电子方式申报的原产地证进行电子审签的行为。

(一)申请电子签证的要求

1、申请人应使用签证机构指定的电子签证用户端软件,并按照签证机构软件升级要求更新用户端系统。

2、申请人应保证传输的电子数据真实、准确。

(二)电子签证的申办流程

申请人办理电子签证时统一采用“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管理系统”,利用国家质检总局“中国检验检疫电子业务服务平台”进行通讯。

电子签证的申办流程如下:

1、申请人通过专用申报软件进行原产地证的发送,并保证其申报的数据真实、准确。

2、数据经总局电子业务平台集中后进入相关的审签点,签证人员依据不同证书的签证要求在机上进行审核。如发现错误,则向申请人发送修改退单回执,并将错误项明细反馈给申请人;如证书正确无误,则向申请人发送正确回执;对更改、重发或其他需特殊处理的证书,发送缓审回执,待收到相关文件后再进行审核。

3、申请人收到正确回执后,持申请书、出口货物商业发票副本及其他相关的资料,到签证机构领取证书。在领取原产地证时,申报员应在证书上签名并加盖中英文印章。签名、印章必须与备案档案相符。

D、特殊证书的申请要求

1、补发证书的申请要求: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可在货物出运后申请办理补发原产地证。申请补发原产地证的,应提交货物出口报关单、提单及签证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允许货物出运后3天内、《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证允许货物出运后30天内补发,证书上无需注明“补发”字样,逾期不予签证。

2重发证书的申请:已签发的证书正本遗失或损毁,申请人可在证书有效期内提交《原产地证更改/重发申请书》,并提交货物出口报关单、提单及签证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申请办理重发证书。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和《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原产地证要求:申请单位在产品出运后1年的期限内持原证书第3副本(中巴证书持第2副本)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的,可签发重发证书。

3更改证书的申请:申请人要求更改已签发的证书内容时,应在证书有效期内提交《原产地证更改/重发申请书》,申请办理更改证书,并退回原证书正本。

4参展货物的申请:参加国外展览的货物,申请人可凭参展批件申请原产地证。申请时,应提交出国展览批件、展品清单、原产地证申请书和原产地证。证书上应注明展览会的名称和地址。

E、证书有效期

1、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有些给惠国对格式A证书的有效期作了规定。例如:欧盟和瑞士规定证书的有效期为自签证机构签发之日起的十个月内。日本、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规定证书有效期为自签证机构签发之日起的一年内。加拿大规定为进口之日起两年之内。其他给惠国未作具体规定。

2、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中国—东盟*贸易区原产地证》、《中国—智利*贸易区原产地证》、《中国—新西兰*贸易区原产地证》、《中国—新加坡*贸易区原产地证》有效期为自签发日起1年;《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和《中国—巴基斯坦*贸易区原产地证》未做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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