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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

科普小知识2022-05-16 14: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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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又称P2P网络借款。P2P是英文peertopeer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网络信贷起源于英国,随后发展到美国、德国和其他国家,其典型的模式为:网络信贷公司提供平台,由借贷双方*竞价,撮合成交。资金借出人获取利息收益,并承担风险;资金借入人到期偿还本金,网络信贷公司收取中介服务费。P2P网贷最大的优越性,是使传统银行难以覆盖的借款人在虚拟世界里能充分享受贷款的高效与便捷。网贷平台数量近两年在国内迅速增长,迄今比较活跃的有350家左右,而总量截止到2014年8月已有1600多家。

1、发展历程

P2P网贷模式的雏形,是英国人理查德·杜瓦、詹姆斯·亚历山大、萨拉·马休斯和大卫·尼克尔森4位年轻人共同创造的。2005年3月,他们创办的全球第一家P2P网贷平台Zopa在伦敦上线运营。如今Zopa的业务已扩至意大利、美国和日本,平均每天线上的投资额达200多万英镑。

Zopa是“可达成协议的空间(ZoneofPossibleAgreement)”的缩写。在Zopa网站上,投资者可列出金额、利率和想要借出款项的时间,而借款者则根据用途、金额搜索适合的贷款产品,Zopa则向借贷双方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而非赚取利息。

在我国,最早的P2P网贷平台成立于2007年。在其后的几年间,国内的网贷平台还是凤毛麟角,鲜有创业人士涉足其中。直到2010年,网贷平台才被许多创业人士看中,开始陆续出现了一些试水者。2011年,网贷平台进入快速发展期,一批网贷平台踊跃上线。2012年我国网贷平台进入了爆发期,网贷平台如雨后春笋成立,比较活跃的有400家左右。

进入2013年,网贷平台更是蓬勃发展,以每天1—2家上线的速度快速增长,平台数量大幅度增长所带来的资金供需失衡等现象开始逐步显现。据不完全统计,国内含线下放贷的网贷平台每月交易额近70亿元。

2、网贷企业

在身份户口正确的基础上,还有一个重要数据就是学历学位信息,P2P网贷公司利融网的目标客户基本限定在接受过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群体,基于这个限定的原因是认可教育制度的筛选,这个群体的人相对有较高的还款能力和接受过基本的信用教育。

3、网贷数据

据第一网贷提供的资料显示,2014年1月份全国P2P网贷平均综合年利率为21.98%、平均期限为5.73个月、总成交额111.43亿元。据悉,纳入中国P2P网贷指数统计的P2P网贷平台为356家,未纳入指数、而作为观察统计的P2P网贷平台为80家。

平均综合年利率21.98%

数据显示,2014年1月份全国P2P网贷平均综合年利率21.98%,较上月份(2013年12月份)21.76%,上升了0.22个百分点;较上年度(2013年5月份至12月份)25.06%,下降了3.08个百分点;较基期(2013年4月26日至5月31日)23.53%,下降了1.55个百分点。

按借贷期限分类:1个月内为23.57%,1--3个月为27.17%,3--6个月为23.76%,6个月--1年为18.41%,1年以上为10.24%;

按借贷标种分类:普通标为22.64%,净值标为13.89%;

按时间分类:法定工作日为21.68%,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为23.42%。

从2013年5月到2014年1月份,全国P2P网贷平均综合年利率为24.66%。利率从2013年5月开始,逐月上升,9月份最高,然后,逐月下降,12月份最低,2014年1月份又略有上升。

2014年1月份全国P2P网贷平均综合年利率最低的前三名是:辽宁省13.02%、上海市13.50%、河北省14.36%。

平均期限为5.73个月

2014年1月份全国P2P网贷平均期限为5.73个月,较上月份(2013年12月份)5.07个月,增长了0.66个月;较上年度(2013年5月份至12月份3.95个月,增长1.78个月;较基期(2013年4月26日至5月31日)3.51个月,增长2.22个月,显现出P2P网贷良性发展的曙光。

其中:普通标6.26个月,净值标0.37个月。法定工作日6.11个月,法定节假日、双休日3.87个月。

全国P2P网贷平均期限最长的前三名是:辽宁省34.25个月、上海市21.85个月、北京市9.63个月。

2013年5月份至2014年1月份全国P2P网贷平均期限为4.18个月,P2P网贷期限在逐渐增长,其中2014年1月份最长。

总成交额111.43亿元

有关P2P网贷逾期、平台挤兑和倒闭、平台负责人跑路和拘留、投资人血本无归的负面新闻不绝于耳,以至于火爆的P2P网贷增长速度明显放缓。但另一方面P2P网贷行业利率下降,成交额累创新高,2014年1月份诞生了全国P2P网贷总成交额111.43亿元的历史新记录,日均成交额3.59亿元。较上月份(2013年12月份)的109.44亿元,增加了1.99亿元,增长率为1.82%。较上年度(2013年5至12月份实际数和2013年1至4月份估算数之合计为874.19亿元)的月平均值72.85亿元,增加了38.58亿元,增长率为52.96%。

其中:普通标、净值标、秒标分别为101.93亿元、7.79亿元、1.71亿元,分别占总成交额的91.47%、7%、1.53%。

月法定工作日92.35亿元,占总成交额82.88%,日均成交额4.20亿元;月法定节假日、双休日19.08亿元,占总成交额17.12%,日均成交额2.12亿元。

从地域上来看,1月份全国P2P网贷平台总成交额前三名,分别是广东省34.76亿元、浙江省26.07亿元、北京市14.16亿元。三省市P2P网贷平台成交额合计超过74.99亿元,占全国总数的67%以上。

两大运营模式

网贷平台主要运营模式主要有两类,即:传统P2P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

1、在传统P2P模式中,网贷平台仅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流通交互、信息价值认定和其他促成交易完成的服务,不实质参与到借贷利益链条之中,借贷双方直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网贷平台则依靠向借贷双方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维持运营。在我国,由于公民信用体系尚未规范,传统的P2P模式很难保护投资者利益,一旦发生逾期等情况,投资者血本无归。

因此,P2P网贷在不断的探索实践中,建议信用贷款方面引入亲朋进行联保,其他贷款方面则引入抵押或质押进行反担保。同时,企业贷款项目引进第三方融资担保公司对项目进行审核和本息担保,并要求其担保规模要与担保方的担保额度相匹配,担保方也要加强自身的风控管理。而网贷平台应加强贷款项目的信息披露。

2、债权转让模式能够更好地连接借款者的资金需求和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主动地批量化开展业务,而不是被动等待各自匹配,从而实现了规模的快速扩展。它与国内互联网发展尚未普及到小微金融的目标客户群体息息相关,几乎所有2012年以来成立的网贷平台都是债权转让模式。

因为信用链条的拉长,以及机构与专业放贷人的高度关联性,债权转让的P2P网贷形式受到较多质疑,并被诸多传统P2P机构认为这“并不是P2P,出了风险会影响P2P行业”。

最新的运营模式:提供本金甚至利用利息担保的P2P模式,这种模式是金融市场的主流模式,本金担保的P2P模式实质是间接接触资金的概念。联金所拥有自己独有的P2P模式,其将金融机构或者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对外发标,具有低门槛,保本息,高收益,零成本和准活期的特点。

四大投资风险

由于网贷平台实质上只是中介机构,进入门槛低,审批手续比较简单,几万元就能注册。因此,网贷平台正处于鱼龙混杂的格局。新平台不断涌现,伴随着业内出现不少问题。主要风险关注点有以下四点:

风险一、资质风险。

网贷不同于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是“净资本”管理,无论是银行还是信托公司都要有自己的注册资本,其注册资本少则几个亿,多则十几个亿甚至几十个亿,且注册资本不是用来经营的,而是一种担保、是一种“门槛”。但由于网贷公司门槛低,*尚没有出台指导性意见,平台软件几千到几万都可以买到,很多在民间借贷欠款很多的人,买了个平台虚拟借款人、虚拟抵押物品,以高利率吸引投资人投资。高利率一般都是年利息最少为30%,个别平台达到了50%到70%。

风险二、管理风险。

P2P网络借贷,指的是投资个人通过网络平台把资金借给资金需求个人,看似简单,其实是一个比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都要复杂的模式。P2P网贷属于新兴产业,是金融行业的创新模式,其发展历程不过几年,市场并没有达到成熟的地步。很多投资人及借款人都没有正确对待这种金融产品,只是冲着高收益而去,而资金需求者则奔着*而去。作为网贷公司本身,由于开设的初衷只是为了牟利,其组织架构中缺乏专业的信贷风险管理人员,不具备贷款风险管理的知识、资质,因此很难把握和处理好平台运营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产生大量的坏账,最终只能倒闭。

风险三、资金风险。

作为一家P2P网贷平台,投资人的资金流向也是至关重要的,不少网贷平台不仅没有采取第三方资金管理平台,还可以动用投资人的资金,特别是一些网贷平台出现平台的老总自己借款从平台借款几千万,用于企业经营,达到自借自用,风险无人控制也无人承担,其背后隐藏着巨大的资金风险只能落在投资人的头上,这也是成为不少平台能出现跑路的原因。而目前最为安全的做法则是将投资人的资金置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监管,作为平台要严控其动用投资人资金,唯有这样才能给投资人的资金增加保障。

风险四、技术风险。

信息技术的进步,常引发新的、更多形式的安全威胁手段与途径,随着网贷行业的蓬勃发展,各平台多为购买模板,在进行技术改造时不能保证完全成熟和完善,存在安全隐患,而平台老总不重视技术,宁可花费几十万搞营销也不肯重视技术,从而极大地影响计算机系统运行的稳定性。技术漏洞的存在,导致恶意攻击风险不断。如电脑黑客入侵等,攻击平台、修改投资人账户资金、虚拟充值真提现等问题开始逐步显现。特别是由于网贷属于新兴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非常缺乏,黑客大肆攻击、要挟平台事件频繁出现,严重影响了平台的稳定运行。

4、账户监管

P2P平台出现跑路和诈骗事件的主要原因是:中间资金账户缺乏监管,P2P平台拥有中间账户资金的调配权。

中间资金账户的开设是为了交易核实与过账,其设立是P2P平台的必要组成部分。但是目前国内网贷平台中间资金账户普遍处于监管真空状态,资金的调配权仍然在平台手里。若是对时间差和条款没有严格控制,“卷款跑路,挪作他用”等中间账户资金沉淀引起的道德风险极大。

因此,中间资金账户通过监管资金流的来源、托管、结算、归属,详细分析信贷活动实际参与各方的作用,以及对中间资金账户进行“专户专款专用”监控,可以避免P2P网贷平台介入非法集资或者商业诈骗的可能性,也利于相关部门进行社会融资统计和监测分析。

目前国内P2P网贷平台普遍在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中间资金账户,实现中间的转账结算。而资金托管方的普遍态度是允许开户,但不承诺监管。监管部门或许可以考虑指定托管机构对中间资金账户进行专营专管,使平台本身只能查看账户明细,而不能随意调用资金。此外,成立专业的认证机构对独立于P2P平台的资金安全进行认证也可以尝试。

5、政策监管

由于P2P网贷在我国尚属新兴产业,因此国家尚没有对其有针对性进行监管。毋庸置疑的是,P2P网贷业务对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问题是有帮助的,作为民间借贷的一种,尽管贷款成本较高,但资金到账时间快、贷款门槛相对银行更低都是企业选择的原因,特别对解决短期临时性资金周转有很大意义。

管业务模式种类繁多,行业内仍然存在部分存管、存而不管等现象。

2017年2月,银监会下发《关于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提出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并强调银行作为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2017年6月1日,上海市金融办下发《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而经过半年的排查、整改、验收,正式稿也即将浮出水面。由此,上海P2P网贷行业备案依据出台倒计时。

2017年9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下发《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系统规范》(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资金存管系统的账户、资金、交易等功能性要求以及安全性、可靠性、性能等要求。

2017年12月7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下发《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规范》和《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系统规范》。

据了解,为规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明确参与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主体的责任义务及合法权益,建立客观、公平、透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环境,依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等政策文件,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编制了《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规范》和《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系统规范》,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相关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时的指导性文件。

《业务规范》明确了参与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定了存管人、业务管理、和业务运营等要求。适用于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即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

《系统规范》明确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的基本原则,规定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系统的账户管理、资金管理、信息管理等功能要求以及安全性、业务连续性等非功能性要求。适用于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系统的建设、运营和测评。

同时,《系统规范》还明确了标的限额监控方式。根据标的限额管理要求,存管人应至少采取单笔监控方式对标的限额实施监控,宜增加累计监控、定期监控等方式。例如,对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标的金额进行实时监控,借款人为自然人,单个标的借款金额不超过20万元;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单个标的的借款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战略研究部负责人、互联网金融标准研究院副院长肖翔表示,这两项标准将明确资金存管系统在功能、技术、业务和风险管理方面的要求,协助解决当前可能存在的假存管、只存不管等行业问题。

2017年12月15日,上海市金融办组织上海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多家行业机构以及第三方机构召开会议,会上指出,上海地区P2P网贷机构管理办法正式稿将于2018年农历春节前后下发,同时明确的还有,上海地区最终备案机构数量不超过100家。

2018年1月10日,上海市金融办在官网发布《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2017年12月)》(以下简称“指引表”),罗列了168条P2P网贷为备案登记需要整改的内容,其中包括禁止在现金贷中设置“砍头息”和高额逾期利息等。实际上,这168条验收指引也是此前监管部门下发的相关监管文件的归集和梳理,这些文件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网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等。

6、政策要点

上海发布168条P2P网贷整改验收指引表

2018年1月10日,上海市金融办在官网发布《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2017年12月)》(以下简称“指引表”),罗列了168条P2P网贷为备案登记需要整改的内容,其中包括禁止在现金贷中设置“砍头息”和高额逾期利息等。实际上,这168条验收指引也是此前监管部门下发的相关监管文件的归集和梳理,这些文件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网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等。

上海金融办要求上述大部分整改工作在备案登记之前完成,而根据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各地要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辖区内主要网贷机构备案工作,最迟应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工作。验收完成某种程度上也将意味着此前关于网贷平台的整顿政策得到了贯彻落实,同时也意味着网贷平台的合规成本走高。

现金贷禁设高额逾期费

指引表将涉及的问题划分为七类,分别是违法禁止性规定、违反法定义务与风险管理等相关要求、未履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保护义务、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要求、违反校园网贷及现金贷相关监管要求、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情形和其他风险提示事项。

在校园网贷、现金贷的合规问题上,整改验收的一条审核项目就是“2017年6月之后,仍在违规开展以在校学生为放款对象的校园网贷业务”,这一条实际上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6号)第二项规定就提出“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大学生网贷业务,逐步消化存量业务。”在国家后续的整治中,不断引入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进入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发高校助学、培训、消费、创业等金融产品,向大学生提供定制化、规范化的金融服务,合理设置信贷额度和利率。

但是市面上仍有不少互联网金融明面上不对学生设计专门的贷款产品,却在审核借款人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很多大学生借款人仍通过网贷借到钱,并偿还高于银行数倍的利息。

在利息和费用设定上,违反监管要求的标准有5条,分别是:

1.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规定(36%);

2.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含利息及各类费用)未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告知借款人;

3.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保证金或手续费、管理费等各类费用;

4.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各类逾期罚息、费用之和一般不应超过银行信用卡逾期的罚息水平)。

根据《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141号),要求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在现金贷公司,严格执行年化36%利率的寥寥无几,不少公司的利率折合成年化达到180%甚至500%,所以现金贷才会被称为“暴利行业”,有了“嗜血现金贷”的称谓。

之所以这么高的利率还有人借,是因为很多借款人只看到“日息1%”,或者“月息10%”,而没有将其延展成年息来计算,无法察觉这是“隐藏版”的高利贷。在逾期之后,部分平台还会追加每天0.5%的逾期费,于是债务雪球越滚越大。

另外,有很多现金贷平台会通过“砍头息”、手续费、服务费等形式“做低”贷款利息,对利率不敏感的借款人识破不了其中的“化妆术”,察觉不到其中的猫腻。

其中,砍头息指的是放贷人给借款者放贷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钱,这部分钱就叫做砍头息。所以借1000元的现金,实际拿到手的只有900元,少的这部分被平台当做预先交的利息扣除,实际利率无形中升高。

此外,在客户保护方面,P2P不得向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赎楼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无特殊情况贷款展期次数不得超过2次。

此外,在校园网贷和现金贷两个领域,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属于违规,现金贷将自己包装成“银行助贷”成为不可能。助贷顾名思义,就是帮助有放贷资质的持牌机构放贷,赚取中间差价和费用的行为。不少互联网金融平台在监管收紧、资金短缺的情况下,选择让银行掏钱,并签订抽屉协议,现金贷平台为借款兜底,或者把资产打包成ABS,由银行和信托提供资金。但风险暗含其中,一旦以贷养贷的把戏玩不下去,坏账过高,助贷机构无力支撑,则有可能触发风险警报。

存管银行需通过中国互金协会测评

在客户资金存管上,指引表还提出,需要与通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测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合作,也就是说,哪些银行可以开展P2P网贷资金存管,需要中国互金协会测评通过。但是目前中国互金协会尚未明确这份可开展存管的银行“白名单”。

此外,上海对P2P单一融资项目的募集期也设立了标准,未对融资项目明确投标截止日或募集期超过20天,则属于违反法定义务与风险管理等相关要求,而在资金投向方面,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或者先找资金再找具体项目,都属于违反禁止性规定。

而平台自行发售理财产品,或在官网等渠道以“理财”名义进行宣传;代销各类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基金产品等;开展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资产端对接各类地方交易场所的产品;持有(控制)5%以上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与平台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在平台上进行债权转让(即通过“超级放款人”出借资金后在平台上进行债权转让),均属于违反禁止性规定。

7、资金存管

2017年2月23日,银监会官网发布消息称,银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提出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营销宣传。

《指引》共五章二十九条,《明确了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和实施标准,鼓励网贷机构与商业银行按照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市场化原则开展业务。

指引强调商业银行的免责权和声誉,银行作为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指引指出,*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委托人(即网贷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对于已经开展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委托人和存管人,在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情形的,应在本指引公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逾期未整改的,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指引强调,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营销宣传。

8、风险应对

近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召开网贷机构风险处置及规范发展工作座谈会,有关省市和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会议汇总分析当前网贷风险形势及前期应对工作情况,研究拟订下一步风险应对举措。

会议指出,做好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战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承担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要畅通出借人投诉维权渠道。网贷机构建立沟通机制,提高经营的透明度。地方*设立沟通窗口,解释政策、回应诉求。

二要开展网贷机构合规检查。引导机构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

三要多措并举缓释风险。指导网贷机构通过兼并重组、资产变现、与金融机构合作等多种市场化手段缓释流动性风险。

四要压实网贷机构及其股东责任。已退出机构要依据破产法、公司法及有关监管要求制定清盘兑付方案,股东依法负连带责任,有关部门监督执行,切实提高债务清偿率。

五要规范网贷机构退出行为。建立报备制度,明确退出程序,规范资产处置和债务清偿,确保出借人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六要依法从严从重打击恶意退出的网贷平台。缉捕外逃人员,加大法律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

七要加大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将恶意逃废债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和“信用中国”数据库,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八要加强金融基础知识普及工作。帮助群众准确分辨非法吸储、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增强投资风险识别能力和审慎意识。

九要引导出借人依法理性维权。依法打击造谣、煽风点火、聚众闹事等非理性、超越法律界限的维权行为。

十要严禁新增网贷机构。各地要禁止新注册网络金融平台或借贷机构,加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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