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伊犁条约》
《伊犁条约》是中国清*与沙皇俄国签定的有关归还*伊犁地区的条约,于1881年2月24日在圣彼得堡签定。约文中俄法文共113页,又称为《中俄改订条约》、《圣彼得堡条约》。根据条约及其子约,中国虽收回了伊犁九城及特克斯河流域附近的领土,但仍割让了塔城东北和伊犁、喀什噶尔以西约7万多平方公里的领土,是有损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不平等条约。
名称:中俄《伊犁条约》
签订双方:清朝,沙皇俄国
时间:1881年(光绪七年)2月24
关注问题:*伊犁
内容:清朝收回伊犁,割让塔城东北和伊犁、喀什噶尔以西约7万多平方公里的领土
1、简述
1871年(同治十年)沙俄趁浩罕领导阿古柏在天山南路宣布东突厥独立之际,出兵*伊犁地区;清*多次交涉无果;1877年清*平定*;次年派崇厚赴俄谈判收回伊犁问题;1879年10月2日崇厚在沙俄胁迫下擅自签定了《里瓦几亚条约》;按约中国仅收回伊犁河上游谷地,划失伊犁西部、南部和南、北疆边境土地甚多,此外还偿付兵费五百万卢布,朝野纷纷反对,清廷未许;1880年改派曾纪泽赴俄修订条约;次年2月24日签定了《中俄改订条约》,即《伊犁条约》,因于俄国国都圣彼得堡签订又称《圣彼得堡条约》。
2、背景
*受敌
俄国侵占大清领土
1871年7月,沙皇俄国趁中亚浩罕汗国军官阿古柏侵占*并向东进犯之际,出兵占领了伊犁地区。清*与之多次交涉,沙俄拒不撤兵。1875年,清*任命陕甘总督左宗棠为钦差大臣,督办*军务。1876年4月,左宗棠进军*,于1877年12月击溃阿古柏,收复了除伊犁地区以外的全部*领土,粉碎了英、俄两国妄图通过支持和利用阿古柏变*为其殖民地的阴谋。1878年6月,清*任命崇厚为钦差大臣,赴沙皇俄国谈判收复伊犁事宜。1879年10月2日,崇厚在沙俄的胁迫下,未经清*允许,擅自与沙俄在黑海之滨的里瓦吉亚签订了《交收伊犁条约》(即《里瓦吉亚条约》)、《瑷珲专条》、《兵费及款专条》以及《陆路通商章程》。其中规定:1.俄国归还伊犁地区,中国将霍尔果斯河以西和特克斯河流域一带割让俄国,酌改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地区两国边界。2.俄商在中国蒙古地方和*全境免税贸易,增辟中俄陆路通商新线。3.赔偿俄国兵费和“补偿”俄民共500万银卢布(约合白银280万两)。4.增设嘉峪关、科布多、乌里雅苏台、哈密、吐鲁番、乌鲁木齐、古城等七处领事。据此,伊犁虽归还中国,但其西境、南境仍被俄占,处于北、西、南三面受敌的境地。
国内舆论
《交收伊犁条约》签订后,国内舆论哗然,纷纷指责崇厚卖国。清*也认为“俄人与崇厚所议约章,流弊甚大”,拒绝批准该条约,并将崇厚革职治罪。对此,沙俄一方面通过外交途径提出*,一方面在中国西部边疆和沿海集结军队,炫耀武力。面对沙俄的外交压力与军事威胁,清*不得不加强戒备,以防万一。
与俄斡旋
曾纪
1880年2月19日,清廷颁发上谕,任命大理寺少卿、驻英法公使曾纪泽为出使俄国钦差大臣,希望在对俄酌量让步的基础上改订《交收伊犁条约》,挽回一部分主权。7月30日,曾纪泽及其随员抵达圣彼得堡。俄方以条约一经签订,不能更改为由,拒绝开议。几经交涉,才表示同意。8月23日,中俄双方举行首次改约会谈,曾纪泽提出交还伊犁全境,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交界仍照旧址,领事只添设嘉峪关一处,*贸易不能处处免税等六条“改约”意见。俄方认为这是“将从前之约全行驳了”,决定不以曾纪泽为谈判对手,另派沙俄代理外交大臣吉尔斯和布策来北京谈判,以便就近直接对清廷施加压力。清*获悉吉尔斯和布策即将来华,“深恐大局不可收拾”,立即指示曾纪泽作出更大让步,力争在俄定议。10月2日,中俄圣彼得堡谈判复会。在此后的长期谈判中,双方就交还伊犁、赔款、喀什噶尔与塔尔巴哈台界务、通商、松花江航行、添设领事等事项进行反复交涉。俄方代表恣意勒索,态度强横,动辙以“中国若仍不允,则不得在俄再议”相要挟。1881年(光绪七年)2月24日,曾纪泽在沙俄拟定的《伊犁条约》上签字画押,并签订了关于赔款交纳办法的专条、中俄《改订陆路通商章程》及其附件《俄商前往中国贸易过界卡伦单》。
3、条约内容
一、俄国归还所侵占的伊犁地方;
二、在一年之内,伊犁居民可以“*”迁居俄国;
三、俄国在吐鲁番等处增设领事;
四、两国在边境百里之内贸易均不纳税,俄商赴*各地贸易暂不纳税;
五、清朝*付给俄国白银509万两,作为俄军“代收、代守”伊犁的兵费和补恤;
六、清朝*割让霍尔果斯河以西的伊犁西路给俄国。
《中俄伊犁条约》又称《中俄改订条约》、《圣彼得堡条约》,共20条。主要内容有:1.俄国将伊犁地区归还中国,中国将霍尔果斯河以西、伊犁河南北一带地方划归俄有,根据本约规定的界线,在塔尔巴哈台地区“酌定新界”,在喀什噶尔地区“照两国现管之界勘定、安设界牌”。2.中国赔款900万银卢布(约合509万两白银),限两年内偿清。3.俄商在蒙古地区贸易照旧免税,在*各城贸易“暂不纳税”,准俄商前往肃州(即嘉峪关)贸易,由俄国运入该处的货物,按旧例减税三分之一。俄商贩货由陆路运入中国,可照旧经张家口、通州前赴天津,或由天津运往别口和内地市场销售。俄人可以在设领各城及张家口建造铺房、行栈。另据中俄《改订陆路通商章程》,陆路商路除恰克图至天津一路外,增辟尼布楚—张家口—天津及科布多—张家口—天津两条新线。俄商所往通商路线各处如通州等也准许销售货物,所有完纳税饷等事,均按新章办理。俄商来蒙古、*贸易的过境卡伦增至35处。4.俄国得在肃州、吐鲁番两处增设领事,科布多、乌里雅苏台、哈密、乌鲁木齐、古城五处,“俟商务兴旺”后陆续添设领事,俄国领事官有权与中国地方官“公同查办”两国人民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一切事端。5.伊犁居民愿迁居俄国入俄国籍者,均听其便,中国官员不得阻拦。
4、后续
《中俄伊犁条约》签订后,沙俄又根据该约中关于修改南、北疆边界的原则规定,于1882年到1884年强迫清*签订了《伊犁界约》、《喀什噶尔界约》、《科塔界约》、《塔尔巴哈台西南界约》和《中俄续勘喀什噶尔界约》等5个勘界议定书,分段重新勘定了中俄西段边界。沙俄通过《中俄伊犁条约》和上述这些勘界议定书,共割占了塔城东北和伊犁、喀什噶尔以西约7万多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
5、评价
左宗棠照片
《中俄伊犁条约》签订后,负责收复*的左宗棠对这一条约表示满意,说:“中俄和议,伊犁全还,界务无损。领事只设嘉峪关、吐鲁番两处,此外均作罢论,则商务亦尚相安。吉林俄船撤还,松花江不许俄船来往”。而对曾纪泽也赞扬道:“劼刚此行,于时局大有裨益,中外倾心,差强人意也”。
《中俄伊犁条约》与《交收伊犁条约》相比,部分条款对中国的损害减少了一些,主要是中国收回了特克斯河流域两万多平方公里的土地,但需加付俄国400万银卢布赔款。同时,该条约几乎全部保留了《交收伊犁条约》规定的商业特权。从根本上说,它和《交收伊犁条约》一样,都是有损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不平等条约。
通过《中俄伊犁条约》及其后订立的五个勘界议定书,沙俄又割占了霍尔果斯河以西和斋桑湖以东七万多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而俄国在华的经济扩张,由边境地区延伸至中国腹地。此外,沙俄还利用《中俄伊犁条约》,在1881—1884年间胁迫中国*居民10万多人“迁居”俄境。该条约严重地损害了中国领土和主权的完整,给西北边务、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造成了极大的恶果。
6、条约历史复原
伊犁条约
一八八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光绪七年正月二十六日,俄历一八八一年二月十二日,圣彼得堡。
大清国大皇帝大俄国大皇帝愿将两国边界及通商等事于两国有益者,商定妥协,以固和好,是以特派全权大臣会同商定。大清国钦差出使俄国全权大臣一等毅勇侯大理寺少卿曾;大俄国钦差参政大臣署理总管外部大臣萨那尔特部堂格,参议大臣出使中国全权大臣布;两国全权大臣各将所奉全权谕旨互相校阅后,议定条约如左:
第一条大俄国大皇帝允将一千八百七十一年,即同治十年,俄兵代收伊犁地方,交还大清国管属。其伊犁西边,按照此约第七条所定界址,应归俄国管属。
第二条大清国大皇帝允降谕旨,将伊犁扰乱时及平靖后该处居民所为不是,无分民、教,均免究治,免追财产。中国官员于交收伊犁以前,遵照大清国大皇帝恩旨,出示晓谕伊犁居民。
第三条伊犁居民或愿仍居原处为中国民,或愿迁居俄国入俄国籍者,均听其便。应于交收伊犁以前询明,其愿迁居俄国者,自交收伊犁之日起,予一年限期;迁居携带财物,中国官并不拦阻。
第四条俄国人在伊犁地方置有田地者,交收伊犁后,仍准照旧管业。其伊犁居民交收伊犁之时入俄国籍者,不得援此条之例。俄国人田地在咸丰元年伊犁通商章程第十三条所定贸易圈以外者,应照中国民人一体完纳税饷。
第五条两国特派大臣一面交还伊犁,一面接收伊犁,并遵照约内关系交收各事宜,在伊犁城会齐办理施行。该大臣遵照督办交收伊犁事宜之陕甘总督与土尔吉斯坦总督商定次序开办,陕甘总督奉到大清国大皇帝批准条约,将通行之事派委妥员前往塔什干城知照土尔吉斯坦总督。自该员到塔什干城之日起,于三个月内,应将交收伊犁之事办竣,能于先期办竣亦可。
第六条大清国大皇帝允将大俄国自同治十年代收、代守伊犁所需兵费,并所有前此在中国境内被抢受亏俄商及被害俄民家属各案补之款,共银卢布九百万圆,归还俄国。自换约之日起,按照此约所附专条内载办法次序,二年归完。
第七条伊犁西边地方应归俄国管属,以便因入俄籍而弃田地之民在彼安置。中国伊犁地方与俄国地方交界,自别珍岛山,顺霍尔果斯河,至该河入伊犁河汇流处,再过伊犁河,往南至乌宗岛山廓里扎特村东边。自此处往南,顺同治三年塔城界约所定旧界。
第八条同治三年塔城界约所定斋桑湖迤东之界,查有不妥之处,应由两国特派大臣会同勘改,以归妥协,并将两国所属之哈萨克分别清楚。至分界办法,应自奎峒山过黑伊尔特什河至萨乌尔岭画一直线,由分界大臣就此直线与旧界之间,酌定新界。
第九条以上第七、第八两条所定两国交界地方及从前未立界牌之交界各处,应由两国特派大员安设界牌。该大员等会齐地方、时日,由两国商议酌定。俄国所属之费尔干省与中国喀什噶尔西边交界地方,亦由两国特派大员前往查勘,照两国现管之界勘定,安设界牌。
第十条俄国照旧约在伊犁、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库伦设立领事官外,亦准在肃州(即嘉峪关)及吐鲁番两城设立领事。其余如科布多、乌里雅苏台、哈密、乌鲁木齐、古城五处,俟商务兴旺始由两国陆续商议添设。俄国在肃州(即嘉峪关)及吐鲁番所设领事官,于附近各处地方关系俄民事件,均有前往办理之责。按照一千八百六十年,即咸丰十年,北京条约第五、第六两条应给予可盖房屋、牧放牲畜、设立坟茔等地,嘉峪关及吐鲁番亦一律照办。领事官公署未经起盖之先,地方官帮同租觅暂住房屋。俄国领事官在蒙古地方及天山南北两路往来行路、寄发信函,按照天津条约第十一条、北京条约第十二条,可由台站行走。俄国领事官以此事相托,中国官即妥为照料。吐鲁番非通商口岸而设立领事,各海口及十八省、东三省内地,不得援以为例。
第十一条俄国领事官驻中国,遇有公事,按事体之关系、案件之紧要及应如何作速办理之处,或与本城地方官,或与地方大宪往来,均用公文。彼此往来会晤,均以友邦官员之礼相待。两国人民在中国贸易等事,致生事端,应由领事官与地方官公同查办。如因贸易事务致启争端,听其自行择人从中调处,如不能调处完结,再由两国官员会同查办。两国人民为预定货物、运载货物、租赁铺房等事所立字据,可以呈报领事官及地方官处,应与画押盖印为凭。遇有不按字据办理情事,领事官及地方官设法务令照依字据办理。
第十二条俄国人民准在中国蒙古地方贸易,照旧不纳税,其蒙古各处及各盟设官与未设官之处,均准贸易,亦照旧不纳税。并准俄民在伊犁、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乌鲁木齐及关外之天山南北两路各城贸易,暂不纳税。俟将来商务兴旺,由两国议定税则,即将免税之例废弃。以上所载中国各处准俄民出入贩运各国货物,其买卖货物或用现钱,或以货相易俱可,并准俄民以各种货物抵帐。
第十三条俄国应设领事官各处及张家口,准俄民建造铺房、行栈,或在自置地方,或照一千八百五十一年,即咸丰元年,所定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第十三条办法,由地方官给地盖房亦可。张家口无领事而准俄民建造铺房、行栈,他处内地不得援以为例。
第十四条俄商自俄国贩货,由陆路运入中国内地者,可照旧经过张家口、通州前赴天津,或由天津运往别口及中国内地,并准在以上各处销售。俄商在以上各城、各口及内地置买货物,运送回国者,亦由此路行走。并准俄商前往肃州(即嘉峪关)贸易,货帮至关而止,应得利益照天津一律办理。
第十五条俄国人民在中国内地及关外地方陆路通商,应照此约所附章程办理。此约所载通商各条及所附陆路通商章程,自换约之日起,于十年后,可以商议酌改;如十年限满前六个月未请商改,应仍照行十年。俄国人民在中国沿海通商,应照各国总例办理。如将来总例有应修改之处,由两国商议酌定。
第十六条将来俄国陆路通商兴旺,如出入中国货物必须另定税则,较现在税则更为合宜者,应由两国商定,凡进口、出口之税均按值百抽五之例定拟。于未定税则以前,应将现照上等茶纳税之各种下等茶出口之税,先行分别酌减。至各种茶税,应由中国总理衙门会同俄国驻京大臣,自换约后一年内会商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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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一千八百六十年,即咸丰十年,在北京所定条约第十条至今讲解各异,应将此条声明,其所载追还牲畜之意,作为凡有牲畜被人偷盗、诱取,一经获犯,应将牲畜追还,如无原物,作价向该犯追偿。倘该犯无力赔还,地方官不能代赔。两国边界官应各按本国之例,将盗取牲畜之犯严行究治,并设法将自行越界及盗取之牲畜追还。其自行越界及被盗之牲畜踪迹,可以示知边界兵并附近乡长。
第十八条按照一千八百五十八年五月十六日,即咸丰八年,在瑷珲所定条约,应准两国人民在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河行船并与沿江一带地方居民贸易,现在复为申明。至如何照办之处,应由两国再行商定。
第十九条两国从前所定条约未经此约更改之款,应仍旧照行。
第二十条此约奉两国御笔批准后,各将条约通行晓谕各处地方遵照。将来换约应在森比德堡,自画押之日起以六个月为期。
两国全权大臣议定,此约备汉文、俄文、法文约本两分,画押盖印为凭,三国文字校对无讹,遇有讲论以法文为证。
光绪七年正月二十六日
一千八百八十一年二月十二日
订于森比德堡都城
专条:
按照中、俄两国全权大臣现在所定条约第六条所载,中国将俄兵代收、代守伊犁兵费及俄民各案补偿之款,共银卢布九百万圆,归还俄国,自换约之日起,二年归完。两国全权大臣议将此款交纳次序办法商定如左:
以上银卢布九百万圆,合英金磅一百四十三万一千六百六十四圆零二希令,匀作六次,除兑至伦敦汇费毋庸由中国付给外,按每次中国净交英金磅二十三万八千六百一十圆零十三希令八本士,付与伦敦城内布拉得别林格银号收领,作为每四个月交纳一次,第一次自换约后四个月交纳,末一次在换约后二年期满交纳。此专条应与载明现在所定条约无异,是以两国全权大臣画押、盖印为凭。
附注:
本条约及专条均见《光绪条约》,卷5,页15—21,30。俄文本及法文本见《俄外部:俄华条约集》,页225—237。
本条约于一八八一年八月十九日在圣彼得堡交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