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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

科普小知识2021-07-15 13: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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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又称税收、税赋、税负、税捐、租税等)指*为了提供公共服务及公共财,依照法律规定,对个人或民间企业(法人)无偿征收货币或资源的总称。“税制”即指税收制度,由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计税依据、减免税和违章处理等要素构成。依税法缴纳的金额称为“税金”。依据不同课税对象、或是不同法律授权、或是不同纳税人可划分为不同的分类,称为税种或税目。*依法对民间收取税收的行为称为课税;个人或企业向*缴纳税金的行为称为纳税。*要求纳税人在缴税期限后缴足应纳税金称为补税,*退还溢收税金称为退税。

1、简介


税收

税收是国家(*)公共财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来源。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取得财政收入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它体现了一定社会制度下国家与纳税人在征收、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马克思指出:1.“赋税是*机关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2.“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恩格斯指出:“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19世纪美国法官霍尔姆斯说:“税收是我们为文明社会付出的代价。”这些都说明了税收对于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文明的重要作用。

2、历史发展


税收

历史上,在国家产生的同时,也就出现了保证国家实现其职能的财政。在我国古代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最早出现的财政征收方式是“贡”,即臣属将物品进献给君王。当时,虽然臣属必须履行这一义务,但由于贡的数量,时间尚不确定,所以,“贡”只是税的雏形。而后出现的“赋”与“贡”不同。西周,征收军事物资称“赋”;征收土产物资称“税”。

春秋后期,赋与税统一按田亩征收。"赋"原指军赋,即君主向臣属征集的军役和军用品。但事实上,国家征集的收入不仅限于军赋,还包括用于国家其他方面支出的产品。此外,国家对关口、集市、山地、水面等征集的收入也称"赋"。所以,“赋”已不仅指国家征集的军用品,而且具有了“税”的涵义。清未,租税成为多种捐税的统称。农民向地主交纳实物曰租,向国家交纳货币曰税。

有历史典籍可查的对土地产物的直接征税,始于公元前594年(鲁宣公十五年)鲁国实行了“初税亩”,按平均产量对土地征税。后来,“赋”和“税”就往往并用了,统称赋税。自战国以来,中国封建社会的赋役制度主要有四种:战国秦汉时期的租赋制(征收土地税和人头税)、魏晋至隋唐的租调制(征收土地税、人头税和劳役税)、中唐至明中叶的两税法(征收资产税和土地税)、明中叶至鸦片战争前的一条鞭法和地丁合一(征收土地税)。

3、税收特征

税收与其他分配方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习惯上称为税收的“三性”。


税收

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是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权力量,依据*,通过颁布法律或政令来进行强制征收。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国家强制性的税收法令,在国家税法规定的限度内,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税收具有法律地位的体现。强制性特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税收分配关系的建立具有强制性,即税收征收完全是凭借国家拥有的*;另一方面是税收的征收过程具有强制性,即如果出现了税务违法行为,国家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通过征税,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的一部分收入转归国家所有,国家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税收的这种无偿性是与国家凭借*进行收入分配的本质相联系的。无偿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获得税收收入后无需向纳税人直接支付任何报酬;另一方面是指*征得的税收收入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税收无偿性是税收的本质体现,它反映的是一种社会产品所有权、支配权的单方面转移关系,而不是等价交换关系。税收的无偿性是区分税收收入和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重要特征。

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税收是按照国家法令规定的标准征收的,即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计价办法和期限等,都是税收法令预先规定了的,有一个比较稳定的试用期间,是一种固定的连续收入。对于税收预先规定的标准,征税和纳税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非经国家法令修订或调整,征纳双方都不得违背或改变这个固定的比例或数额以及其他制度规定。

4、税收职能

税收分为国税和地税。地税又分为:资源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个人偶然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税收

税收主要用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国家公务员工资发放、道路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科学研究、医疗卫生防疫、文化教育、救灾赈济、环境保护等领域。

税收的职能和作用是税收职能本质的具体体现。一般来说,税收具有以下几种重要的基本职能:

组织财政收入

税收是*凭借国家强制力参与社会分配、集中一部分剩余产品(不论货币形式或者是实物形式)的一种分配形式。组织国家财政收入是税收原生的最基本职能。

调节社会经济

*凭借国家强制力参与社会分配,必然会改变社会各集团及其成员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占有的份额,减少了他们可支配的收入,但是这种减少不是均等的,这种利益得失将影响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能力和行为,进而对社会经济结构产生影响。*正好利用这种影响,有目的的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引导,从而合理调整社会经济结构。

监督管理社会经济活动

国家在征收取得收入过程中,必然要建立在日常深入细致的税务管理基础上,具体掌握税源,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并同违反税收法令的行为进行斗争,从而监督社会经济活动方向,维护社会生活秩序。

税收的作用就是税收职能在一定经济条件下,具体表现出来的效果。税收的作用具体表现为能够体现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调节经济总量,保持经济稳定;体现产业政策,促进结构调整;合理调节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对外开放等。

5、税收分类

税收分类是以一定的目的和要求出发,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各不同税种隶属税类所做的一种划分。我国的税种分类主要有:


税收

按课税对象分类

流转税

流转税是以商品生产流转额和非生产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类税。流转税是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类,目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税种。

所得税

所得税亦称收益税,是指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所得税也是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类,目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另外,国家给予了两档优惠税率: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二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财产税

财产税是指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包括遗产税、房产税、契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行为税

行为税是指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我国现行税制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屠宰税和筵席税都属于行为税。

资源税

资源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我国现行税制中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都属于资源税。

按税收的计算依据为标准分类

从量税

从量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面积、件数)为依据,按固定税额计征的一类税。从量税实行定额税率,具有计算简便等优点。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等。

从价税

从价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计征的一类税。从价税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和各种所得税等税种。

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分类

价内税

价内税是指税款在应税商品价格内,作为商品价格一个组成部分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税种。

价外税

价外税是指税款不在商品价格之内,不作为商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目前商品的价税合一并不能否认增值税的价外税性质)。

按是否有单独的课税对象、独立征收分类

正税

指与其他税种没有连带关系,有特定的课税对象,并按照规定税率独立征收的税。征收附加税或地方附加,要以正税为依据。我国现行各个税种,如增值税、营业税、农业税等都是正税。

附加税

是指随某种税收按一定比例加征的税。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在按照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同时,应当另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缴纳地方所得税。该项缴纳的地方所得税,就是附加税。

按税收的管理和使用权限为标准分类

*税

*税是指由**征收和管理使用或由地方*征收后全部划解**所有并支配使用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关税和消费税等。这类税一般收入较大,征收范围广泛。

地方税

地方税是指由地方*征收和管理使用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屠宰税和筵席税等(严格来讲,我国的地方税目前只有屠宰税和筵席税)。这类税一般收入稳定,并与地方经济利益关系密切。

*与地方共享税

*与地方共享税是指税收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属**和地方*共同拥有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和资源税等。这类税直接涉及到*与地方的共同利益。这种分类方法是实行分税制财政*的基础。

按税收的形态为标准分类

实物税

实物税是指纳税人以各种实物充当税款缴纳的一类税。如农业税。

货币税

货币税是指纳税人以货币形式缴纳的一类税。在现代社会里,几乎所有的税种都是货币税。

以管辖的对象为标准分类

国内税收

是对本国经济单位和公民个人征收的各税。

涉外税收

是具有涉外关系的税收。

按税率的形式为标准分类

比例税

即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数额多少,均按同一比例征税的税种。

累进税

是随着课税对象数额的增加而逐级提高税率的税种。包括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定额税

是对每一单位的课税对象按固定税额征税的税种。

税收的其他分类方法

按课税目的为标准分类

财政税

凡侧重于以取得财政收入为目的而课征的税,为财政税。

调控税

凡侧重于以实现经济和社会政策、加强宏观调控为目的而课征的税,为调控税。这种分类体现了税收的主要职能。

按税收的侧重点或着眼点为标准分类


税收

对人税

凡主要着眼于人身因素而课征的税为对人税。早期的对人税一般按人口或按户征收,如人头税、人丁税、户捐等。在现代国家,由于人已成为税收主体而非客体,因而人头税等多被废除。

对物税

凡着眼于物的因素而课征的税为对物税,如对商品、财产的征税。这是西方国家对税收的最早分类。

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为标准分类

直接税

直接税是指纳税人本身承担税负,不发生税负转嫁关系的一类税。如所得税和财产税等。

间接税

间接税是指纳税人本身不是负税人,可将税负转嫁与他人的一类税。如流转税和资源税等。

其他

以征收的延续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经常税和临时税。

根据税收是否具有特定用途为标准:可分为一般税和目的税。

根据税制的总体设计类型:可分为单一税和复合税。

根据应纳税额的确定方法:可分为定率税和配赋税。

根据征税是否构成独立税种:可分为正税和附加税。

6、相关信息

典故

市场税

古代市场称为“市”。市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由来已久。商代末年,商人贸易就已出现,但当时手工业和商业都属官办,所以没有市场税收。到西周后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官营工商业之外,出现了以家庭副业为主的私营手工业和商业,集市贸易日益增多,因此出现了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市场(交易)税收。


税收

周代市场在王宫北垣之下,东西平列为三区,分别为朝市、午市和晚市。市场税收实行“五布”征税制;一是分(纟次)布,即屋税;二是总布,即牙税;三是廛布,即地税;四是质布,指对违反契约文书者所征之税;五是罚布,即罚金。市场税收由司市、雇人、泉府等官吏统一管理,定期上交国库。

田税

春秋时期鲁国实行的“初税亩”。据《春秋》记载,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列国中的鲁国首先实行初税亩,这是征收田税的最早记载。这种税收以征收实物为主。实行“初税亩”反映了土地制度的变化,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车船税

最早对私人拥有的车辆和舟船征税是在汉代初年。武帝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汉朝就颁布了征收车船税的规定,当时叫“算商车”,“算”为征税基本单位,一算为120钱,这时的征收对象还只局限于载货的商船和商车。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开始把非商业性的车船也列入征税范围。法令规定,非商业用车每辆征税一算,商业用车征税加倍;舟船五丈以上征税一算,“三老”(掌管教化的乡官)和“骑士”(由各郡训练的骑兵)免征车船税。同时规定,对隐瞒不报或呈报不实的人给以处罚,对告发的人进行奖励。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车船税停止征收。

关于税法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宪法为依据,调整国家与社会成员在征纳税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规范,是国家税务机关及一切纳税单位和个人依法征税的行为规则。税法具有多样性、规范性、统一性、技术性、经济性的特征。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凭借国家政权赋予的权力,以国家政权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税款。如果纳税人偷税、欠税、骗税、抗税,税务机关就要追缴税款、滞纳金,依法处以罚款,触犯刑法的还要由司法机关予以刑事处罚。

相关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正部级)。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税收承担着组织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调节社会分配的职能。1994年税制改革,省级以下国、地税系统分设。

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1、增值税;2、消费税;3、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4、*企业所得税;5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6、海洋石油企业企业所得税、资源税;7、印花税(证券交易部分);8、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已废除);9、*税的滞补罚收入;10、车辆购置税。

地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5、车船使用税;6、房产税;7、烟叶税;8、资源税;9、城镇土地使用税;10、耕地占用税;11、企业所得税(除国税征管部分);12、印花税(除国税征管部分);13、筵席税(*国务院令第516号,宣布筵席税已经失效。);14、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15、教育费附加。

相关理论

社会契约论

在税收漫长的发展历史过程的早期,“纳税”似乎是人与生俱来的义务,而“征税”似乎也是国家顺理成章的权利(权力);但是,这一观念的合理性在14、15世纪文艺复兴运动兴起后开始受到挑战。这一挑战最初来源于对国家的起源问题的探讨。荷兰伟大的法学家和思想家格劳秀斯(HugoGrotius)把国家定义为“一群*人为享受权利和他们的共同利益而结合起来的完全的联合”,提出了国家起源于契约的观念。英国思想家霍布斯(ThomasHobbes)认为,国家起源于“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按约建立”的“政治国家”的一切行为,包括征税,都来自于人民的授权;人民纳税,乃是因为要使国家得以有力量在需要时能够“御敌制胜”.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辩护人、思想家洛克(JohnLocke)在试图以自然法学说说明国家的起源和本质问题时,提到:“诚然,*没有巨大的经费就不能维持,凡享受保护的人都应该从他的产业中支出他的一份来维持*。”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在其代表作《论法的精神》中专章(第十三章——笔者注)论述了“赋税、国库收入的多寡与*的关系”。他认为,“国家的收入是每个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以确保他所余财产的安全或快乐地享用这些财产”。而作为社会契约观念集大成者的卢梭(Rousseau)则将国家起源于契约的理论作了最为系统的表述。对他而言,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

凯恩斯主义

19世纪末以来至20世纪中叶,随着资本主义从*走向垄断,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逐步从经济*主义转向国家干预经济的凯恩斯主义;与此同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之一的税收和法律手段之一的税法,其经济调节等职能被重新认识并逐渐加以充分运用。今天,在现代市场经济日益向国际化和全球趋同化方向发展的趋势下,世界各国在继续加强竞争立法,排除市场障碍,维持市场有效竞争,并合理有度地直接参与投资经营活动的同时,越来越注重运用包括税收在内的经济杠杆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以保证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也就满足了人民对经济持续发展、社会保持稳定的需要。

交换说

交换说认为国家征税和公民纳税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交换;税收是国家保护公民利益时所应获得的代价。“交换”(exchange)是经济分析法学派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分析法律现象时所使用的基本经济学术语之一。该学派认为,两个社会行为主体之间的相互行为,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对主体双方都有利的行为;第二种是对主体双方都不利的行为;第三种是对一方有利而对另一方不利的行为。经济分析法学家们把第一种行为称为交换,而把后两种都称为冲突。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也可以被认为是交换的一部分;这种交换是自愿进行的,通过交换,不仅社会资源得到充分、有效地利用,而且交换双方都认为其利益会因为交换而得到满足,从而在对方的价值判断中得到较高的评价。而且在这种交换活动中,从数量关系上看,相互交换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总是等值或等额的;所以不存在一方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要多于另一方的情况,也就不产生将一方界定为“权利主体”而将另一方界定为“义务主体”的问题。

公共需要论

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波斯纳(R.A.Posner)认为,“税收……主要是用于为公共服务(publicservices)支付费用的。一种有效的财政税(revenuetax)应该是那种要求公共服务的使用人支付其使用的机会成本(opportunitycosts)的税收。但这就会将公共服务仅仅看作是私人物品(privategoods),而它们之所以成其为公共服务,恰恰是因根据其销售的不可能性和不适当性来判断的。在某些如国防这样的公共服务中,”免费搭车者“(free-rider)问题妨碍市场机制提供(公共)服务的最佳量:拒绝购买我们的核威慑力量中其成本份额的个人会如同那些为之支付费用的人们一样受到保护”。所以,由于公共服务的消费所具有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决定其无法像私人物品一样由“私人部门”生产并通过市场机制来调节其供求关系,而只能由集体的代表——国家和*来承担公共服务的费用支出者或公共需要的满足者的责任,国家和*也就只能通过建立税收制度来筹措满足公共需要的生产资金,寻求财政支持。

马克思主义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起源于阶级斗争,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统治、阶级*的工具。“实际上,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与此相联系,马克思主义国家税收学说认为,税收既是一个与人类社会形态相关的历史范畴,又是一个与社会再生产相联系的经济范畴;税收的本质实质上就是指税收作为经济范畴并与国家本质相关联的内在属性及其与社会再生产的内在联系;税法的本质则是通过法律体现的统治阶级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国家意志。由此,国家分配论和国家意志论成为我国税收和税法本质学说的支配观点。根据这一理论,税收作为分配范畴与国家密不可分,“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即国家——引者注),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税收是国家凭借*对社会产品进行再分配的形式;税法是国家制定的以保证其强制、固定、无偿地取得税收收入的法规范的总称。

7、数据

首现负增长


税收

2016年10月19日,财政部发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1~9月,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21400亿元,同比增长5.9%。9月当月,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1222亿元,同比增长4.9%。

值得注意的是,9月单月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收入8243亿元,同比下降0.7%,这是该数据自2015年2月以来的首次下降。财政部认为,这主要是受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减收效应进一步显现等影响。

财政部认为,考虑收入在税种间转移因素,将改征增值税与营业税合并计算,1~9月累计增长11.4%,其中上半年增长24.2%。7、8和9月分别下降10.9%、17.6%和21.3%,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政策性减收效应逐步体现。

2017年上半年我国税收超7万亿

2017年7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7年上半年我国税收收入情况。据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副司长郑小英介绍,2017年上半年,全国税务部门共组织税收收入70789亿元(已扣减出口退税),同比增长8.9%。


税收

税收数据被视为宏观经济的晴雨表,上半年税收数据反映出今年以来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呈现出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上半年税收收入的一个主要特点表现为,消费相关行业税收快速增长,消费升级持续深化。

郑小英介绍,消费升级的步伐加快,知识型、服务型、创新型消费扩大,体育、教育、文化艺术、娱乐等行业税收分别增长64%、34.9%、24.9%和15.6%。此外,经济结构也在持续优化,尤其是第二产业的表现反映出实体经济正在向好。

具体而言,上半年我国第二、三产业税收收入均实现较快增长,特别是第二产业税收收入由去年的下降转变为今年上半年较快增长,反映出实体经济好转;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的比重为57.6%,比2016年全年提高1.1个百分点,反映出我国经济结构继续优化。

上半年,全国东、中、西部税收收入分别增长6.7%、13.9%和12.4%,中西部地区税收增速快于东部,重点区域税收差距有所缩小。区域优势行业税收增长迅速,比如,京津冀地区通用设备制造业税收增长57.7%,高于全国29.7个百分点;长江经济带地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税收增长52.5%,高于全国13.8个百分点,反映出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取得明显成效。

2016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孙群表示,清费立税实现资源税改革当年税费负担总体下降,税制实现平稳转换。比如将矿产资源补偿费降为零,停征了价格调节基金、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等,减轻了企业不合理负担。改革实施当年,资源税费负担总体下降。

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2016年7月~12月,129个改革税目实际征收资源税165亿元,改革后税增费减,总体减负48亿元,平均降幅22.5%。

孙群表示,过去资源税从量计征,资源税跟价格无关,自动调节作用微弱;现在实行从价计征,资源价格上涨、企业效益增加时税收增收;资源价格下跌,企业效益降低时税收减收。

同时,资源税的产业调节作用得到明显加强。比如,山西省上半年煤炭资源税收入139.27亿元,同比增长151.36%,有效平抑了煤价高企带来的超额利润,有利于防止行业过热。

2017年上半年,资源税收入695.99亿元,同比增收257.03亿元,孙群分析称,主要是由煤炭、原油等主要资源价格快速上涨带动,同时又体现出资源税从价计征机制的自动调节优势,资源税的税收弹性大大增强。

值得注意的是,河北省由于水资源匮乏等因素,成为全国地下水超采最为严重的地区,在2016年7月1日被选为全国唯一试点水资源费改税省份。

经过一年的改革试点,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初显节水成效。数据显示,试点以来,河北省2016年地下取水量占总用水量的比例,由2015年的71.37%降至68.87%;2016年每百万工业生产总值用水量为1456.32立方米,较2015年降低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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