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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科普小知识2021-08-14 05: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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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区300号[20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法》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营造科技企业成长的良好生态环境,促进大众创业和创新, 和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科技部研究制定了《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学技术部

2018年12月14日

(这篇文章是自愿披露的)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法》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成长,营造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提升大众创业创新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公共创新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旨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创业精神,提供物质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服务,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是公共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关注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聚集各类必要资源,促进科技创新和创业,提供创业场所、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融资、创业咨询、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活率,促进企业成长,通过创业促进就业,激发创新创业在全社会的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企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效果,形成多元化、多样化、多样化的发展格局,不断孵化新企业,促进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创新与创业、网上与线下、投资与孵化相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力,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现代经济体系建设提供支撑。

第五条科技部和地方科技厅(委、局)负责全国及所在地区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明确的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该机构实际注册经营3年,连续2年以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 .孵化场所集中,可独立控制的孵化场所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孵化企业使用面积(包括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在孵企业接受投融资比例不低于10%,且资金使用情况不少于3例;

4.孵化器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专职孵化人员。或与创业服务相关的培训)占机构总数的80%以上。每10家孵化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被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用,能够为创业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专业、实用咨询服务的创业者、投资专家和管理咨询专家);

5.孵化器中申请专利的企业比例不低于孵化器总数的50%,或者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0%;

6.平均每千平方米有不少于50个孵化器,不少于3个孵化器;

7.孵化器应该有20个或更多的毕业企业。

第七条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究开发和生产的企业占孵化企业总数的75%以上。它们还为细分行业提供精确的孵化服务,拥有可独立控制的公共服务平台,并能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如研发、检验和测试以及中小型测试。这些可以作为专业孵化器进行认证和管理。专业孵化器应不少于30个,平均每千平方米不少于2个。毕业企业总数应达到15家以上。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孵化企业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应符合中小科技企业的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应当在孵化器内,设立时间不得超过24个月。

3 .孵化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是生物医学、现代农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潜伏期不得超过60个月。

第九条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家批准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营业收入连续两年超过1000万元;

4.被国内外资本市场并购或上市。

第十条全国困难和边远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困难和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的规定),对孵化场所面积、孵化企业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的要求可降低20%。

第三章申报和管理

第十一条*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程序:

1 .申报机构向当地省级科技厅(委、局)提出申请。

2 .省科技厅(委、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现场考察,并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对科技部公布的书面建议没有异议。

3.科技部负责审查推荐的申请材料并公布结果。符合条件的机构以科技部文件的形式确认为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国家备案和公共创造空间)按照国家政策和文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科技部根据国家统计局批准的统计报表,对孵化器进行标准化统计,*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第十四条科技部根据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评估和评价,并进行动态管理。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第十五条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名称的变更或者经营主体、区域范围、选址等认定条件的变更,应当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科技厅(委、局)报告。经省科技厅(委、局)审核和现场核查后,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向科技部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科技部提出取消资格的建议。

第十六条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审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违反公平正义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促进和发展

第十七条孵化器应当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高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孵化器应形成“大规模创造-孵化-加速”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为科技创新和创业创造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孵化器应当加强员工培训,建设专业的创业导师队伍,为孵化企业提供准确、优质的创业服务,不断拓展就业渠道,促进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和大学生创业就业。

第十九条孵化器应当提高市场化运作能力,鼓励企业运营,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增强品牌影响力。

第二十条孵化器应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与海外市场对接。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科技部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当在孵化器发展规划、土地利用、金融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条各地区要结合地区优势和实际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大学、科研院所、新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实体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的融资和发展。

第二十三条区域应当发挥协会、联盟和其他行业组织的作用,促进区域孵化器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

第五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四条省科技厅(委、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郭克发高[〔2010〕6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