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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场馆门票免征增值税政策延续到2020年底

科普小知识2021-09-15 06: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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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推进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公室:

为了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我们将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实施以下增值税退税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100%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1.中国*和各*党派的各级报刊组织,各级人大、CPPCC、*、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技协会的报刊机构,新华社的报刊机构,军事部门的报刊机构。

上述各级组织不包括其下属部门。*报刊增值税的征收和退税范围应在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门为儿童和青少年出版的报纸和期刊,以及为中小学生出版的教科书。

3.专为老年人出版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语言出版物。

5.盲文书籍和盲文期刊。

6.内蒙古、广西、*、宁夏、*五个自治区注册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图书、报刊。

(二)下列出版物在出版过程中实行增值税退征50%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但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100%退还增值税的出版物除外。

2.本通知附件二所列报纸。

(三)实行以下印刷生产企业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

1.印刷或制作少数民族语言出版物。

2.**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列于本通知附件3。

二、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图书批发和零售免征增值税。

三、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科普单位以及县级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持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包括以“租赁式”方式取得出版物印刷发行独家出版权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版发行任务,因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证变更的单位,经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省级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可享受相应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纳税人应当实行单独的财务会计核算。不实行单独核算的,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非法出版物、屡次违规的出版单位和图书批发零售单位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省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应将上述非法出版物、出版单位和图书批发零售单位的具体名单及时通知相应的财政监察机构和主管税务机关。

五、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根据本通知申请增值税退税政策。

六、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退税政策由财政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部分企业税制改革实施“退税”预算管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字〔94〕55号)办理。

七、本通知的相关定义

(一)本通知所称出版物,是指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图书、报纸、期刊包括光盘、软盘、磁带等信息载体,与图书、报纸、期刊一起销售,难以分离。

(二)图书、报刊(即杂志)的范围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发行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所称“专为儿童青少年出版发行的报刊”,是指主要面向初中及以下儿童青少年的报刊。

(四)本通知所称中小学生教科书是指普通中小学生教科书和中等职业教育教科书。普通中小学生教科书是指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教学大纲要求批准的单位提供的,供中小学生在课堂上使用的正式教科书。具体操作应控制在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春秋两季发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所列的“教科书”范围内。中等职业教育教材是指经国家和省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供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职业学校学生使用的教材。具体操作根据国家和省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发布的教材目录确定。中小学生的教科书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地图册、自学课本、课外读物、练习本和其他种类的辅助教材和辅导书。

(五)本通知所称“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刊”,是指主要面向老年人的报刊。具体范围见附件4。

(6)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图书包括以“出租”方式出版的图书。

(七)本通知所称科普单位,是指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站)、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本通知所称“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媒体向公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使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活动。

八、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推进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同时废止。

按照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免征增值税,凡在收到本通知前已征收入库的,可冲抵纳税人应在次月缴纳的增值税或退税款。纳税人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在申请免税前收回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不能收回的,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

附件:1。适用于100%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特定图书、报纸和期刊清单

2.适用于50%增值税退税政策的报纸列表

3.**自治区适用100%先征后退增值税政策的印刷企业名单

4.专为老年人出版的报刊目录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2018年6月5日

附件下载:

1.适用100%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特定图书、报纸和期刊清单。doc

2.适用50%增值税退税政策的报纸列表。doc

3.**自治区实行100%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印刷企业名单。doc

4.专为老年人出版的报刊目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