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大气污染成因等项目申报指南
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大气污染成因及控制技术研究等重点专项2017年项目应用指南》的通知
郭克首都[〔2016〕3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方案》(专项、资金等)的总体安排。)(国发〔2014〕64号),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的有关要求,现将《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等14个重点项目2017年项目申请指南予以公布。请按照指南的要求组织项目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的报告要求和评审流程
1 .申报单位按照指导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可分为任务(或课题)。项目应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申报,并应按照相应的指南涵盖所有评估指标。项目申请单位推荐1名科研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每个任务(或课题)有1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是其中一项任务(或主题)的负责人。
2.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应整合相关领域的国家优势创新团队,关注研发问题,加强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典型应用示范任务的统筹协调和衔接,注重联合研究。
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申请和评审分两步进行:填写预申请表和正式申请表。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项目申请单位应根据指南的相关申请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约3000字的预申请表,详细说明申请项目的目标和指标,并简要说明创新思路、技术路线和研究依据。项目申请单位和所有参与单位应签订联合申请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签署诚信承诺书。从准则公布之日起至接受预先声明的截止日期止不少于30天。
——各推荐单位应加强对推荐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核和控制,并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按时提交推荐项目。
-在接受项目的预申请后,专业组织将审查组织形式并进行第一轮审查。第一轮评审不要求项目负责人回复。根据专家的评估结果,选择3-4倍数量的待批准项目进行下一次国防评估。对于未进入答辩评审的申请项目,评审结果应及时反馈给项目申请单位和负责人。
——申报单位收到专业机构进入国防审查的通知后,应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正式的项目申报表。正式申报受理时间为30天。
-专业组织对已经进入正式审查的项目声明进行正式审查,并组织防御审查。申报项目负责人将通过在线视频回复报告。根据专家的评价,这个项目是择优的。对于支持项目1-2的指导方向,如果应用项目的前两次评价相似,技术路线明显不同,可以同时支持项目,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结合过程管理进行中期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后续支持方法。
二、组织申报推荐单位
1 .国务院有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部门;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3.前工业部门转型后成立的行业协会;
4.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评价结果为甲级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科技部和财政部发起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试点联盟。
各推荐单位应当在其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提出推荐意见,并对推荐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与其有业务指导关系的单位,行业协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试点联盟推荐其成员单位,省级科技部门推荐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推荐单位名单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发布。
三、申请资格要求
1.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在中国内地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在2015年12月31日前,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强,经营管理规范。*机构不得申报为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只能通过一个推荐单位申报同一项目,不得多次申报和重复申报。
2.项目负责人(包括任务或科目)必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出生于1957年1月1日以后。项目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
3.项目(包括任务或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项目(包括任务或课题)主要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进行研究的科技人员。*和地方各级*公务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领导或参与项目申报(包括任务或课题)。
4.项目负责人(包括任务或主题)仅限于申报一个项目(包括任务或主题);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研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项目、公益性行业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预改革计划”)、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究发展计划重点研究项目(含任务或课题)的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含任务或课题)国家重点研究开发计划重点项目的研究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参与项目申请(含任务或课题)。
申请项目和改革前计划、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国家重点研究开发计划的总数不得超过2项;改革前计划、重大国家科技项目、国家重点研究开发计划的研究项目(包括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因国家重点研究开发计划的重点专项(包括任务或课题)申报而退出当前承担的项目(包括任务或课题)。
2017年6月30日前计划任务书的实施期限(包括延期的实施期限)和在研项目(包括任务或课题)不在限制范围内。
5.特邀委员不能申报项目(包括任务或课题);参与实施重点专项项目或编制本年度项目指南的专家不能申报重点专项项目(包括任务或课题)。
6.大陆单位聘请的外国科学家和港澳台科学家可担任重点专项(包括任务或课题)的负责人。对于全日制就业人员,内地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的全日制就业证明。对于兼职人员,内地用人单位和*单位必须同时提供有效的就业证明,并与纸质项目预申请表一并提交。
7.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和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
8.项目的具体应用要求,请参考重点项目应用指南。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请表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改革前计划、重大国家科技项目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进行中项目(包括任务或课题)的情况,避免重复申请。
四.具体申报方法
1.在线填写表格。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在线填写。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将使用网上填写的申报表作为后续审查和项目评估的依据。预申报表格格式可从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相关栏目下载。
项目申请人在线填写预申报单的受理时间为2016年10月19日8: 00至11月16日17: 00。申报项目通过第一轮评审后,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正式申报表,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具体时间和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
技术咨询电话:010-88659000(中继线);
技术咨询邮箱:program@most.cn。
2.组织建议。请于2016年11月18日前(以邮寄时间为准)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书(纸质一式两份)和推荐项目清单(纸质一式两份)发送至科技部信息中心。推荐项目列表必须由系统直接生成和打印。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木樨地茂林居18号办公楼,科技部信息中心协调办公室,邮编:100038。
电话:010-88654074。
3.材料提交和商务咨询。请于2016年11月18日前将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预申请表(纸质,一式两份)发送至负责项目重点专项管理的专业机构(以邮寄时间为准)。预申报表格必须通过系统直接生成和打印。
重点专项的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如下:
(1)“大气污染成因及控制技术研究”试点项目:010-58884865和010-58884866;
(2)“深海关键技术与设备”重点项目:010-58884877、58884871;
(3)“水资源高效开发利用”重点项目:010-58884880、58884899;
(4)“典型脆弱生态恢复与保护研究”重点项目:010-58884861、58884862;
(5)“深部资源勘探开发”重点专项:010-58884886、58884836;
(6)“绿色建筑与建筑产业化”重点项目:010-58884828、58884827;
(7)“公共安全风险防控与应急技术装备”重点项目:010-58884826、58884824;
(8)“海洋环境安全保障”重点专项:010-58884875、58884871。
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8号100038。
(9)“数字化诊疗设备研发”试点项目:010-88225128和010-88225108;
(10)“生物医用材料的研发和组织器官的替代”重点项目:010-8822570和88225165;
(11)“关键生物安全技术研发”重点项目:010-88225152、88225137;
(12)“重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控研究”重点项目:010-88225169和88225156。
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4号楼100039。
(13)“精密医学研究”重点项目:010-52325621;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街9号院5号楼A3座10楼,邮编:100044。
(14)“生殖健康与重大出生缺陷防治研究”重点项目:010-88312253、88312280。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街9号院5号楼B3大厦6楼100044。
附件:1。“大气污染成因及控制技术研究”试点项目2017年项目应用指南(指南编写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2.《深海关键技术与设备》2017年重点专项应用指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表格评审要求)
3.《水资源高效开发利用》2017年重点专项申请指南(指南编写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4.《典型脆弱生态恢复与保护研究》2017年重点专项申请指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及形式审查要求)
5.《深部资源勘探开发》2017年重点专项申请指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要求)
6.《绿色建筑与建筑产业化》2017年重点专项申请指南(指南编写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7.《公共安全风险防控与应急技术装备》2017年重点专项应用指南(指南编写专家名单,形式审查要求)
8.《海洋环境安全与安保》2017年重点专项申请指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表格审查要求)
9.《数字化诊疗设备研发》试点专项2017年度项目申请指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要求)
10 . 2017年度重点专项“生物医用材料研发与替代组织器官修复”项目申请指南(专家名单编制指南,形式审查要求)
11.《生物安全关键技术研究与开发》2017年重点专项应用指南(指南编写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12.重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控项目2017年项目申请指南(2016年10月14日修订)(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及正式评审条件要求)
13.《精密医学研究》2017年重点专项应用指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表格评审要求)
14 .《生殖健康与重大出生缺陷防治研究》重点专项2017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专家名单编制指南,形式审查要求)
科学技术部
2016年10月9日发布
发布于201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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