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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印发指导意见 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

科普小知识2021-07-16 07: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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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促进新R&D机构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总局[〔2019〕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新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益,科技部制定了《关于促进新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学技术部

2019年9月12日

(这篇文章是自愿披露的)

关于促进新R&D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新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R&D机构是关注科技创新需求的独立法人实体,主要从事科研、技术创新和R&D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它们可以合法注册为私营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公共机构和科技企业。

二、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要突出*机制创新,加强政策引导和保障,兼顾激励和约束,动员社会各界参与。通过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进一步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加强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和转化,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三、开发新的研发机构,坚持“谁组织、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组织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和投资者)应为新型R&D机构和R&D创新的管理和运营提供保障,引导新型R&D机构重点开展科研、技术创新和R&D服务,避免职能定位泛化,防止向其他领域扩张。

四、新建研发机构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完善。

(二)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让转化和研发服务。

(三)具备研发、测试和服务的必要条件和设施。

(四)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强的人才队伍。

(五)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投资者投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收入、*购买服务收入和承担科研项目的资金等。

五、多方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决策制和总裁、董事、总经理(以下简称“研究所所长”)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投资者协议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和运作。

(一)章程应明确规定董事会的职责、组成和机制、董事长和董事的任命和任职资格、主要资金来源和业务范围、主要业务收入管理和*支持的资源收入分配机制等。

(二)董事会成员原则上包括投资者、行业专家、行业专家和机构代表。理事会负责遴选研究所所长,制定和修改章程,审批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工资分配等重大事项。

(3)法定代表人通常是机构负责人。研究所所长全面负责科学研究和日常管理,促进内部控制管理和监督,执行理事会决议,并向理事会负责。

(四)成立咨询委员会,就机构发展战略、重大科技问题、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等进行咨询。

六、新的研发机构要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新的研究开发机构中的作用,加强政治领导,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落实到位。

七、推动新的研发机构建立科研开发组织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新的研发机构根据科研、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的实际需要,自主确定研发课题,动态设置和调整研发单位,灵活配置研发人员,组建研发团队,配置研发设备。

八、新的研发机构应采用市场化的用人机制、薪酬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自主公开招聘人员,合理确定员工的薪酬水平为市场化的标准薪酬,建立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人员通过项目合作在新的研究开发机构进行兼职技术研究开发和服务的,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

九、新的研发机构应建立分类评价制度。围绕科研、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科学合理设置评价指标,突出创新的质量和贡献,注重用户评价的作用。

十、鼓励新研发机构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开重大事项、年度报告等。

十一、符合条件的新研发机构,可适用以下政策和措施。

(一)符合申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的要求。

(二)按照规定组织或参与职称评定。

(三)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规,鼓励科技人员通过股权出售、股权激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四)结合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探索长期稳定的产学研结合机制,组织产业技术研发创新发展,制定产业技术标准。

(五)积极参与国际科技和人才交流与合作。建设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国家吸引人才示范基地;开发国外人才资源,吸收、集聚和培养国际一流高层次创新人才;联合海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跨国公司等研发机构,建立研发、科技服务等机构。

十二、鼓励设立科技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法登记和管理,其经营利润主要用于组织管理和经营、建设开发、研发创新等。,投资者不得领取股息。符合条件的民办非企业科技单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科技成果职务转化个人所得税、科技创新进口税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十三、企业新建研发机构应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鼓励企业无分红经营新的R&D机构,主要用于机构管理和运营、建设和发展以及R&D创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列支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年第119号),企业型新型研发机构享受税前列支政策。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郭克霍奇[〔2016〕32号),企业型新型研发机构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十四、地方*可以根据区域创新发展的需要,综合采取以下政策措施,支持新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一)对基础条件建设、科研设备购置、人力资源住房配套服务和运行经费给予支持,促进新研发机构有序建设和运行。

(2)采用创新券等支持方式,推动企业向新R&D机构购买R&D创新服务。

(3)组织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新的研发机构给予相应的支持。

十五、鼓励地方通过*财政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建研究开发机构的建设和运行。鼓励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支持新的研究开发机构转移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

十六、科技部组织新研发机构发展跟踪评估,建设新研发机构数据库,发布新研发机构年度报告。新增研发机构纳入创新调查和统计调查体系实施范围,规模以下企业新增研发机构逐步纳入国家统计范围。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推动本地区新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开展监测评估、动态调整等工作。

十七、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监督问责机制。新的研究开发机构违反科学技术计划、经费等管理规定,有科研道德、学风、科研诚信等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十八、各地可参照本意见,根据实际情况,突出特色,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先行先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