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案: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
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汉江(数据图表)。资料来源:CFP展望中国
新华社北京12月17日电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规划》提出,对无法修复的生态环境破坏的恢复,应当实行货币补偿。
《规划》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提出了总体要求,即通过全国范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的解决方式等进行试点。进一步明确,形成相应的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破坏的恢复和补偿制度,加快生态文明建设。
《规划》提出了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总体目标。到2020年,初步建立责任明确、渠道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补偿充分、恢复有效的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规划》提到,如果对生态环境的损害无法修复,将实行货币补偿来代替修复。赔偿义务人对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行政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该计划还提到,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和评价、修复计划的编制等工作,并积极与赔偿义务人协商。协商不成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该计划还规定了适用范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程序要求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 .发生大型及以上环境突发事件;
2 .在国家和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主要功能区,禁止在开发区内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3 .其他影响生态环境的严重后果。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并明确具体情况。
(二)下列情况不适用于本计划:
1.要求赔偿人身伤害和人身、集体财产损失的,适用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2.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