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基金会将迎来发展“黄金期”
■王丹和李凤亮
去年底,曹先生王德在美国建厂的行为和他关于“高税负”的言论,立刻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事实上,在此之前,曹先生不仅作为一个成功的企业家广为人知,而且在公益慈善领域获得了“2010年中国最佳”的称号,并于去年初成为北京大学的名誉校长。值得一提的是,他在2011年向一个慈善基金会捐赠了价值35.49亿元的股权,获得了一等奖,但也引发了一场风暴,因为这一慈善捐赠产生了7亿多元的税收负担,导致了“不捐赠不纳税,巨额捐赠要纳税”的悖论。正是由于曹先生的坚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终于在2016年发布了《关于公益性股权捐赠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年第45号),使股权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事实上,近年来我国出现了许多非货币性捐赠案例,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无法通过税收减免等措施有效肯定和引导公众捐赠多项资产的意愿和行为,客观上抑制了公众捐赠教育等公益事业的积极性。早在1973年,哈佛大学经济学家马丁·费尔德斯坦的研究就发现,对公益捐赠减税所带来的社会对公益事业捐赠的增加,远远超过了*因减税所遭受的损失。本研究的结论为美国公益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税收优惠是许多发达国家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随着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重大战略决策的确定,国务院在《全面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规划》中提出,高校要不断拓宽资金渠道,积极吸引社会捐赠,多渠道汇集资源,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目前,社会捐赠资金在我国高等教育经费中的比重极低,远远低于许多发达国家。许多学者认为,税收激励不足是我国高等教育捐赠收入低的重要原因。去年生效的《*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为包括高等教育捐赠在内的所有慈善活动提供税收优惠和补贴:“为慈善活动捐赠财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在计算以后三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向*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可见,《慈善法》为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它不仅提议将减税延长三年,而且还明确规定慈善信托、物质捐赠等。也应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基于合法征税的原则,我们相信税务机关将积极推动税法的修改,鼓励多元化资产进入中国的公益事业。与此同时,《慈善法》还规定:“慈善组织投资以保护和增加其财产的价值,应遵循合法、安全和有效的原则,所有投资收入均应用于慈善目的。”这也为中国大学基金会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改革和发展红利。
一系列的国际经验表明,不能通过投资运作来保持或增加价值的基金会无法长期发挥作用。1900年设立的诺贝尔奖和1903年的法国贡院文学奖已有100多年的历史。两者都是当时通过巨额遗产捐赠建立的,相差不到三年。然而,到目前为止,诺贝尔奖是世界闻名的,其奖金可达800万瑞典克朗(约750万人民币)。贡院文学奖现在只有10欧元,不到100元。两者的主要区别之一是,诺贝尔基金会非常重视捐赠资金的投资和运作,而贡院基金会忽略了资金的维护和增值。
事实上,目前世界上运行良好的公益基金不仅有充足的资金,而且投入了巨大的精力,在保持和增加资金价值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例如,耶鲁大学教育基金会,作为大学基金会的领导者,在过去20年里,平均实现了超过10%的投资收入,大大高于基准水平。耶鲁大学前经理兼投资人查尔斯·埃利斯(Charles Ellis)曾指出,公益机构的优秀与平庸的区别在于捐赠基金的管理水平不同。目前,美国大学的综合实力越强,它们的捐赠基金就越慷慨,投资收益对学校的贡献就越大。
对我国来说,慈善法作为公益慈善领域的基本法,不仅为大学基金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而且财政资金与捐赠和奖励相匹配的政策也是大学基金会的催化剂。自2009年财政部和教育部为下属大学的捐赠收入提供财政配套资金以来,大学基金会的数量从100多个迅速增加到400多个。最近,深圳市、浙江省、北京市等地区也出台了财政配套政策,鼓励地方高校基金会更加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巴菲特坚信,21世纪的头十年是“慈善事业的黄金时期”,他向比尔·盖茨基金会捐赠了310亿美元,向其他慈善基金会捐赠了60亿美元。在这里,我们预见到中国大学基金会的黄金时期也将立即开始。在“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目标的指引下,大学基金会具备了内外快速发展的条件。随着《慈善法》的实施和“双一流”战略的确定,大学基金会将利用这一“东风”,在未来积极帮助中国的“软实力”。
《中国科学日报》(第五版《大学周刊》,2017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