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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天使投资风险补偿”新政引热议

科普小知识2021-09-04 07: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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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甘晓

上海市科委、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联合发布了《上海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建议对科技企业种子阶段和启动阶段投资机构退出前最终收回的转让收入与企业累计投资之间的差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财务补偿。《暂行办法》自2月1日起实施。

“它看起来很美”和“细节决定成败”。尽管学者们看到了《暂行办法》鼓励“双创新”的良好初衷,但他们仍然担心这一新政策的负面影响和实施过程中的“副产品”。

投资者的“强心针”

《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扩大天使投资规模,促进“大众创业和创新”。该政策将引导社会资本,并为处于种子期和初创期的上海科技初创企业带来好处。

其中,投资种子期技术型企业和初创技术型企业的投资损失,分别按不超过实际投资损失的60%和30%予以补偿。每个投资项目的投资损失赔偿金额不得超过300万元,单个投资机构每年获得的投资损失赔偿金额不得超过600万元。

上海市科委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暂行办法》主要针对风险较高、失败概率较大的天使投资,而非普通股权投资。

正如上海市科学研究院创新政策研究室助理研究员王雪莹在该院微信公众号中所言,天使投资高科技领域从来就不是单纯的市场化经济活动,“科技创新和创业具有正外部性和高风险,早期市场在这一领域的投资自然不足”。因此,世界各国*采用各种手段促进天使投资和风险资本发展,包括有针对性的税收减免、提供*贷款和担保,甚至直接使用公共财政资金创建天使基金。

对此,中国科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尹认为,上海用真金白银“容忍”“双创业者”的失败是非常光荣的。「临时措施有助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意欲。年轻人在创造中的“双重创造”活力也有利于在整个社会建立一种容忍创新和失败的风尚。尹告诉《中国科学》的记者。

寻租空间呢?

在初衷得到肯定的同时,《暂行办法》也引起了专家们的诸多担忧。中国社会科学院工程与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李刚认为,该政策存在道德风险、寻租空间和不利激励。

《暂行办法》颁布后,一种“套利策略”在网上迅速蔓延:先是成立了一家风险投资公司,然后又成立了两家初创公司——B公司和C公司。甲在乙身上投资了1000万元,除了正常支出的100万元外,乙用剩下的900万元买下了丙,并把实际的钱还给自己。三个月后,由于管理不善,B公司破产,然后寻求60%和600万元的*补贴。

这篇文章只是说明了这项政策的道德风险。"有没有一家风险投资公司和一家种子公司联手诈骗*资金?"这正是一些专家担心的。与此同时,在决定补贴什么样的项目时,如果*官员权力过大,新的腐败就会滋生,这样的政策不仅不鼓励创新,而且不利于创新。

《暂行办法》中已经有明确的处罚措施,如对“投资机构的欺诈行为或与被投资企业合伙获取补偿资金”的赔偿款的追回。然而,专家仍然认为“细节决定成败”。“如果我们不注重细节设计,可能会有更多的寻租空间,这一措施的效果会受到影响。”尹对说:

鼓励创新重在软环境

专家指出,为防止恶意套利和权力寻租,《暂行办法》的实施应在第三方充分参与的情况下进行申请和审批程序的设计,并完全公开透明地实施风险补偿机制。“与此同时,应该加强惩罚和威慑。对于恶意套汇和权力寻租,不仅要追究行政责任,还要追究欺诈或渎职的刑事责任。”尹对说:

在1月29日举行的上海市人民*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市长杨雄也回应称,他将进一步落实防止*和欺诈的政策,并进一步开展验证、监督和宣传工作,以促进天使投资的健康发展。

此外,专家认为,除了使用财政资金直接补偿,*更重要的是为创新和创业提供制度和环境支持。例如,李刚认为,比直接补偿效果更好的政策是,*按一定的税额补贴所有企业,“相当于减税”。

尹指出,要鼓励创新创业,必须切实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水平。“如果专利价格不上涨,创新的价值就不会被市场认可。这样,企业家通过初始投资获得的科技成果往往会因市场估值低而胎死腹中,最终导致创业失败。”

《中国科学新闻》(第四版,2016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