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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四大规章实施 “按日计罚”等利剑高悬

科普小知识2021-10-23 07: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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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历史上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根据新的法律,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保护司实施了四项规则,即每日处罚法、扣押和拘留法、生产限制和停工监管法以及企业和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法。这四项规则也已在不久的将来实施。

对非法排污的“零容忍”和惩罚非法企业的“组合拳”。其中,日常处罚对企业影响很大,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官员和学者,包括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伟,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研究所副所长胡静,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朱晓等。,解释了条例的要点。

如果罚款是按日计算的,违规企业会感到苦恼。

[条例]污染者有下列行为之一,被处以罚款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处以每日连续罚款: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二)通过地下管道、渗井、渗井、倾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污染防治设施异常运行等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三)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四)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五)其他非法排放污染物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通过暗访等方式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纠正情况进行审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复查中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可以按日连续处罚。

[解释]连续的每日罚款打破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限额,对罚款“没有上限”,这无疑是对违法排污企业的一把利剑。开始每日惩罚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 .企业必须有违法排污行为;2.企业必须根据水和大气等特殊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进行罚款;3.环保部门可以开始每日罚款,如果他们被责令改正和拒绝改正。

例如,1月1日,环保部门去检查非法排污企业,发现非法排污活动,决定处以罚款,发布责令改正的决定,并要求立即停止排污活动。1月1日,责令改正和停止排污的决定生效。从1月2日起30天内,环保部门可以随时检查企业是否停止排污。假设环境保护部门在1月10日对企业进行了检查,但发现企业仍在非法排放污染物,并决定拒绝纠正,则每日处罚从此时开始,从2日至10日的9天内每日处罚。这种惩罚过程可以滚动计算。例如,10日,环境保护部可以继续发布决定,责令其改正并停止排放污染物。如果不停止,计算可以从11号开始。

实施查封、污染控制意味着更硬朗

《[条例》污染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污染物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排放和倾倒化学、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皮革等工业污泥的;(四)违反法律法规,通过地下管道、渗井、渗井、倾倒、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污染防治设施异常运行等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五)重大、重大、特别重大环境突发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落实停止生产和排放的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解释]在新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之前,法律没有赋予环境保护部门查封污染企业的权力。因此,在以往的执法过程中,对肆意污染、破坏环境、拒绝配合执法等违法行为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客观上纵容了违法行为。现在,长期遭受“软”执法方法之苦的基层执法人员可以变得强硬起来。扣押的根本目的是及时遏制污染的蔓延和扩大。

公众参与,每一双眼睛都盯着排污

[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并通过*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方便公众了解的方式予以公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单:

(一)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测企业;(二)省级以上化学、制药、生物重点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具有检测、分析、检测功能的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地区产生较大影响的;(三)三年以上重大环境突发事件或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需要纳入的情形。

[解释]为了达到历史上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效果,历史上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法要求地方党委和*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组织的参与和监督作用。按照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公众应该真正参与监督。在这种模式下,环境执法的效果一定会得到改善。(记者杨、于晓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