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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范本

科普小知识2021-07-06 10: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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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2012)鄂江夏执异字第00001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法泗镇沿河村村民委员会。

异议人(被执行人)苏友红。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江夏支公司。

被执行人夏明发。

被执行人董凤霞。

被执行人李永红。

被执行人熊群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江夏支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友红、夏明发、董凤霞、李永红、熊群山、杨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2)鄂江夏山民保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2年3月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苏永红在中国邮政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江夏支行605212210200160899账户的活期存款6万元,案外人沿河村村民委员会及被执行人苏永红于2012年4月1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法泗镇沿河村村民委员会及苏友红称,苏友红系法泗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协管员,因无村集体账户,苏友红将收取的保费存入其个人账户。上述冻结苏友红账户的活期存款6万元,系法泗镇沿河村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保费。特申请法院依法解除资金冻结措施。

本院在进行异议审查过程中,二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书面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法泗镇沿河村村民委员会、异议人苏友红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应平

审 判 员  陈声凡

审 判 员  陶宗猛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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