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振芳
吴振芳,男,1952年1月生,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海洋石油建筑工程专业,后获上海交通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职务。2015年4月2日,据国务院国资委纪委消息:吴振芳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2015年6月25日,最高检通报吴振芳因涉嫌受贿被立案侦查。2017年2月,吴振芳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
1、人物履历
1971年进入石油行业,开始在辽河油田工作。
吴振芳
1980年至1993年,担任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工程公司经理。
1993年至1997年,担任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副总经理,香港近海石油服务公司董事。
1997年,担任海洋石油化学公司筹建处主任,负责组建中海石油化学有限公司,并于2000年担任中海石油化学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及海洋石油富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3年至2004年,担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总经理助理。
2004年8月,被任命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负责海洋石油液化天然气(包括广东、福建、上海、浙江LNG项目)及发电以及化肥、炼油化工业务的规划、发展、建设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
2013年4月,吴振芳不再担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职务。
2、严重违纪
吴振芳
2015年4月2日,据国务院国资委纪委消息: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吴振芳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2015年6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根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依法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吴振芳(正局级)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17年2月,东城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吴振芳有期徒刑3年6个月,其妻张某同样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3、一审判决
2017年2月,东城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吴振芳有期徒刑3年6个月,其妻张某同样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吴振芳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至2009年间,吴振芳利用职务便利,为中海油收购王某实际控制的化学公司提供帮助。2012年至2013年间,吴振芳伙同妻子张某共同收受王某给付的房屋装修款共170万元。此外在2010年至2014年间,吴振芳还收受王某为其本人及亲友支付的机票款共16万余元。
在本案庭审中,吴振芳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提出异议,辩称未给王某谋利,对于16万多元的机票钱其也认为是礼尚往来,并非是受贿之举。
而王某作证称,他于2001年成立了一家石化公司。2004年他与中海油合作,将石化公司改制为合资企业,自己任副董事长和总经理。2006年吴振芳开始兼任中海石油炼化公司总经理,由此结识了吴振芳。2008年,王某成立了另一家化学公司,但不久资产缩水,濒临破产。为此他去求吴振芳帮忙,希望中海油能够收购化学公司。王某称,正是因为吴振芳是中海油的领导,有很大决定权。之后在吴振芳的大力支持和推进下,王某的化学公司果然与中海油重组,成为合资公司。在被中海油收购后,原本境况不佳的化学公司经营状况好转,银行也给公司的贷款降了息,公司由负债变成盈利。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振芳及妻子张某均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对二人的指控成立。对于吴的辩解,法院认为在收购化学公司过程中,吴振芳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王某请托为王某公司谋取利益。王某在支付装修款后,吴振芳夫妻在有能力支付装修款的情况下,并未及时退还该款项,其行为属于受贿。
此外,吴振芳作为国企的领导*,在明知给付方为其支付机票款主观目的的情况下,仍连续多年收受王某为其本人及亲友支付的机票款,该行为与吴振芳的职务行为存在紧密关联,明显不属正常的人情往来,应认定为受贿。
鉴于吴振芳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张某能如实供述,也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也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综上,东城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吴振芳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12年的一天,在得知吴振芳在上海有一套房子正准备装修时,王某便给吴家装修一共支付了170万元。而吴振芳在得知此事后,也未提出还钱,表示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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