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科普小知识本站旨在为大家提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科普小知识,以及科普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科普文章

吴振芳

科普小知识2021-07-17 11:23:48
...

吴振芳,男,1952年1月生,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海洋石油建筑工程专业,后获上海交通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职务。2015年4月2日,据国务院国资委纪委消息:吴振芳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2015年6月25日,最高检通报吴振芳因涉嫌受贿被立案侦查。2017年2月,吴振芳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

1、人物履历

1971年进入石油行业,开始在辽河油田工作。


吴振芳

1980年至1993年,担任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工程公司经理。

1993年至1997年,担任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副总经理,香港近海石油服务公司董事。

1997年,担任海洋石油化学公司筹建处主任,负责组建中海石油化学有限公司,并于2000年担任中海石油化学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及海洋石油富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3年至2004年,担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总经理助理。

2004年8月,被任命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负责海洋石油液化天然气(包括广东、福建、上海、浙江LNG项目)及发电以及化肥、炼油化工业务的规划、发展、建设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

2013年4月,吴振芳不再担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职务。

2、严重违纪


吴振芳

2015年4月2日,据国务院国资委纪委消息: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吴振芳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2015年6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根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依法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吴振芳(正局级)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17年2月,东城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吴振芳有期徒刑3年6个月,其妻张某同样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3、一审判决

2017年2月,东城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吴振芳有期徒刑3年6个月,其妻张某同样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吴振芳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至2009年间,吴振芳利用职务便利,为中海油收购王某实际控制的化学公司提供帮助。2012年至2013年间,吴振芳伙同妻子张某共同收受王某给付的房屋装修款共170万元。此外在2010年至2014年间,吴振芳还收受王某为其本人及亲友支付的机票款共16万余元。

在本案庭审中,吴振芳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提出异议,辩称未给王某谋利,对于16万多元的机票钱其也认为是礼尚往来,并非是受贿之举。

而王某作证称,他于2001年成立了一家石化公司。2004年他与中海油合作,将石化公司改制为合资企业,自己任副董事长和总经理。2006年吴振芳开始兼任中海石油炼化公司总经理,由此结识了吴振芳。2008年,王某成立了另一家化学公司,但不久资产缩水,濒临破产。为此他去求吴振芳帮忙,希望中海油能够收购化学公司。王某称,正是因为吴振芳是中海油的领导,有很大决定权。之后在吴振芳的大力支持和推进下,王某的化学公司果然与中海油重组,成为合资公司。在被中海油收购后,原本境况不佳的化学公司经营状况好转,银行也给公司的贷款降了息,公司由负债变成盈利。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振芳及妻子张某均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对二人的指控成立。对于吴的辩解,法院认为在收购化学公司过程中,吴振芳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王某请托为王某公司谋取利益。王某在支付装修款后,吴振芳夫妻在有能力支付装修款的情况下,并未及时退还该款项,其行为属于受贿。

此外,吴振芳作为国企的领导*,在明知给付方为其支付机票款主观目的的情况下,仍连续多年收受王某为其本人及亲友支付的机票款,该行为与吴振芳的职务行为存在紧密关联,明显不属正常的人情往来,应认定为受贿。

鉴于吴振芳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张某能如实供述,也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也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综上,东城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吴振芳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12年的一天,在得知吴振芳在上海有一套房子正准备装修时,王某便给吴家装修一共支付了170万元。而吴振芳在得知此事后,也未提出还钱,表示默认。

上一篇:王万鹏

下一篇:李小巍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