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
1995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正式成立,这标志着中国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工作进入专业化、正规化轨道。截至1995年底,全国有28个省级检察院,296个分、州、市检察院,1283个县、区检察院建立了反贪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新部署,对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提出了新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接受采访时指出,*已批准最高检改革方案,决定设立新反贪总局。
1、机构职责
反贪污贿赂总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参与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全国性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协作;研究分析全国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2、部门设置
下设办公室、侦查一处、侦查二处、业务指导处、指挥中心。
3、改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新部署,对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提出了新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接受采访时指出,*已批准最高检改革方案,决定设立新反贪总局。
这次改革的主要特点是整合力量、优化职能,从有利于最高人民检察院集中精力直接查办大案要案,有利于强化对下业务的集中统一领导和指导,有利于破除制约办案工作发展的*机制障碍出发,成立新的反贪总局。新的反贪总局成立后,职能配置更加科学,办案力量进一步增加,领导班子进一步配强,局长由一名副部级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兼任。我们将以此为契机,努力把反贪局建设成为具有强大战斗力、威慑力、公信力、灵敏高效的中国检察特色反腐败专门机构,以反腐败的更大成效回报党和人民的重托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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