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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华赞诉被告百家出版社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科普小知识2021-10-19 13: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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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判决书

(2005)沪一中民五(知)初第字228号

原告林华赞,男,汉族。

被告百家出版社,住所地上海市茶陵路175弄3号。

法定代表人顾林凡。

原告林华赞诉被告百家出版社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华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百家出版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华赞诉称:其为“免查词典语言学习书籍”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出版的《我上学了》一书擅自实施了原告的专利,并向社会公开销售。原告就被告的侵权行为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申请处理,该局认定被告制造、销售的《我上学了》一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该书的售价、印数,按每本成本人民币8.94元计算,被告按侵权获得的利润应赔偿原告人民币166,880元。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66,880元。

被告百家出版社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11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原告林华赞授予一项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名称为“免查词典语言学习书籍”,专利号为 ZL00206869.9,专利申请日为2000年3月21日。该项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免查词典语言学习书籍,包括封皮和内页,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内页采用单面印刷,在印刷有文字的一面根据分级而归入生字类的内容压制成可翻起的小标签翻块,在该翻块的背面印刷有该内容的注释内容。

2002年8月30日,原告林华赞在上海世纪索克图书有限公司购买了《我上学了》一书,该书封底载明的出版发行人为被告百家出版社,印张:总印数30页,版次:2002年4月第1版第1次印刷,印数:1-8,000册,定价:人民币29.80元。《我上学了》一书包括封皮和内页,其内页有可翻起的小标签翻块,在部分小标签翻块的正面印刷有文字与图画,背面印刷了该文字的注释内容。如:内页中有一处在小标签翻块的正面印刷了文字“自然”,在文字“自然”的周围有花、蝴蝶等图画,在该翻块的背面印有文字:“自然常识课使你能够了解身边的世界:关于植物和动物、关于天气等一些现象如何发生以及其它类似事情。”部分小标签翻块的正面印刷有文字,在翻块所覆盖的部位印刷了表示该文字内容的图画,如:在小标签翻块的正面印有“pineapple 菠萝”的文字,在翻块所覆盖的部位印有一只菠萝的图画。

2003年3月10日,原告林华赞就其与被告百家出版社之间关于“免查词典语言学习书籍”的专利侵权纠纷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该局受理后于 2005年5月9日作出了沪知局处字[2003]第27009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该处理决定结果为:一、百家出版社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访问儿科医生》、《骑士城堡》、《我上学了》这三本书;二、销毁上述三本书中相应页面的制版。在该局审查过程中,曾就“单面印刷”、“双面印刷”技术向上海中华印刷有限公司进行了技术咨询,技术专家认为“单面印刷是指一张纸一面一次印刷,双面印刷是指一张纸两面两次印刷”,从对该专利权利要求书的理解,技术专家认为该专利采用的是双面印刷技术。

以上事实,有原告林华赞提供的专利证书及权利要求书、《我上学了》一书及购买发票、沪知局处字[2003]第27009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林华赞是ZL00206869.9“免查词典语言学习书籍”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依法享有该项专利权并受法律保护。依照《*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将原告林华赞的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告百家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我上学了》一书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相比较,两者在技术特征上应属相同,即两者都在书的内页中设置了小标签翻块,翻块的一面印有生字,背面标注了该生字的注释内容,因此被告百家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我上学了》一书落入了原告林华赞的专利保护范围。即使该书中部分小标签翻块的正面采用了文字与图画相结合的方式,但因该技术方案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除了将该生字以文字形式注明之外,还增加了相应的背景图画,该部分图画内容增添了美感与趣味性,同时也对应于背面的注释内容,因此就技术特征上而言两者不构成实质性差别,该技术方案落入了原告林华赞的专利保护范围。至于该书中部分标签的注释内容位于翻块所覆盖的部位而非在翻块背面的技术方案,与原告林华赞的专利技术特征略有不同,但因该项技术属于该行业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技术,因此该技术特征构成专利技术的等同技术,仍然覆盖了原告林华赞的专利保护范围。

被告百家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我上学了》一书侵犯了原告林华赞的专利权,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林华赞按照每本书的成本人民币8.94元、计算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润为人民币166,880元,并以此作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依据。对此,本院认为,原告所主张的被告侵权获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依据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百家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华赞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48元,由原告林华赞负担人民币1,698 元 、被告百家出版社负担人民币3,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