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
户口即户籍,户口是由*机关户政管理机构制作,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
1、法律概念
户口是个法律概念,在我国已经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在我国户口管理中,把以家庭立户,即以“具有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立户的称为家庭户,而把以“无血缘关系而居住在一起的人员”立户,即由业缘关系共同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公共宿舍的人而立户的称为集体户,家庭户是户口管理中最主要的形式。
户口也是个法律概念,户与口联用,始于汉代司马迁所著的《史记》。户是由人组成的社会团体,户内必需有人才能称为户,人是户的生命实体,而人又是以口为计量单位的。我们平时所说的户口,既包括家庭户的户口,也包括集体户的户口。户口登记必须有具体的地址,只有人与地址相结合,经过户口登记机关的登记,才能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户。
户籍指“登记居民住户的册籍”,所谓册籍就是“户口登记簿”,或者“户口本”,由*部门设计制订。户籍是居民户口的法律赁证,没有履行户口登记的,就不能认定为有户口。
1958年,《*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户口与户籍没有本质的区别,所以,人们常常把户口与户籍当作同等意义的词来使用。
户口,中国所独有的一种人口管理方法。一个中国人出生后被要求选择其父母中的一方的户籍作为自己的户籍,在就学、就业等也可以迁移户口,但是有时地方*会限制迁移的名额,以及征收高额城市增容费;因超生等原因也存在大量没有户口的人口。
户口除了指户数和人口之外,内地常以它代替“户籍”,即民政*部门以户为单位,登记本地居民的册子。派出所的户籍民警,负责登记造册、记录各家成员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成员关系等各类资料。生了孩子,须报户口;有人去世,要销户口。
2、历史记载
历朝制度
秦朝户口登记制度
秦代简牍记载户籍制度中国的户籍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
秦国在商鞅的主持下,率先建立了严密的户口登记制度,“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禁止民众*迁徒,“废逆旅”、“使民无得擅徙”,人民不得已外出住店,必须持有官方开具的介绍信,否则客人与店家一块治罪。通过建立严密的户籍制,秦国获得了强大的财税汲取能力与全民动员能力,在争霸战中胜出。
秦末,刘邦军队攻入咸阳,诸将忙着抢金银财宝,抢美女,萧何则抢先收缴了秦王朝的户籍档案,体现了他过人的政治远见,后来“汉王(刘邦)所以具知天下厄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也,以(萧)何具得秦图书也”。
汉代:从私民到公民
汉代继承秦朝的全民户口登记制度,把全国的地主、自耕农、雇农、佣工、商人,全部编入国家的户籍,叫做“编户齐民”。国家要求各县在每一年的仲秋,都要进行“案比”,更造户籍,户籍登记的信息包括户主姓名、性别、年龄、身份、籍贯、家庭成员的数量、性别及其与户主的关系、财产(包括奴婢数目)等;县衙把各户户籍造册上报郡国,郡国汇总又上报朝廷,朝廷则设立“计相”与“户曹”,管辖全国户籍。
居延汉简中载有个人户籍信息从法律意义上说,所谓“编户齐民”,指所有编入户籍的大汉居民,不论东西南北,不分男女老幼,都是国家的公民,具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其中最重要的义务是向国家提供赋税与徭役。汉代实行过按家赀多少“算赀”的财产税,但主要还是征收人头税,包括“算赋”(向15岁至56岁的成年人征收)、“口赋”(向未成年人征收)和“户赋”(按户征收);每一个成年男丁,还必须为国家服“正卒”役二年、“戍边”一年,并服一个月的无偿劳役。汉代限制*迁徙,人户要迁移户籍,须经“乡啬夫”批准,脱籍流亡是触犯法律的。所有赋税与徭役的征收及社会控制的实现,都必须通过发达的户籍制度来支持。
“编户齐民”的出现是中国自封建制进入郡县制的一大嬗变。
先秦封建制瓦解之后,社会结构变得扁平化,不再有贵族,因而也不再有“私民”,全体臣民都成了国家的编户齐民,意味着把国民从隶属于贵族的人身依附状态中释放出来。因为失去贵族这一中间阶层,国家直接统辖无数的编户齐民,极容易造成国家对国民的奴役、国民对国家的依附。
中国西北居延等地曾出土一批汉简,其中有徐宗的户籍档案。
“徐宗,年五十;妻一人,子男(户主儿子)一人;男同产(户主兄弟)二人,女同产(户主姐妹)二人。宅一区直三千;田五十亩,直五千;用牛二,直五千。”
唐代壁画显示社会各阶层唐代:良民与贱民并立
唐朝继承自隋朝的“貌阅”制度,县衙门在居民登记户籍时,要验查户籍上所有人的年貌,以防止有人虚报年龄或假冒残疾来逃避赋役。验查无误之后,便根据年龄大小在户籍档案上注明“黄小中丁老”。按唐朝的法律,男女3岁以下为“黄”,15岁以下为“小”,20岁以下为“中”,男性居民21岁以上为“丁”,60岁为“老”,成丁即意味着要承担赋役。
唐朝包括“团貌”在内的户籍登记,每三年举行一次。因为有“团貌”的程序,唐代户籍档案通常还记录有人户的体貌特征,如肤色﹑身高﹑面部等特点,显示出唐代的户籍制度已发展得更加严密。
在敦煌出土的唐代籍账残卷中,发现不少户籍资料都注明诸如“右足跛,耳下小瘤,面有黑子”之类的文字。古代没有照像技术,对体貌特征的描述相当于照片,可以防止作伪,也可作为民户脱籍逃亡后的追捕线索。
唐朝因承创自北魏的均田制,国家要按照户籍上的丁口向每个家庭授田,18岁以上的男丁每人授田100亩,其中80亩为“口分田”,受田之人去世之后,则由国家收回;另外20亩为“永业田”。口分田与永业田原则上都不允许*买卖,只有在户籍迁移或无力丧葬时,才准许出卖永业田。女性一般不授田,只有当户主时才得授田50亩,寡妻妾也可授田30亩。商人的授田数量是平民的一半,贵胄与官僚可以拥有从200亩至100顷的田产。
获得国家授田的百姓,需要为国家纳税和服役。唐朝的赋役也属于人头税,每丁每年纳粟二石,叫做“租”;输绢二丈,叫做“调”;每年服徭役二十日,若不应役,则按每日三尺绢折纳,叫做“庸”,合起来就是“租庸调”制度。
均田制是一种比较均平的财产制度,大体上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抑制了土地兼并。但农民也因此被束缚在土地上,无法*迁徙。老百姓要出个远门,需向户籍所在地的官方申请“公验”(类似于通行证),才可以出入关津。守城的门卒若放了没有“公验”的人入关,要被罚服一年苦役。
唐代户籍制度跟秦汉时期的最大差异并不是增加“团貌”程序,而是形成“编户”与“非编户”两个不平等的阶级,编户为良民(*民),非编户为贱民(非*民)。国家的编户齐民只覆盖一部分人——良民,另一部分人则属于贱民,没有资格编户,只能附籍于主家。唐代的贱*要包括给官府服役的官贱民,如工户、乐户、杂户;以及依附于门阀世族的私贱民,即部曲、奴婢,他们是属于私人的财产,可以像货物畜产一样交易。
唐代良贱制度源于魏晋南北朝的“第二次封建化”,一批士族慢慢演变成垄断了*、经济特权与社会地位的门阀世家,他们十分重视谱牒的修订,只在豪门中通婚,以保持高贵的血统;另一批失去土地与财产的平民,成了依附于门阀的部曲、奴婢,丧失了独立的法律地位。
唐代良贱制度有点像先秦的贵族与私属的关系,不过魏晋以降的“封建”并不是国家建制,而是表现为一种社会结构。
宋代良民*宋代:迁徙的*
由唐入宋,中国社会发生了一场天翻地覆的大变革,拉开中古与近世的历史分期。
经过五代的厮杀,门阀世族土崩瓦解,消失于历史烟尘之中,原来的部曲也得以摆脱人身依附状态,获得良民的身份,纳入国家的编户齐民。即从前的贱民,不管是部曲还是奴婢,到宋代基本上都消失了,都成为*民。
宋朝的户籍制度也不再把国民区分为“良民”与“贱民”,而是根据居城或居乡,划为“坊郭户”与“乡村户”,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城市居民户口,意味着城市人口的扩张,市民阶层已然形成;根据居民有无不动产,划分“主户”与“客户”,再以家庭财产之多寡,把主户划为不同户等。
宋朝户籍档案叫做“五等丁产簿”,每隔三年编造一次,虽然带着“丁”字,实际上五等户的划分跟各户人丁数目毫无关系,以各户财产多少为标准。
中唐之后,均田制已经解体,宋朝立国,即承认土地彻底私有的现实,允许产权*流动,不抑兼并,于是贫富分化并经常互相转换。
按财产划分户等是出于征税、征役之需,宋朝的税制完成从以人头税为主到以财产税为主的转变——建立在“均产”理想上的“租庸调”已退出历史舞台,代之“以贫富为差”的“两税法”,上等户纳税多,下等户纳税少。客户由于没有田产,则不用缴税。因宋朝实行募兵制(雇佣兵),国民也不再需要服兵役,只剩下差役,从前的徭役是按人头摊派的,宋朝出现以钱代役的趋势,并且跟户等挂钩,即富户要承担更重的服役义务。从人头税到财产税,是社会从中古进入近世的特征。
户籍对于老百姓的人身束缚,也在减弱中。
宋代商品经济发达(来自商业的税收与征榷收入超过农业税),小农社会秩序被打破,农民弃耕从商的事很常见,如南宋初,岳州农民“自来兼作商旅,大半在外”。客户没有田产,不会被束缚在土地上,“一失抚存,明年必去而之他”,而按宋朝立法,客户要退佃离开,地主是不可以阻挠的。一些地方,由于“主户少而客户多,往来不定,口尤难记”,连户口登记都出现困难。城市中的流动人口多——宋代城市是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流入,商人、佣工、流民,如建康府曾为“留都之地,四方失所流徙之民,往往多聚于此,皆无作业”。
宋朝的户籍管理也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一个人移居到一个地方生活一年以上,便可获得当地户口。
明代户籍登记明代:职业户制的建立与瓦解
宋朝时,农民抛弃田产,外出经商,地方*提出把田产收回而受到户部的批评和拒绝。农民的产权与经商权利,得到朝廷的承认。
明朝初期,农民就没有择业的*,朱元璋严禁农人弃耕从商,令民专守田业,“市村绝不许有逸夫”,“逸民处死,里甲四邻化外之迁”。
朱元璋重建以小农为本的宁静秩序,体现在户籍制度上,明*把全国户口按照职业分工,划为民户、军户、匠户等籍,民户务农,并向国家纳农业税、服徭役;军户的义务是服兵役;匠户则必须为宫廷、官府及官营手工业服劳役。各色户籍世袭职业,不容更改,农民的子弟世代务农,工匠的子孙世代做工,军户的子孙世代从军。
明朝的职业户制度继承自元朝的“诸色户计”。
元人入主中国之后,为强化国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设立富有草原特色的“诸色户计”制度,境内居民被划为民户、军户、站户、灶户、匠户、儒户、医户、阴阳户、打捕鹰户等近百种户籍,职业一经划定,代代相承,不得随意变动。“诸色户计”的本质是“全民服役”,各色职业户均要向官府提供不同的劳役,比之宋代出现的赋役向财产税转化的近代化趋势,“诸色户计”无疑是历史的逆转。
朱元璋于洪武二年下诏:“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人户,许以原报抄籍为定,不得妄行变乱。违者治罪。”户籍登记完全照抄元朝的“诸色户记”。
洪武三年,朱元璋下令进行全国人口普查,登记造册,一册两份,户籍保存于官府,类似于户籍档案;户帖交给居民,类似于户口簿。户籍制度沿习元朝“诸色户记”,分为各色职业户。同时,建立在户籍制度上的社会控制也进一步加强,明*规定农民的活动范围限于户籍所在地的一里之间,做到“朝出暮入,作息之道互知”,任何人离乡百里,“即验文引”;商人外出经商,也必须领取官府颁发的“路引”(类似于介绍信),否则按游民处置,“重则杀身,轻则黥窜化外”;商人户籍所在地的邻里被要求务必知道外出经商之人的归期,若两载不归,要向官方报告。
明初的户籍制度有利于建立一种淳朴、安静、井然的社会秩序,但居民的人身被紧紧束缚在户籍上,不得*流动,社会的活力也因此丧失殆尽。直到明代中后期,随着职业户制度的松懈,商品经济的兴起,“一条鞭法”的推行,明朝社会才恢复了两宋时代的开放性、流动性及近代化色彩。
清朝“摊丁入亩”
清代时,朝廷宣布“摊丁入亩”,户口不再作为征税的依据,户籍制度的社会控制功能一直保留。
史书记载
古代户籍登记户口指户数
《汉书·张延寿传》:“(延寿)数上书让减户邑……天子以为有让,乃徙封平原,并一国,户口如故,而租税减半。”
户口指人口
汉·贾谊《新书·匈奴》:“窃料匈奴控弦大率六万骑,五口而出介卒一人,五六三十,此即户口三十万耳,未及汉千石大县也。”
明·宋濂《故绍兴路总管府金府君墓碣》:“明公不以德润为不肖,俾吏於潭,然潭之户口逾五十万,事必剧甚,非长才不足以任之。”
郑观应《盛世危言·议院上》:“中国户口不下四万万,果能设立议院,联络众情,如身使臂,如臂使指,合四万万之众如一人,虽以并吞四海,无难也。”
《东周列国志》第八回:“宋君不恤百姓,轻师好战,害得国中妻寡子孤,户口耗减。”
3、户口管理
户政业务
户口管理也称户籍管理、户口行政管理、户籍行政管理、户政管理、户政,是依法搜集、确认、提供本国公民的个人身份、亲属关系、法定住址等住户人口基本信息的国家行政管理。
户口管理业务大体上有前提性业务、主体性业务、副属性业务三大部分。户口管理前提性业务括地名管理、行政区划管理(以上两项在中国由民政部门负责)、户口管辖区和户口责任区划分、住户门牌号码管理等;户口管理主体性业务包括户口登记、户口统计、户口调查、户籍档案管理、居民身份证件管理、常住人口管理、暂住人口管理等;户口管理副属性业务包括人口迁移调控、社区公共安全管理等。
户口功能
户口管理在古代带有浓厚的等级划分、阶级压迫色彩,因而具有明显的封建专制性。近现代世界各国的户口管理是公民生活、公共服务、*行政、国家司法等诸多领域不可或缺的运作基础,它是国家确认并依法保护被登记者合法权益的标志,所提供的法定证明和信息服务是公民正常活动与交往必不可少的前提和基础;它是与社区、住户、人口相关的市镇管理和其他行政管理的必备基础,对身份、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等的认定和对管辖权划分的支撑,更是所有国家各项司法活动的必备基础;以普遍登记对被登记人形成“被注视”的心理压力,从而可能有利于维护公共安全,还以人身辨认、核实查证、时空管控、促进邻里关系、组织居民自治自卫等多种方式有力支撑各项公共事业、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和公共安全工作。
户口意义
人类进入信息时代后,人们*活动的范围更加广泛、相互交往更加频繁,户口管理所提供的住户人口基本信息也就日益成为人们生产生活、社会服务管理、国家行政司法都不可或缺的信息基础,户口管理也就成为近现代社会最主要的公共信息管理系统,其限制甚至镇压职能将完全褪去,而协调、服务职能不断增强。
户口管理在未来社会不仅不会也不能被消弱,更不可能被“取消”,而只能依法科学地得到稳步强化,以便为公众生活、群体生产、社会服务、*行政和国家其他行为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发挥其应有的更广泛、多样、持续的巨大作用。
4、学生户口
迁户办理
1、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被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考虑决定是否把户口迁入被录取学校。
户口办理2、根据国家政策:被大中专院校录入的学生,在办理好入学手续后,可以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证明在原户口所在地办理“农转非。”
3、*机关每年按照当年的招生文件及当年的入学资料控制指标,过期未办理的,指标作废。
4、学生毕业后可以根据《报到证》把户口迁入用人单位。
5、学生毕业后若没有落实单位,档案挂靠在人才交流中心的,一律把户口迁入人才交流中心;若没有单位也无挂靠的,一律迁回原籍;其余会迁往派遣单位所在地。
(迁出、迁入)手续办理程序
1、根据身份证管理办法规定,身份证姓名只能是其户口“姓名”内容,不能制作“曾用名”等其他名称。
2、制作身份证是以本人户口为依据,户口迁移证所填内容一定要与本人学籍资料所填内容相同。
3、学生在校期间无特殊情况,其姓名、年龄等户籍内容一般不予更改。
被录取的新生户口办理
1、凭录取通知书、本人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经派出所审验合格后,签发户口迁移证。迁移证内各项内容必须填写,不许有空白项,身份证号码齐全。
2、新生到校报到时,向学校招生机关交验录取通知书,办理入校手续,把户口迁移证递交学校户口管理机关,经审查迁移证内容合格后,由学校户口管理单位统一办理入户手续。
毕业学生户口办理
1、按学生派遣单位发放的派遣证上所填单位地址,予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到新的工作岗位(单位)报到时,向报到单位所在地户口管理机关递交户口迁移证及有关证件,方可办理入户登记手续。
退学落回原籍手续办理
凭学校退学文件、本人户口到学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肄业、结业学生户口落回原籍手续办理
凭肄业或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户口到学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户口办理
1、本人要求户口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
2、本人要求把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机关按照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3、服务期满落实工作单位后,*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大学生应征入伍户口办理
户口本1、大学生应征入伍退役时,由征集地民政部门接收,*部门负责落户。
2、要求复学的,其户口落入本人所在学校集体户口;不愿复学的,如本人要求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安置,可待其档案经民政部门转接后,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落户;不愿意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安置的,可在征集地落户。
大学应届毕业生户口迁移办理
1、大学生大学毕业,户口需迁出学校到工作所在城市,叫高校应届毕业生接收。
2、高校应届毕业生落户期限为毕业当年,如2009届,则为2009年1-12月份有效。过期则按往届毕业生接收处理,接收条件与费用都高很多,如广州等城市需要房产才可能接收,大多数毕业当年未能迁移到工作所在城市的,只能在买房后才能迁移进来。
3、户口迁移手续是先到迁移目的地申请落户,得到当地人事局许可后,获得《某某市需要大学生申请表》,然后再凭表到学校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再到目的地上户即可。如要落户到广州市,应该先到广州市人事局或广州某区人事局申请接收获得接收表。
遗失补办
一、身份证被盗或遗失
常规办理程序:
1、本人填写身份证丢失原因和申请补办报告,办理遗失申明(如登报等)。
2、凭本人户口,符合标准的身份证相片,单位证明或街道居委会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机关申报补办手续。
在校学生办理程序:
1、本人写出身份证丢失原因和申请补办报告,办理遗失申明(如登报等)。
2、持学生证到学校保卫处开具证明,借出本人户口,到户口所在地*机关申报补办手续。
毕业生办理程序:
根据身份证办理规定:居民身份证必须在其户口所在地办理,毕业学生在办理完户口迁移手续后出现身份证遗失或被盗情况,必须先到户口迁入地落户,再按常规办理程序办理补办手续。
遗失申明二、户口被盗或遗失
1、本人写出户口丢失原因和申请补办报告,办理遗失申明(如登报等)。
2、凭本人报告、遗失声明原件,单位证明或街道居委会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机关申报补办手续。
三、户口迁移证被盗或遗失
1、本人写出户口丢失原因和申请补办报告。
2、迁入地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具未落户证明;迁入地派出所出具未落户证明。
3、凭以上证明到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补办登记手续,经审核属实后,给予开出补签户口迁移证明。
变更手续
变更民族手续
1、要恢复或变更民族成份,本人要写出恢复变更民族成份的理由报告。
2、经原所在地县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同意开具证明。
3、单位主管部门签出批准意见。
4、报县级以上*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到户口登记机关(*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姓名手续
年满18周岁公民,无特殊理由的,现用姓名不予更改。为确保在校学生生源的真实性,在校学生的姓名原则上不予以更改,确有特殊原因须变更现用姓名的应严格审核。
1、本人写出变更理由报告。
2、经所在学校签出同意变更意见,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报区、县级*机关审批后,方可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出生日期
学生在校期间,无特殊理由,不得更改出生日期。
1、本人写出更改理由报告,并提供有关更改理由证件。
2、经所在系及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核后,方可办理更改登记手续。
新生落户
户口迁移材料收取整理户口
1、九月份新生报到后,按要求收取学生户口。
2、按专业整理,对户口进行“农业户”“非农业户”分类。
3、逐张检查户口内容是否有误,合格后进行登记、分类造册,对不合格的及时退回并限期更改。
4、适时安排时间完成身份证相片照相工作。
“农转非”户口
1、准备材料,包括新生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农转非”学生花名册、农业户口迁移证(以上各项、顺序、内容均须统一)、各省学生录检表及相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交市*局户政科审验、经市*局对材料核实后,按数量发放“农转非”指标证、每人一份。
3、按户口迁移证内容填写“农转非”指标证,填写完毕后送回户政科审验、盖章。
落户工作
1、“非农业”类户口落户:持学生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其它相关文件,把户口迁移证、学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逐一对照并装订成册后,附花名册,交当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农转非”类户口落户:持学生的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其它相关文件,把户口迁移证、“农转非”指标证逐一对照并装订成册后,附花名册,交当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3、核对:学生户口迁移证内容录入派出所微机后,先打印出初稿,把初稿内容与户口迁移证原件内容逐项核对。
4、经核对无误后打印出户口登记表,加上检索目录后装订成册;在每张户口登记表规定栏目内粘贴该生户籍相片。
5、按*机关要求制作相片名册,把学生相片扫描后逐张录入*机关户口管理系统;落户工作完成。
制作身份证
落户工作完成后,根据户口内容制作“居民身份证登记表”,按*机关要求,把相片裁剪,编号,与"居民身份证登记表"相对应,交当地*机关办理。
按*机关规定,两个月后可领取身份证。
5、办理指南
办理材料
对符合落户条件的,由本人或被投靠人向申报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户口本内页新生儿落户
必须提供:
1、父亲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母亲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生证明。
3、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或计划外生育处罚完结证明(农村需乡*以上,城市需街道以上)。
4、结婚证明。
注:母亲户口在外地的方可,本市除外。
未成年落户
必须提供:
1、出生医学证明。
2、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或计划外生育处罚完结证明。
3、母亲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派出所关于未入户原因的证明。
4、结婚证。
5、其它可以说明情况的有效证明。
未成年投靠
必须提供:
1、本人的户籍证明。
2、能证明父子关系的有关证明。
3、父母亲的结婚证。
夫妻投靠
必须提供:
1、结婚证。
2、投靠人常住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本人无正式工作的证明。
3、投靠人的户籍证明。
4、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注:结婚满5周年,有固定住处达3年。
老人投靠
必须提供:
1、老人的户籍证明。
2、老人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出具的子女情况证明。
分居投靠
所需申请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2份)。
2、申请人及其配偶、携带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办理户籍证明材料3、申请人及其配偶、携带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人及其配偶结婚证的其中一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携带子女的原始性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拟迁入地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7、属非农业或已不区分户口性质的居民户口申请人还须提供户口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机构名义或其下属主管业务科办名义当年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1份)。
离退休回迁
必须提供:
1、本人的户籍证明。
2、市离退休安置办公室出具的接收置函(处以上)。
投资类落户
必须提供:
1、会计事务所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3、本人与投资者有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4、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证明。
5、本人的户籍证明。
6、未曾被劳动教养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证明。
注:购买门面房达30万元以上可按投资申报。
购房类落户
必须提供:
1、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书和购房发票。
2、本人与购房者有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3、本人的户籍证明。
4、未曾被劳动教养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证明。
注:同一人在二处购房合计达十二万元也可;购房发票原件盖户口专用章后复印。
6、户籍改革
户口本内页第一部户口管理条例出台
1951年7月16日,*部公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对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社会变动”(社会身份)等事项的管制办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户口管理条例,基本统一了全国城市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5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等级制度的指示》的发布统一了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户口登记的统计时间为每年一次。
“农”与“非农”二元格局确立
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户口登记条例》,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奠定了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基本格局。
1964年8月《*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出台,集中体现了该时期户口迁移的两个“严加限制”基本精神,即: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
实施居民身份证制度小城镇户籍逐步放开
198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颁布,户籍严控制度开始松动。通知规定,农民可以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并同集镇居民一样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1985年7月,《*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城市暂住人口管理制度走向健全,同年9月,作为人口管理现代化基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颁布实施。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出台,规定已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可以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让户籍制度进一步松动。根据此通知,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的,可准予落户。
2001年3月颁布的《国务院批转*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标志着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进。通知规定,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户籍制度改革2012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指出,要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新型户籍制度改革目标确立
2013年11月,《**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2014年7月30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公布,取消农业与非农户口区别。
2014年11月12日,河南省制订印发《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并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
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出台
2016年1月份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无户口人员落户的总体方案,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2016年9月,北京出台《关于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中新网记者梳理发现,目前至少已有20个省份出台了无户口人员落户的实施细则。一些地方进一步细化了无户口人员的分类。多地还优化了落户程序,并强调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
这些省份包括北京、浙江、海南、安徽、福建、重庆、四川、甘肃、吉林、黑龙江、广东、广西、山东、山西、陕西、河北、江苏、青海、江西、湖北。随着落户细则的出台,上述地区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去办理落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