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政治的重要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1、法律规定
*宪法
第三章国家机构
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
第一百一十三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第一百一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第一百二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部队。
第一百二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2、机构设置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相应的各级人民*。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地方的人民*是地方的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
3、机关职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4、人员组成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地方的人民*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自治地方的人民*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自治地方人民*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