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
2016年的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中,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某高校研究生院考场,查获了三名替考“枪手”。替考案的幕后组织者匡某于7月15日被提起公诉,指控罪名为“组织考试作弊罪”。
1、案件背景
在2016年的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中,位于房山区某高校研究生院考场,共查获了三名替考者,其中一名被替考者因在酒店等待也被抓获。
2016年1月15日上午,房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三起案件。这是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房山法院受理的首批“替考”刑事案件。
据检方指控,2015年12月26日,马某在房山区某高校研究生院101教室内代替谢某参加研究生考试时,被监考老师发现,并被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在房山区一酒店内将谢某抓获。康某在111教室内代替曾甲参加研究生考试,胡某在109教室内代替曾乙参加研究生考试,二人均被当场查获。
经法院审理后,四人均因涉嫌代替考试罪均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就在这些“枪手”落网后,被替考者也纷纷投案。2016年1月1日,曾乙到湖南省长沙市*局芙蓉*蓉园派出所投案。2016年1月2日,曾甲在湖南省长沙市*局芙蓉*文艺路派出所被民警查获。
这几起案件中,对接被替考者与“枪手”的“中间人”匡某,也被揪了出来。“枪手”被警方查获后供认出匡某是组织者。
2、案件经历
2015年9月,匡某在湖南省长沙市开办某MPA教育中心SMPA湖南班,主要负责组织报名学员上课培训,并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具体为某高校公共管理硕士(MPA)入学考试,曾甲、曾乙、谢某均为该培训班学员。
2015年11月,为让自己的女朋友曾甲通过研究生考试,匡某找到曾甲公司的职员康某,以为康某转正为条件,要求康某代替曾甲参加考试。
当月10日,匡某带领曾甲、康某一同乘坐火车到北京市房山区某高校研究生院进行考生信息现场确认,由康某在确认表上填写曾某甲的个人信息,并进行现场照相。
曾乙也因害怕自己无法通过考试,找到了匡某帮忙。匡某通过他人联系到胡某,让她代替曾乙参加考试。2015年12月,曾乙付给匡某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以及胡某赴京考试的费用2100元。
同一时间,谢某也辗转找到匡某寻求帮忙。匡某通过他人联系到马某当“枪手”,并由谢某支付马某赴京考试的费用1700元。
2015年12月23日,匡某带领谢某、康某等十余人乘坐火车前往北京市房山区。
2016年12月26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匡某被北京市*局房山*抓获。
2016年7月15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匡某提起公诉,指控罪名为“组织考试作弊罪。
3、检察官释法
办理此案的房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告诉记者,考试作弊被纳入刑法处罚范围,首次实现了从刑法层面对于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实施作弊行为的立法规制。
检察官表示,教育公平是一切公平的基础,没有公平的教育选拔方式,会严重破坏社会公平机制。《刑法修正案(九)》有关“组织考试作弊罪”和“代替考试罪”的规定,对打击考试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考试秩序,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等具有重大意义。
检察官提醒,随着立法的完善,司法机关将加大对国家考试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广大考生和学子要以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态度对待考试。“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成功需要扎实的基础、刻苦的学习,不懈的追求。千万不要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拿自己的前途开玩笑。一旦因为考试作弊行为被刑事处罚,不仅影响自己的升学,也会影响以后的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