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式回购
质押式回购(Pledge-styleRepo)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交易系统中委托显示“融资”*)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在交易系统中委托显示“融券”*)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返还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在质押式回购在交易过程中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该券一般由第三方托管机构进行冻结托管,并在到期时予以解冻。
中文名:质押式回购
解释: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方式:以债券为权利质押所
属性:经济术语
1、概述
质押式回购
质押式回购(Pledge-styleRepo)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返还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
2、交易条件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条件:
质押式回购
(1)用于债券回购的券种必须信誉高、流动性好。沪、深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的抵押券主要是在交易所上市的国债和信用等级在AAA以上的企业债券。
(2)在回购交易过程中,以券融资方应确保在回购成交至购回日期间,其在登记结算机构保留存放的回购抵押的债券量应大于融入资金量,否则将按卖空国债的规定予以处罚。
(3)债券回购交易过程中的以资融券方,在初始交易前必须将足够的资金存入所委托的证券营业部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在回购期内不得动用抵押债券。
3、业务综述
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返还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
4、分类
标准券
所谓标准券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由证券交易所或同业拆借中心根据债券回购融资方证券账户的债券存量,按照不同的券种,根据各自的折合比率计算的、用于回购抵押的标准化债券。可见,标准券是一种虚拟的回购综合债券,它是由各种债券根据一定的折算率折合相加而成。也可以说,标准券是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质押式回购
债券回购标准
标准券的设立简化了回购品种的设置,克服了原先按具体券种分别以不同回购期限设置回购交易品种所带来的种种局限,实现了债券回购品种的标准化,即设立债券回购标准品种方便了回购交易的开展。
标准品种
所谓标准品种,是指不分券种、只分回购期限、统一按面值计算持券量的标准化债券回购交易品种。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在刚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时,其品种的设置是非标准化的。当时两地交易所都是针对具体券种,分别按不同回购期限来设置回购交易品种的。从当时情况来看,由于我国国债市场品种单一,在数量和期限结构上远远不能同西方发达市场相比,因而对具体券种开办回购尚具可操作性。但是,随着我国国债一级市场的扩大、品种的丰富及发行*的改革,必然会出现少数品种交投集中而有些券种备受冷落的局面。而且,以券融资方用作抵押的某一具体券种的库存是有限的,这也直接限制了回购交易的开展和回购成交量的扩大。为此,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于l994年9月、l995年7月取消原按券种、回购期限分设回购品种的方法,设立不分券种、只分回购期限、统一按面值计算持券量的标准化国债回购标准品种。目前,沪、深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回购设置单独的标准券库,与现行的国债回购标准券库并行。
5、规则
1、现有的上海证券帐户可以交易新质押式回购。但原来已经做过回购登记的证券帐户,在撤销回购登记前,不能参加新质押式回购的交易。即非回购登记的证券账户可参加新质押式回购交易。深圳为现有的深圳证券帐户。
质押式回购
2、自2006年5月8日起,上交所交易系统不再接受对证券账户进行回购登记的申报,但接受回购注销申报。
3、上交所所有上市国债(包含新上市国债,不包含企业债)都可经入库申报后作为质押券,质押券将被换算成标准券用于新质押式回购交易。
深圳除了质押式国债回购外,还支持企业债回购交易。
4、上海结算公司以证券账户为单位对投资者的回购融资额度进行总量核算,不同账户之间的标准券不可串用。质押债券与每笔融资回购交易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深圳结算公司以证券公司为单位对投资者的回购融资额度进行总量核算,不同账户之间的标准券可串用。
5、出入库申报不支持在集合竞价时间进行。
6、上海t日买入的国债可在t日申报提交为质押券,并可用于t日回购融资。
深圳t日买入的国债可在t日申报提交为质押券,但不能用于t日回购融资。
7上海质押库内的质押券可以实现当日实时替换;多余的质押券可以实时申报转回原证券帐户,并进行现券交易。
深圳质押券可以申报转回原证券帐户,但转回的债券当日不能交易。
8、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在可融资额度内进行新的融资回购,从而实现滚动融资;上海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申报将相关质押券转回原证券帐户,并可在当日卖出,卖出的资金可用于还到期购回款。
9、上海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一手。申报数量必须为100手(10万资金)的整数倍,单笔数量不超过1万手(1000万资金);回购价格为每百元资金到期的年收益率,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
深圳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券为1张。申报数量必须为10张的整数倍(1000元),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不超过10万张(1000万元);回购价格为每百元资金到期的年收益率,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10、已经提交质押债券的上海投资者不得进行指定交易变更。
11、结算系统将在t日日终处理投资者通过交易系统申报的出入库指令。也就是说,交易系统日间回报成功的出入库申请是否能成功转出或转入质押库将在结算系统日终处理后才能确定。日间出入库成功的,结算系统日终处理时不一定成功。
12、出库时的转出数量以元为单位,但必须是1000的整数倍。多出部分将被舍尾。如根据标准券余额计算可以转出1900元,由于舍尾只能转出1000元。出库申报的结果可以是部分成功部分失败。
13、国债质押期间的兑息直接发放给投资者的。质押期间的兑付,处理当日,系统首先检查兑付国债所涉出质证券账户有无欠库。若无欠库,则根据标准券余额、兑付国债的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可兑付国债数量,并予以兑付划付,且可兑付国债的划付出库优先于非兑付国债的出库。若有欠库,则全部暂不兑付。系统将该证券账户的国债兑付款以兑付权的形式保留在质押库内,并按最后一次该国债适用的折算率计算标准券,直至该国债兑付权兑付为止。
6、区别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上证所于2006年5月8日起推出了新质押式国债回购。新质押式回购与过去的质押式回购相比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质押式回购
1、新质押式回购按照证券账户进行回购交易和核算标准券库存。过去回购标准券是以证券公司为核算单位,新质押式回购交易必须按账户申报,并且按证券账户核算标准券库存。
2、质押库制度。新质押式回购的融资方在进行回购申报前必须申报质押券,作为质押券的现券将被实行“转移占有”。即投资者必须指明那些现券作为质押券,这些债券被过户到质押库中,作为质押券的债券不可以卖出。
3、交易系统进行前端检查。在回购交易时,交易系统按证券账户对回购交易进行前端检查。只有在标准券足额的情况下,融资回购申报才有效,这意味着,投资者在进行回购融资前,必须首先申报足额的质押券,否则不能进行回购交易;融券方的资金检查还是由证券公司系统实行前端控制。
2006年5月8日后,新质押式回购与过去质押式回购并行,但两个品种在证券代码和证券账户两个环节都相互隔离。
7、规定
上海规定
质押式回购
深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现有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有1天、2天、3天、4天、7天、l4天、28天、63天、91天、l82天273天11个回购品种,代码分别为R-001、R-002、R-003、R-004、R-007、R-014、R-028、R-063、R-091、R182和R-273;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企业债回购有1天、2天、3天、7天4个品种,代码分别为R-001、R-002、R-003和R-007。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券为1张,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其他规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类似。
8、注意事项
*国债回购业务中“融资”指:正回购。即以券换资,以债券抵押获得融资。一般需至券商柜台进行操作同时不开放散户进行正回购。
*国债回购业务中“融券”指:逆回购。即以资换券,以出借资金获得被抵押的债券(该债券不属于逆回购方资产,仅表示正回购方抵押凭证,不可做其他操作)。可在交易软件、电话中证券委托的“卖出”通道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