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科普小知识本站旨在为大家提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科普小知识,以及科普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科普文章

票据时效

科普小知识2022-04-29 15:36:33
...

票据时效,是指票据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其票据权利,该权利即行消灭的法律制度。

中文名:票据时效

英文名:

相关概念:票据;票据

1、票据时效的定义与内涵

票据时效,是指票据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其票据权利,该权利即行消灭的法律制度。


票据时效

票据权利属于债权,因此,有适用时效之必要。又因票据贵在流通,其权利的行使和实现以迅速为宜,为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法规定的时效期间,短于民法上的一般时效。

2、票据时效的性质

构成要件的分析

由于我国民事立法上有关民事权利保护的法定期限主要有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故关于票据时效性质的讨论,自然也是围绕这一框架展开。


票据时效

法律效果的分析

《票据法》第17条第1款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而《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表述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二者显然不同,所以学者指出这一票据时效即是消灭时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时效在性质上属于诉讼时效,即时效届满后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本身并不消灭,但其权利主张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上的权利的消灭时效,这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有所不同。其原因即是票据要求流通性。”这里,学者显然已经在跳出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解释了。

消灭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关系,“因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的不同,可将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其中,取得时效制度是指持续地占有他人财产并行使一定的权利达到法定的期间,占有人即因之而取得该财产权利的制度;而消灭时效制度则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持续不行使其权利,因而丧失其请求权或其权利的制度。*国家的民法,对消灭时效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大多仅涉及诉讼法上的效力,故又称为‘诉讼时效’”。传统理论上,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并无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诉讼时效概念。诉讼时效概念晚近出现的,理清概念的发生史是准确理解法律问题的重要方面。

因此票据时效可以理解为特殊的诉讼时效,也可以理解为消灭时效,诉讼时效本身就是消灭时效。有学者这样否认票据时效是消灭时效:“票据时效的经过并不必然导致权利人丧失实体上的权利,消灭时效的经过则导致其请求权或其实体权的丧失。‘票据,其权利罹于消灭时效者,仍不因而消灭,继续表彰减损力量之票据权利,因此,执票人只能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法律依据是《票据法》第18条。

不能以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存在否认票据权利的丧失,因为“票据上之权利与票据法上之权利不同。票据上权利为票据行为直接所产生之效果,与票据同存。凡不占有票据者,即不能行使票据权利;而票据法上之权利,则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所产生的权利,也就是基于非票据关系而产生,并非基于票据行为直接产生。”票据法上之权利与票据上之权利虽然不同,但联系密切,票据法上之权利更多的是发挥辅助性的功能。票据法上之权利。因此,票据法第17条第1款中的票据权利,实指票据上之权利,而不包括票据法上之权利。相应的,票据时效也只适用于票据上之权利。“票据权利时效的客体是票据权利。票据法上的权利不适用票据时效规定,而适用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票据权利是金钱债权,但又不同于民法上一般的金钱债权。”

3、票据时效的期限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③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④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4、票据时效的实现

经过一定的法定期间,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票据权利或票据上的诉讼权利即行消灭的法律制度。英美法对票据时效无特别规定,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规定。大陆法系各国和日内瓦票据法对票据时效作了特别规定,时效期间短于民法上规定的期间,其中,有的采取均一主义,即主债务人和偿还义务人的时效期间相一致;有的采取等差主义,即主债务人和偿还义务人的时效期间有长短之别。


票据时效

一般说来,票据时效期间要比民法上规定的普通债权的时效期间短得多,而且,票据时效只是消灭时效。支票的时效期间要比汇票、本票的时效期间短。票据时效可因特定事由而中断,时效中断仅对有中断事由者有效。

5、票据实现的目的

时效制度是民商法中的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继续一定期间,而产生一定法律上效果的法律事实。这种“法律上效果”是指权利的取得或丧失。因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的不同,可将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其中,取得时效制度是指持续地占有他人财产并行使一定的权利达到法定的期间,占有人即因之而取得该财产权利的制度;而消灭时效制度则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持续不行使其权利,因而丧失其请求权或其权利的制度。*国家的民法,对消灭时效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大多仅涉及诉讼法上的效力,故又称为“诉讼时效”。


票据时效

票据时效是指持票人可以有效地进行票据权利的行使的期间。这里“票据权利的行使”作广义解释,既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行使,也包括请求承兑、请求作出拒绝证明书等(注:鉴于谢怀轼对票据权利的行使所作的广义解释,本文将传统的票据时效和保全票据权利的时效合而为一。本文认为,保全票据权利的时效经过导致追索权的消灭,因而将之归入广义的票据时效。)(P62)。由此广义票据时效相应地也应包括行使票据权利的时效和保全票据权利的时效。经过一定的期间不行使票据权利或不保全票据权利,票据权利人对特定票据债务人不能有效地行使相应的请求权,票据义务人当然得拒绝其请求。本文仅论及狭义的票据时效,即不包括保全票据权利的时效。

票据制度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可谓功高至伟。虽然信用证及电子交易极大地方便了商贸往来,但票据在当代贸易中的地位仍然不可替代,其原因就在于票据的流通性。因此,各国票据法为了加强票据的流通十分注重票据交易的安全性,往往设计种种制度来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利益。譬如票据行为的要式性使得受票人能够迅速地取得票据权力;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及对人的抗辩的限制使得受票人取得的票据权利确定无疑,万一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有追索权制度对持票*利进行保障。凡此种种制度设计,均强有力地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最终达到了促进票据流通这一终极目标。上述种种制度在极力保护票据后手持票人,以鼓励其接受票据积极性的同时,票据的流通同样依赖于前手持票人的积极性,尤其是那些在票据流通中既作为被背书人,又作为背书人的当事人,如果他们作为背书人(前手持票人)的义务过于沉重,必然影响他们选择作为被背书人(前次交易中的后手持票人)的积极性,同样导致妨碍票据流通的后果(P400)。

6、各国规定

通观各国票据法,效率价值均置于首位,充分地体现了商事交易迅捷原则。票据时效制度则不仅追求效率价值,更彰显法律的另一重要价值——公平。如上所述,票据法对票据权利人的保护可谓步步为营,票据关系的另一方——票据义务人的利益则通过时效制度得以维护,如果时效期间经过,义务人即可脱卸票据义务这一沉重的负担,以平衡票据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票据时效制度的要旨之一,从这一点看,可以说票据时效是公平与效率均衡理论的极好诠释;从另一方面看,由于票据是商事活动的工具,为加强票据的流通,促进资金的周转,有必要促使票据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终结票据关系。票据时效制度可以使现有的票据关系迅速了结,以进行新的票据关系,从而加强了票据的流通,维护了商事交易的迅捷性。从这个角度看,票据时效又体现了效率优先的主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