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新华网济南7月20日电(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在线记者邢婷、通讯员郑木顺)进入司法程序一年零四个月后,全国首例空气污染公益诉讼终于得到一审判决。
7月20日上午,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环境保护联盟与德州京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空气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法》作出公开判决。 裁定被告振华公司为恢复德州市空气环境质量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赔偿2198.3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公开向公众道歉。 驳回原告中国环境保护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报道,这是自新的环境保护法出台以来,该国首例针对空气污染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是中国环境保护联盟,一个由环境保护部领导的环境保护组织。(详见本报2015年3月27日发布的《有牙齿的环境保护法》,这是首例空气污染公益诉讼。)
"尽管判决和我们之前的假设之间仍有差距,但我们总体上是满意的。"中国环境保护协会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卫哲在接受《中国青年报》和中国青年在线记者电话采访时说。
卫哲认为,该案将有助于促进企业的绿色生产和绿色转型,并使污染企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了解,德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月25日宣布受理。为证明被告振华公司超标排放造成的损失,2015年12月,中国环境保护联盟与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研究所签订技术咨询合同,委托其确定振华公司排放大气污染物给公私财产造成的损失金额。今年6月24日,德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
被告振华公司成立于2000年,位于德州市德城区,周围是住宅小区。法院认定,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电力生产、平板玻璃、中空玻璃砖、玻璃深加工、玻璃制品制造等。
根据德州环保监测中心站的监测,2013年11月、2014年1月、5月、6月、11月、2015年2月,振华公司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超标。同时,德州市环保局和山东省环保局对振华公司进行了五次行政处罚。2015年3月23日,德州市环保局责令振华公司停产整顿,停止排放超标废气污染物。同年3月27日,振华公司的生产线完全停产。一个新的地点被选定,原来的工厂区准备搬迁。
2016年5月,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研究所环境风险与损害评估研究中心根据法院获得的证据进行了评估,双方对证据进行了交叉质证。评估结论是,在评估期内,被告企业向大气排放超过标准的二氧化硫255吨,氮氧化物589吨,烟尘19吨。单位管理成本分别按5.66万元/吨、6.88万元/吨和3.33万元/吨计算。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量是虚拟处理成本的3-5倍。该报告的参数为5。虚拟治疗费用分别为713万元、202万元和31万元,共计2746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告中国环境保护联盟申请,经法院批准,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研究所专家吴琼到庭,就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超标对大气造成的损害、污染物排放时间、污染物排放量、单位处理成本等问题发表了专家意见。 虚拟处理成本的确定、生态损害赔偿金额以及被告投入使用的设备是否会对虚拟处理成本产生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振华公司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当主体,原告中国环境保护协会可以要求其承担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中国环境保护协会要求被告振华公司立即停止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标的主张,并在省级及以上媒体上向公众公开道歉。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被告振华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放水停止生产,使用原厂区。可以断定,被告振华公司已经停止了侵权行为。环境权益具有公共权益的属性。由于被告振华公司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标,有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危险。其行为侵犯了公众的精神环境权益,应当承担道歉的民事责任。
关于振华公司应承担的生态损害赔偿金额,原告中国环境保护联盟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研究所进行评估。虽然相关的评估和评价报告是单方面委托给相应的机构,但该评估机构具有法定资格。鉴定事项与需要证明的事实有关。评估依据经原、被告双方质证,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被告振华公司未提出任何证据反驳评估报告。法院认为这份报告可以作为查明事实的依据。
根据相关规定,利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的环境损害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依据。根据规定,被告振华公司所在环境空气二级区域的生态破坏量是虚拟处理成本的3-5倍。法院决定按虚拟治疗费用的4倍计算生态损害金额,即2198.36万元。
判决宣布后,双方都没有口头表示是否上诉。现在这个案子的判决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