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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发会诉污染企业遇尴尬:怎证明是环保组织

科普小知识2021-10-09 1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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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色发展协会”)就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正式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受理其针对宁夏8家企业的民事公益诉讼。

但是在上诉的前一天,绿色发展协会公益诉讼小组的负责人王文勇和其他人仍然担心:“我们如何证明我们是一个环保组织?”"你如何解释生物多样性保护是环境保护的一部分?"

一周前,绿发协会向*辩护法院提起的腾格里沙漠污染公益诉讼因“主体资格不合格”而被驳回。法院认为,虽然绿色发展协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维护公共利益,但其章程并未明确规定基金会也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环境保护业务”,其业务范围也未明确规定其包括环境保护业务,因此不符合原告资格。

这让绿发协会的负责人感到困惑:“我们做环保已经有30年了。这还是证据吗?”

它被驳回,因为它“不符合原告的资格”

公共信息显示,绿色发展协会是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批准、*民政部注册的全国性公益绿色协会。它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一个致力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绿色发展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

8月13日,该组织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污染腾格里沙漠的8家企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诉讼请求包括:法院依法责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这是自去年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曝光以来,首次由非*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

绿色发展委员会表示,就此事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因是排污损害了公共利益,污染企业没有承担相关责任,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绿色发展协会认为,根据他们掌握的信息,目前有污染企业觊觎*的公共资金来修复受污染的场地,这违反了“谁污染,谁控制”的原则。因此,希望通过司法途径促使污染企业承担修复责任。同时,绿色发展协会也希望以此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示范效应。

然而,绿色发展委员会没有想到的是,法院“拒绝接受”他们等待的结果。

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团体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依法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登记;二是连续五年以上从事环境保护和公益活动,无违法记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社会团体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可视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裁定,虽然绿色发展协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维护公共利益,但其章程并未确定该基金会也具有上述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的“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该基金会登记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不具有任何环境保护业务。因此,绿色发展协会“不具备主体资格”是不被接受的。

绿色发展协会表示不满意,并于8月27日分别向宁夏高级法院和中卫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正式提出上诉。

绿色发展协会在呼吁中强调,生物多样性保护是环境保护的一部分。从绿色发展协会实际从事环保公益活动的事实来看,也确认了其章程中所界定的“环保公益活动”的目的和业务范围。Lvfa认为法院应该依法受理此案。

绿色发展协会在上诉中还表示,鉴于一审法院没有环境诉讼经验,并已表明拒绝受理环境公益诉讼,希望宁夏高级法院能够直接受理此案或指定其他有环境案件经验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8月27日和28日,《中国青年报》记者致电宁夏高院和中卫中院。截至记者的新闻稿,两个法院的工作人员说,他们没有收到上诉材料。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表示,收到上诉材料后,将与案卷一并移交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处理,并以不接受电话采访为由拒绝接受其他问题的采访。

30年环保工作遭遇“举证”尴尬

陷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也让1985年成立的基金会尴尬,如何证明自己有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根据相关规定,绿色发展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归民政部非*组织管理局管辖。然而,非*组织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说,他们没有遇到这种情况,只能建议绿色发展协会将基金会的章程复制到档案中,交给律师。该工作人员还说,民政部不会专门为社会组织的身份颁发证书。

针对“基金会注册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不从事环境保护业务”的裁决,绿色发展协会会长理解为“法院认为我们不从事环境保护业务”,但绿色发展协会从事多年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只是环境保护的一部分。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与服务中心主任王灿发也认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属于环境保护的范畴。"这是常识,理论上没有太多争议."根据王灿发的分析,一方面,法院可能不同意,因为法官确实不了解环境保护和环境保护的范围。此外,法院不愿意受理此案可能还有其他原因。

为了证明自己,在上诉中,绿色发展协会还列出了各种特殊的环保基金和基金会的学术研讨会。其中,还特别提到了专门针对沙漠环境保护的“促进沙产业发展专项基金”。

北京工业大学的环境法专家和副教授谭百平认为,绿色发展协会的活动事实上是最好的证明。“法律条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和公益活动’的要点是‘活动的内容和范围’,而不是写在章程上的文字”。

王灿发指出,专家也可以证明,绿色发展协会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属于环境保护范畴。此外,他指出,《环境保护法》也包含“保护生物多样性”一词,这也可以作为依据。

“生物多样性保护属于生态保护,从广义上讲,生态保护属于环境保护。我认为这是一个科学常识问题。”北京林业大学生态研究中心副主任杨表示,现在有必要证明生物多样性保护属于环境保护,就像以前出现的“我是我”和“我妈是我妈”这样的外来证明一样。“环境公益诉讼有法律依据和司法解释,但我们认为已经出现了非问题的问题。”

公益诉讼的范围有所扩大,但形势艰难。

今年7月底,绿色发展协会就康菲石油公司漏油事故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此前,基金会还提起了两起公益诉讼,均已提起,并未遇到“主体资格不合格”的问题。

然而,为什么这一次被认定不符合宁夏的原告资格?

对此,王文勇表示:“中国不是一个有判例法的国家,所以宁夏法院没有义务遵守之前的判决。”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的研究员马勇认为,正是因为中国是一个法定国家,所以需要统一的标准。

据王文勇介绍,从法律变迁的角度来看,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限制已经逐步放宽。

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然而,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对于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相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文勇认为,从“直接利益”扩展到“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相关组织”为公益诉讼开辟了空间。

在新《环境保护法》四年修改稿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由“中国环境保护联合会”首次变更为“国家社会团体”,并最终扩展为“依法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登记”、“连续五年以上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且无违法记录”、“提起诉讼的社会团体不得通过诉讼谋取经济利益”的现行要求。

根据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统计,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末,全国有700多个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过,杨表示,环保组织除了要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技能、资金和意愿等几个基本条件。

“根据学者的统计,在700多个有资格起诉的环保组织中,只有30多个有能力提起公益诉讼。然而,在这30多个案例中,很少有人真正提起诉讼。”杨对说道。

王文勇还表示,自今年1月1日新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法院共受理了22起环境公益诉讼,但诉讼主体仅集中在9个社会组织。

“不受理此案肯定会对绿色发展会议后的类似诉讼产生不利影响。”杨表示,绿色发展协会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和司法鉴定,证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涉及环境保护的公共利益。此外,杨夏超还表示,如果宁夏高等法院不能确定,也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司法解释中的‘关联性’做出答复,也是一种示范”

此外,杨夏超提到,由于腾格里沙漠位于宁夏、内蒙古、甘肃三省(区)交界处,如果宁夏高等法院不受理,内蒙古、甘肃检察机关也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今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北京、内蒙古、甘肃等13个地方的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试点。不过,杨表示,试点启动以来,媒体还没有看到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这可能是飞行员的第一个案例."杨对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