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和内地的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的机构设置有何区别
法律理论上, 公司注册成功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管理运作需要靠一定的机构来实施完成, 这些机构主要包括权力机关 (股东大会或股东会) 、执行机关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监督机关 (监事会或执行监事) 。这实际上又涉及公司的管理*, 就世界范围而言, 公司的管理*有三种类型:单一委员会制, 即只设董事会而不设监事会, 如美国、英国等;双层委员会制, 即同时设有董事会和监事会, 如德国、法国等;二元制, 即同时设董事会和监事 (有别于双层委员会制) , 如日本、我国*地区等。
大陆地区关于公司机构设置中,采用的是双层委员会制, 《公司法》对公司机构的规定也较为详尽。有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但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 可不设董事会、监事会, 而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一至二名监事。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 不设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分别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公司法》对董事、监事的资格、任期、职责及违法责任等亦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香港因受英国法律的影响, 采用的是单一委员会制。一间公司的权力架构主要包括成员大会 (members’general meeting) 及董事局 (board of directors) 。股份有限公司的成员大会又称股东大会。而对公司的控制及日常管理通常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股东大会除审议账目和核数师报告书外, 也会审议董事局的周年报告。公司机构的职权范围主要是由公司章程细则确定, 而公司机构的议事规则及程序, 《公司条例》和判例法则有详细的要求, 香港公司法在公司机构设计上没有采取完整的分权制衡和权力平衡规则, 而是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管理模式, 侧重于管理效率。
两地公司法在对公司机构设置方面的差异主要有两点。
其一,首先, 对于董事和董事会应予以监督是各国公司立法的共识, 香港公司不设专门的监督机构, 而由股东会并借助于职业会计师对董事或及其公司财务进行监督, 虽可能减少管理成本, 提高经营效率, “但难以做到即时监督, 切实防止董事滥用职权”。比较来看, 内地公司法的规定在结构上较为合理;
其二,其次, 香港公司表现出较强的董事会中心主义, 但在制定法和判例法上却对董事设定了受信托义务、竞业禁止义务、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及其认定规则, 这对于加强董事责任, 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利益是必要的;而内地公司法虽然对董事也规定了一些原则上的义务, 但具体实务操作上对董事义务的确定仍显阙疑。故在此方面尚可借鉴香港法;再此, 内地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均为法定, 有利于规范化管理, 也有利于对相对人知情权的保障, 从而有利于交易安全。但是, 每个公司都有其特殊性, 应当允许公司章程有规定公司机构职权的*度, 在这方面, 香港公司法的做法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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