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科研人员切实从成果转化中获得收益
5月13日,由国家科技评估中心等单位编制的《2019年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关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文章)在全国范围内发布。报告显示,中国科技成果转化规模继续扩大,成果转化奖励明显增加。2018年,68,000名科研人员获得了现金和股票奖励。研究人员获得67.6亿元现金和股权激励,同比增长44.9%。
允许科研人员从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正当利益,不仅有利于提高科研人员转移和转化自身科技成果的积极性,打破科技经济的“两张皮”,而且有利于扭转科研成果转化为科研成果、科技成果被搁置和成果转化率低的局面。科研成果奖励的显著增加是一个可喜的变化。然而,为了有效地将成果奖励转化为科研人员的合法收入,需要进一步实施政策,将成果转化为“有意义”的东西。
近年来,国家向地方颁布了许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有效地促进了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了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完善。据上述报告统计,2018年,全国3200所高校转让、许可和定价投资,科技成果转化合同金额达到177.3亿元,同比增长52.2%,合同数量达到11302个。
尽管中国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但仍存在一些制度和机制问题。例如,虽然科学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受益权已经下放给高校,但没有普遍和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法。由于缺乏容错和纠错等机制和政策,一些单位仍然担心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
关于成果转化的奖励问题,由于制度障碍和实际困难,许多研究人员获得了现金或股权奖励,许多人不能真正“落入安全的口袋”。
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为了调动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一些高校加大了奖励力度,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定价的净收入或份额的70%奖励给科研人员,有的单位甚至奖励了90%以上。
根据国家规定,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得的现金奖励,可以减半计入当月科技人员的“工资收入”,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如何促进科技与税务部门的政策衔接,如何使高校科技、人事、财务部门落实具体政策,仍需要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以高度负责的服务精神做好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转化为职务的科技成果,应当以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形式给予科研人员个人奖励。个人所得税暂不征收,但在取得股息时征收。然而,研究人员需要遵循什么样的纪律才能从那些已经改变了他们成就的公司那里获得红利?从实际情况来看,各单位使用的方法差异很大,没有详细的实用指南。高等院校的绝大多数研究人员都是公共机构。他们需要一个突破性的政策设计和一个可行的标准化流程,以明确研究人员从成果转化公司获得的红利是否符合法律。否则,将极大地影响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然而,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评估和激励机制还不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和政策咨询服务的缺失是我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长期存在且不容忽视的难题。高校成果转化纳入评价体系的权重过低,人才评价中的“四因素”问题依然存在,成果转化人员的评价和激励机制不完善,都弱化了科研人员心目中成果转化的“权重”。
从我国现实来看,最理想的成果转化方式是与“科研生产”紧密合作,采用“现金+股权或其他长期收益分享”的合作机制。其中,现金是对已完成成果的阶段性价值和早期努力的补偿。股权或其他长期收入分享将使研究人员与企业建立密切的关系,持续支持成果的生产、商业化和产业化,并实现密切的分工与合作。
随着国家改革的进一步加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和转化的相关政策不断完善。总的方向和框架政策已经存在,但*应加快颁布相关实施细则,将工商、税务、科技等各个部门联系起来,加强对高校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使高校在开展成果转化和人员奖励工作时,有一个更加明确的依据和更加规范的操作流程,使转化奖励真正惠及渴望转化成果的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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