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师范大学食堂保管员截留9万元饭卡充值款
《法制晚报》(记者王伟)利用其作为首都师范大学后勤集团通州基础教育学院餐饮服务中心食堂管理员的职务之便,从餐卡充值中随意扣款94835.99元用于个人消费。25岁的于因贪污被判3年零6个月监禁。
起诉人指控25岁的于利用其在首都师范大学后勤集团通州基础教育学院餐饮服务中心的食堂管理员的职务之便,从2010年9月至2012年6月截留餐饮卡充值94835.99元,并将赃款用于个人消费。2012年7月,于两次向首都师范大学上缴涉案赃款94835.99元。同年9月17日,于接到检察院打来的电话,要求检察院进行调查。
在听证会上,于没有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提出任何异议。
经审理查明,俞所在的首都师范大学后勤集团通州基础教育学院餐饮服务中心为国有机构。他利用自己作为食堂管理员的地位,从餐卡上扣掉了所有的钱,并将偷来的钱用于个人消费。2012年6月,餐饮中心发现附加值异常。餐饮中心主任与于交谈。谈话中,于主动交代了扣款的事实。
鉴于余是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他自首了。此外,他是初犯。在家人的帮助下,他主动追回了所有赃款,追回了受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单位的谅解,法院减轻了处罚。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于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宣判后,于提出上诉,终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焦点
在听证会上,余的辩护人认为,余虽然在事业单位工作,但他是事业单位临时聘用的,其行为是劳动服务行为而非公务行为,应构成贪污罪而非贪污罪。
此外,余是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他已主动返还涉案款项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请求法院减轻处罚并申请缓刑。
法院:委托管理国有财产构成贪污罪
海淀区一审法院认为,于作为受国有机构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有财产94835.99元,构成贪污罪。
对于余辩护人认为其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应构成贪污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余的工作职责是收取、补充和报告饭卡丢失情况,保管学生卡现金,汇总资金账目,与学校财务中心结算,以周报形式上交现金,属于国有资产委托管理。
于虽是临时工,但应被认定为依法受托管理国有资产,具有贪污罪的主体地位。因此,法院不会接受辩护意见。(原题:事件发生后,北京师范大学食堂管理员因挪用饭卡充值金额9万多元用于个人消费,被法院判处3年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