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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工作通知发布

科普小知识2021-12-23 1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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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的通知

国科发基[〔2016〕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均设有*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向社会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意见》(国发〔2014〕70号),进一步优化基础科技资源(以下简称“科技资源”)配置,夯实科技创新的物质技术基础,科技部和财政部决定继续联合开展科技资源调查。及时掌握相关科技资源的存量和动态变化,找出金融投资形成的金融资源,支持和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技仪器的开放和共享等科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对象和内容

科技资源调查的主要对象是有资金投入形成科技资源的地区、高等院校、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科研机构和企业所属的科研机构。原则上,科技资源应由开展自然科学研究活动的法人实体进行调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行政职能的机构和主要从事社会科学研究、艺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高等院校,除特殊原因外,一般不纳入科技资源调查范围。

科技资源调查的内容主要是由上述对象的财政投入形成的科学仪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和信息、生物种质资源库(图书馆、园林、苗圃、农场)等各种科技资源的状况。具体内容见附件2。国家规定的保密内容不参与调查。

资源调查的标准时间节点为2015年12月31日,期间数据为2015年。根据上一年报告的数据,本次调查重点关注2015年科学仪器设备等新科技资源的情况,以及科研仪器设备等现有科技资源的运行和服务情况。

二、调查环节和工作分工

2016年科技资源调查将统一安排和分工进行。科技资源调查包括五个环节:确定调查单位名单、数据收集和报告、数据审查和汇总、数据核实和整理、数据披露和公布。

科技部和财政部负责科技资源调查的总体设计和总体协调。国家科技基础设施平台中心(以下简称“平台中心”)受科技部和财政部委托,承担科技资源调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有关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参与科技资源调查,并对所属法人单位上报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审查、汇总、分析和利用。地方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所属科研机构参与科技资源调查,并对所属法人单位上报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分析和利用。*企业下属科研机构的数据收集、报告、审核和汇总由平台中心组织。

第三,时间表

1.确定调查单位名单(2016年10月25日-11月10日)

2.数据收集和填写(11月11日至12月31日)

3.调查数据回顾与总结(2017年1月1日-1月25日)

4.数据核实和整理(1月26日至3月31日)

5.数据披露和发布(4月后)

具体时间表见附件1。

四.预防措施

1.相关申报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保障,及时准确申报调查信息,确保科技资源调查数据申报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2.科技部、财政部委托平台中心编写《国家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发展报告》等一系列报告,加强科技资源调查数据的分析、利用和公开发布,推进科技资源数据的分类和披露。科技部、财政部将加强科技资源调查数据的应用,将调查数据作为开展*财政专项(基金)引导地方科技发展、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审查新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必要性等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

3.科技部和财政部委托平台中心组织对科技资源调查上报的数据进行验证。经核实后,有意隐瞒或遗漏重要错误的法人将被公开通报。

4.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地方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要加强科技资源调查数据的分析和利用;同时,要制定有效措施,表彰下属单位科技资源调查机构报告情况较好,督促整改情况较差。

联系单位:国家科技基础设施平台中心

协理:徐东辉、范志成、何云涛

电话:010-58881162,58881112,58881163

传真:010-58881109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5号

邮政编码:100862

电子邮件:xudh@most.cn fanzc@most.cn

附件:1。国家重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的进度安排

2 .国家重点科技资源基本情况调查表(格式)

3 .部门(地方)重点科技基础条件汇总表(格式)

科技部、财政部和行政部

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