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多维度评价
目前,文章中经常提到“中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但无论是中国还是世界其他国家,都没有考虑到整个社会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从科学计算的角度来看,这是一个“伪”指标。这种无依据的单一数据评价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方法,不仅得出不科学的结论,而且误导科技成果转化,影响科技人员和社会各方面以多种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因此,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科学的评价,综合指标体系用于全面衡量和正确引导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科技成果转化是从产生到应用的全过程。从创新链的角度来看,它是一系列过程的协调合作,包括科研活动的启动、研发、中试、开发、应用和市场推广。从工业活动的角度来看,这是一个技术活动和经济活动相互联系、相互结合的复杂过程,也是一个权衡和选择风险和收益的过程。科技成果的转化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技术、市场、资本等。这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作,需要多方面的参与。科技成果转化也有多种形式。除了技术转让等明确的转化方法之外,科技成果也将随着人员流动和创业等形式传播到社会。高校和科研机构利用知识和技术为企业解决技术问题,也是实现科技成果价值的重要形式。随着我国科技*改革的深入,科技成果转化的形式日益多样化。
“四项技能”合同数量多、范围广,形成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化渠道。开发技术市场,实现技术成果商品化,是中国科技*改革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成功经验。我国原技术合同法和现行合同法确立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四项技术交易合同规则,为我国科技成果的市场化转化提供了重要的法律规范。同时,国家对技术转让和开发实行相应的所得税和营业税减免政策。在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调控和引导下,我国技术合同交易额长期保持20%左右的年均增长率。2014年,全国技术市场注册技术合同29.7万份,成交额8577亿元,实现了技术成果的大规模市场扩散。
产学研合作日益密切,已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常规形式。首先,产学研战略联盟已经成为科技成果转化为企业的重要平台。科技部及相关部门在重点领域组织了146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项目,已形成1000多个地方联盟。联盟中的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同投资、分工合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现了科技成果的快速应用和转化。同时,国家科技计划应用科研项目鼓励企业牵头或参与立项,以反映企业的需求和项目成果为企业所用。2013年,一半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三分之一的863计划和40%以上的科技支撑计划由企业牵头,通过产学研合作实施。此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强人员交流或合作,建立研发中心,促进技术向企业转移。2013年新设立的博士后研究工作站绝大多数是在企业中设立的,共有2773个。引导70万名科技特派员在全国近90%的县市开展科技服务。
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日益活跃,科技企业的建立和发展已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科技人员是知识和技术的重要载体。科技人员拿科技成果兴办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途径。为帮助和支持科技人员通过创办企业转化成果,全国建立了1600多个科技企业孵化器和115个大学科技园,孵化科技企业8万多家。当前,“众筹众包”新模式使科技成果、智力资源和社会资本的流动和组合更加便捷,公共创新和创业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新途径。
很难准确地衡量和估计整个社会科技成果的转化。
由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全面性和复杂性,一些文章中提到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不能准确反映整个社会科技成果的转化状况,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采用“科技成果转化率”来评价本国科技成果的转化绩效。
首先,“成就”的概念没有标准。从字面上讲,科技成果转化率是指在调查期内,已成功产业化或商品化的科技成果在科技成果总数中所占的比例。然而,什么是“科技成果”很难界定。在科学研究过程中,不断产生期刊成果、发表论文和专利申请。那么,如果科技成果的统计是以项目为基础或以过程中应用的专利和论文为基础计算的,那么国内外就没有公认的方法,因此就无法计算出科技成果的国际可比转化率。
第二,“转型”的概念过于模糊。科技成果的转化过程包括从最初应用到产品形成到规模化和产业化的各个阶段。转化形式包括向他人转移和自我应用。科技成果转化统计对应于转化过程的哪个阶段或以何种形式进行。学术界形成了“应用观”、“利益观”、“产权交易观”、“市场观”和“产业化观”等多种观点。相应地,当通过不同转换阶段或转换形式的统计数据进行测量时,转换率结果是非常不同的。
第三,统计周期难以确定。科技成果转化需要不同的时间段,现有的统计调查系统难以支持这一不确定时期的跟踪统计。科学计算“科技成果转化率”比率指标的一个必要前提是,分子换算的结果应在分母所有结果的范围内。但是,目前,如果只能用不同渠道获得的年度数据来计算转换率,分子表示的转换结果往往不在分母中,因此很难保证这种计算结果的科学性。
目前,任何版本的科技成果转化率数据都是特定管理范围的评价数据。滥用数据作为全社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不仅会混淆概念,使数据不真实,还会导致片面的评价和误导工作。第一,它不能涵盖科技成果转化形式的多样性,忽略了人员交流、产学研合作等其他转化形式。第二是忽视基本公益的科研成果,虽然它们不能直接转化,但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潜在的重大价值。第三,它不能反映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科技成果的种类和规模千差万别,转化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千差万别。一项普通技术或关键技术的应用可能比数以千计的应用技术创新更有意义。第四,科技成果容易转化只是科技问题,而忽略了企业、资本、市场等因素在转化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应避免简单使用“科技成果转化率”指标。
科技成果转化多维评价方法的建立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律,衡量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从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全面、客观地反映出来。科技成果转让与转化的国际评价不依赖单一指标,而是通过综合指标体系来全面衡量科技成果转让与转化的绩效。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于2013年出版了《公共研究的商业化:新趋势和对策》,对国际上一些国家公共研究的商业化结果进行了评估和比较。评估包括行业对学术界的支持与合作、知识商业化的潜力、公共研究成果在企业中的使用以及其他知识转移渠道。使用的评估指标包括委托研发、衍生公司和人员流动。欧洲知识转移衡量专家委员会提出了衡量大学和科研机构知识转移的七项指标,包括研发合作协议数量、披露的发明数量、专利申请数量、专利许可数量、技术许可数量、许可收入数量、新成立企业数量等。
中国率先衡量了与技术转让相关的国际可比指标。例如,在经合组织的评估报告中,来自大学企业的研发资金比例反映了通过研究商业化进行的科技成果转让和转化。2012年,中国的这一指数为33.4%,远远高于德国(14%,2009年)、加拿大(8%,2011年)、美国(6%,2009年)和其他国家。经合组织的报告还对引用大学专利的企业专利比例进行了统计。结果显示,中国(12%)高于加拿大(9%)、美国(8%)、英国(7%),仅略低于澳大利亚(13%)。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2008年授权的发明专利进行了调查。收集的35,674份调查问卷显示,60.6%的发明专利是通过自我实施、许可和转让实施的,而日本在2009年发布的同一指标的专利利用率为52%。
显然,由于科技成果转化概念的综合性和影响科技成果转化因素的多样性,从多角度进行综合评价能够更客观地反映科技成果转化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能够更具体地研究和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为此,我们建议借鉴国际经验,对成果转化进行多维度评价。一是要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特点和规律的认识,在评价中充分体现科技成果转化的全链条、多环节的特点,以及转化主体和形式的多样化。二是扩大统计系统相关监测指标,充分考虑与国际指标的趋同性和可比性,完善统计数据库。三是研究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全面、综合的监测和评价,为科学制定相关政策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客观依据。
(作者:中国科学技术研究院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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