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科大学原书记李斌受贿352万获刑十年半
法律网记者潘从武
行贿者一次又一次地上门,把现金藏在一个装满熏马肠的袋子里或者一个装满白酒的纸箱里。当他离开时,他没有忘记告诉他,“纸箱里还有其他贵重物品。”受贿者是*医科大学前党委书记、副校长李斌。
利用他的职位,他接受了邀请,在从事项目、销售毒品、担任工作、提升他的职位和评估他的职称时寻求他人的利益。他受贿352多万元。近日,*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本院查明,2004年至2005年期间,青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通过于某介绍,并向时任*医科大学党委书记、副校长的李斌提出,其公司希望中标*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手术室净化设备项目。被告李斌向相关人员打招呼。在康某以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后,康某通过于某向被告李斌发送了10万元现金。2006年至2009年,*一家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牟某在*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第一住院部大厅为李斌中标超市提供帮助。随后,余牟某通过李斌向相关人员问好后,向李斌汇去了20万元现金。2007年至2009年,于牟某三次从超市利润中提取共计10万元,给予被告李斌,以使超市顺利经营。
被告的陈述还证实,2004年底,于将康介绍给,声称康是青岛一家公司的负责人,想参加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部大楼手术室净化设备项目的投标。在康某的投标过程中,李斌给予当时第一附属医院的领导同样的条件,之后康某的公司中标。2005年7月,于牟某给李斌送去一袋10万元现金的熏马肠子。2006年下半年,于牟某表示,第一附属医院第一住院部的超市正在招标,他想开超市,让李斌去迎接相关人员。后来,李斌向当时负责后勤的医院副院长打招呼,说于牟某想在医院大楼里租一家超市。一段时间后,于某以最高价格中标。2006年底,于某送了一箱酒到李斌。于牟某离开后,李斌在箱子里发现了20万元现金。2007年底、2008年底和2009年底,于牟某分三轮分别给了李斌2万元、3万元和5万元,以结束与李斌的关系。
2005年至2011年,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牟某向李斌提交了以*医科大学为名扩建园区的申请。被告多次召集学校党委,与侯医科大学共同将园区内150亩土地出租给一家公司建设。同时,陈给了50万元现金。
2008年8月和9月,侯牟某与*一家建筑公司合作,在*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第二病房修建地下室。由于李斌对工程进度不满,侯牟某给了李斌20万元现金,以获得被告李斌的支持。2012年4月至9月,侯牟某以其他建筑公司的名义,承包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的医科大学教学实验楼和残疾人康复中心。为了获得李斌的支持,他给了李斌30万元现金。
2007年至2012年,被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苏的合同工作谋取利益,收受苏现金31万元。为了给江苏南通的一家建筑公司谋取利益,在承包工程方面,他先后从公司经理陈a处获得现金36万元
2011年至2013年,被告李斌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入股*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科技医药有限公司及药品经销,为其谋取利益。先后从公司负责人刘某某处获得现金65万元,其中通过袁某某处获得60万元(另行处理)。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还发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斌利用2005年至2014年担任*医科大学党委书记、副校长的职务,在工作岗位、职务晋升、职称评定、招生录取、亲属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他收受贿赂的事实包括现金、礼品卡、玉器、金条等。来自20个人,总计超过809,000元,是真的。被告李斌都承认了这一事实,并得到了法院的证实,证人的证词和其他相关文件证据。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李斌为国家工作人员,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共计352.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他的行为构成贿赂,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斌因受贿犯罪被“拘留”的事实,在他被捕后,他如实供认了许多司法机关没有的受贿犯罪事实,并返还了大部分赃款赃物,表现出一定的悔意,可以酌情从轻量刑。
2017年3月31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斌受贿,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价值超过127.5万元的玉器和金银首饰,包括人民币100万元、美元4205元、日元50万元、欧元5150元、澳元1200元,被没收并上缴国库。被告李斌继续追回被盗财产中不足的部分,或命令他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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