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神舟67”沉船事故:须问责监管不力
未办理试注册手续全轮测试操作不当
沉船事故必须被监管和问责
“这么小的一艘船突然沉没了,非常出人意料。船本身的稳定性应该是足够的。”1月19日,中国海洋大学工程学院副院长杨在接受《中国科学日报》采访时表示。
1月15日15时40分左右,安徽蚌埠神舟机械有限公司新建的“万神洲67”号拖船在长江涪江沙北水道试航时倾覆。目前,共有22人死亡,3人获救。
拖船是一种用来拖其他船只的船。它经常被用来牵引没有自动导航能力的船只和木筏,或者帮助大型船只进出港口和码头。它也可以用来营救遇难船只和海上石油平台。
关于事故原因,江苏海事局表示,“安徽神舟67号”船沉没与未经批准的试航密切相关,即没有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办理试航登记手续,也没有按规定报告船舶动向。在全回转试验中,由于操作不当,船立即倾覆下沉。然而,它没有透露具体细节。
“当时,我们的船正在试航。在主机负荷测试完成后,不知何故,船转向了一边。幸存者王振凯说。
一般来说,船舶在开航前必须经过试航,目的是为了暴露船舶的缺陷以便改进。据专家介绍,试航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系泊试验,即船舶靠码头试验,以验证船舶是否具备航行试验条件;第二个是航行测试,指的是在试航水域对船舶进行更全面的测试。
事故发生在航行试验阶段,而旋转航行试验是其中的一个环节,主要测量船舶的旋转性能。全回转试验的目的是确定船舶在各种条件下的回转直径、360度的回转时间以及各种速度下的最大回转倾角。这时,船的速度一般很快。
“一般来说,通过回转试验来翻转船只的可能性很小。事故可能发展得太快了。”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工程系教授桑松在接受《中国科学日报》采访时表示,如果回转半径过小、转弯过急,船舶向外的离心力可能会导致船舶下沉。
至于事故是否与非法审判有关,桑松说,即使船的设计有问题,如果操作得当,它也不会沉没。最大的问题仍然是运营商。
然而,山东省船舶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周安昌在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表示,尽管这起事故应归咎于造船厂的非法审判,但海事部门监管不力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事实上,从船舶建造开始,有关单位就必须报海事部门批准。从那以后,整个造船过程、进度以及后期是否满足试航要求将需要海事部门的密切关注。
对此,一些专家表示,由于问题发生在航行测试阶段,他们不知道拖船在系泊测试期间是如何通过的,或者根本没有进行系泊测试。从这个角度来看,海事部门的监督责任是不言而喻的。
“事实上,根据海上监视系统,一旦一艘船离开码头,就应该被发现,随后的行动也应该受到控制。”周安昌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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