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5月13日电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是调动各方积极性、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是生态文明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取得进展。但是,生态保护补偿的范围仍然很小,标准也很低。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良性互动的制度机制并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受到影响。因此,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必须进一步完善。
《意见》强调,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探索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把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意见》提出,按照权责统一、合理补偿、*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兼顾、转型发展、试点先行、稳步实施的原则,在森林、草原、湿地、沙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区域实施生态保护和补偿任务。到2020年,上述重点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将全部纳入生态保护补偿范围。补偿水平将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称。跨地区、跨流域补偿试点取得重大进展。初步建立多元化的薪酬机制。基本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促进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形成。
《意见》明确提出要推进七个方面的*机制创新。一是建立稳定的投资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保护和补偿力度。二是完善重点生态区域补偿机制,划定并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研究制定相关生态保护补偿政策。三是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研究制定以地方补偿为主、**支持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四是完善支撑体系,以生态产品生产能力为基础,改进计算方法,加快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五是创新政策协调机制,研究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补偿、生态产品市场交易和生态保护补偿的协调,建立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新机制。六是结合生态保护补偿促进精准扶贫,创新资金使用,开展贫困地区综合生态补偿试点,探索生态扶贫新途径。七是加快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化和法制化。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监督落实,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不力的,及时启动问责机制。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产品的价值意识和保护生态的责任意识,营造爱护环境、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原标题:国家总局发布《关于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
下一篇:黎洁:用好“生态补偿”这只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