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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检察机关对篡改同学高考志愿嫌疑人不起诉

科普小知识2022-07-10 21: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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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青岛9月30日电9月30日,山东省胶州市检察院作出决定,不起诉被告人郭牟某篡改高考录取通知书的犯罪嫌疑人。郭某随后被*机关释放。

今年高考后,2016年8月3日,胶州市新考生郭某因盗窃同学的高考志愿,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胶州市*局拘留。8月12日,胶州市检察院批准了逮捕,第二天,胶州市*局执行了逮捕。

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和相关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召开公开审查会议,邀请当事人、法律专家、教育部门代表、新闻媒体等相关人员参加,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郭某自愿到案后,于9月23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亲笔书写了自白,认罪态度良好,悔过自新。没有犯罪记录,第一次或偶尔。受害者已被接纳,并已发出谅解书,要求司法机关对他从轻处罚。承办人去学校进行调查。老师说郭在学校表现很好。郭的老师和同学通过维权者提交了几份请求,要求从轻处罚。由于郭牟某具有法定的从轻情节,检察机关出于挽救和教育的目的,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不起诉郭牟某。

山东大学党委书记、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周长军教授说:“法律应该考虑人性。从专项预防的角度,郭牟某有深刻的反思。从一般预防的角度来看,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诉讼也是对社会的一种警示。本案不起诉在客观公正地审查和起诉案件中发挥了检察机关的作用。检察机关作为审查起诉机关,依法被赋予相对不起诉权。检察机关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决定不起诉,体现了检察机关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有利于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周长军认为,检方这次相对不起诉并不等于此前的立案、拘留和逮捕。在案件的各个阶段,案件情况不同,法律要求也不同。*、司法机关也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相应的立案和逮捕措施。

郭某的辩护人俞华中说:“检察机关充分考虑了本案的特殊性和相关情况,决定不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这不仅是一种社会警示,也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