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高校学院领导贪污38万元科研经费获刑
北京材料学院外语文化学院前院长吴尚义签署虚假合同,挪用科研经费38万余元。记者昨天了解到,该市第三中学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吴尚义3.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京华时报》记者汪小菲
■案例
签订虚假合同兑现科研经费
吴尚义,60岁,曾任北京材料学院外语与文化学院院长。
通州法院判决显示,2011年至2014年,吴尚义担任“研究基地——国际物流翻译研究平台建设”等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批和使用。在此期间,吴与一家北京科技公司和一家北京贸易公司签订了虚假的《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并将医院支付的文献检索费以现金和占有的方式转给了上述两家公司。
通州法院认定吴尚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吴尚义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并责令其向北京物资学院返还38万元以上。
■借口
声称是合法的劳动收入
吴尚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吴尚义表示,文献检索是学院正常工作的一项附加工作,涉及的科研项目不包括在学院对教师的正常考核中。从额外劳动中获得的文献检索费是合法的劳动收入,不构成贪污罪。
吴尚义的辩护者认为,当他负责所涉及的科研项目时,吴尚义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他组织管理科研项目和使用分配科研经费不属于从事公务活动,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另外,为了案件所涉及的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吴尚义自己完成了文献检索工作并获得了相应的报酬,这符合按劳分配报酬的原则,不应视为犯罪。
■二审
法院裁定这不是合法收入。
法院发现,涉案科研项目是国家资助的,不是吴尚义本人获得的。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属于公共财产和国有财产的范畴。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
作为北京材料学院外国语学院的原院长,吴尚义是一名国有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其主体身份符合腐败主体的要求。本案所涉及的科研项目中的文献检索费是获取文献资料的实际费用,应当按照标准支付给提供检索服务的单位。
本案涉及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吴尚义,未经学校和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批准,利用职务之便,在本案涉及的科研项目未实际产生著作权费和其他文献检索费的情况下,通过签订虚假合同,从项目经费中收受了38万元的非实际发生的文献检索费。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其贪污罪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无论吴尚义是如何获得科研经费的,也无论其是否批准使用科研经费中的文献检索费,这些费用都不属于吴尚义的合法收入,法院不受理上诉。
12月14日,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吴尚义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