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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

科普小知识2022-07-11 11: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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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关于《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2018年第231号]

根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要求,为推进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学院联合起草了《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我们现在正在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提出意见:

1.登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在首页左侧输入“政策法规”,在“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2.发送电子邮件至:geliangao@mohrss.gov.cn或ffwu@cashq.ac.cn。

反馈的截止日期是2018年9月26日。

附件:1。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起草说明(征求意见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2018年9月11日

附件1

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自然科学研究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科技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和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现就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建设有中国特色*新时代为指导,认真落实党*、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发展战略。注重激发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尊重科学研究人才的成长规律,建立符合自然科学研究特点的职称制度,发挥好职称评审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的创新型自然科学研究团队。

(2)基本原则

1.遵守尊重的法律。尊重科学研究的灵感即时性、方法的随机性和路径的不确定性等特点,遵循自然科学研究者的成长规律,科学合理地制定评价标准,引导潜心研究,追求卓越,营造鼓励创新、容忍失败的科学研究氛围。

2.坚持科学评价。针对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创新评审机制,实施分类评审,科学设定评审标准,克服只依靠学历、资格和论文的倾向,建立和完善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职称评审体系,尊重和体现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价值。

3.坚持公平正义。开展同行评议,探索引入国际评价,确保职称评审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客观性,充分调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4.坚持“以用为本”。坚持职称制度与岗位聘用制度相匹配,保证用人单位自主权的落实,使人才评价与使用紧密结合,促进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专业发展,满足用人单位选择人才的需要。

二。主要内容

(一)完善职称评定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评价放在首位,通过年度考核、民意调查等方式加强科学精神、职业道德、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评价。增强自然科学研究者的爱国情怀和社会责任感,倡导求真务实、勇攀高峰的科学精神,勇于创新,严谨求实的学术氛围,坚守道德底线,对科学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

2.实施分类评估。我们应该重视自然科学研究者的专业精神、创造力、表现、成就和实际贡献。我们不应该把荣誉称号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避免给人才的“帽子”贴上标签和永久化。根据不同类型科研活动、不同工作类别和不同成长阶段的人才特点,坚持共性与个性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制定科学合理的不同类别人才评价标准,并结合实际发展需要优化完善评价标准。充分考虑基础研究的长期性、探索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对于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重点应放在评估其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进行原创性科技创新的能力上,以及评估其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成果影响力上,以鼓励创新和包容性创新。对于主要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的人员,将重点评估技术创新和集成能力、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效益、技术推广成果以及对工业发展的实际贡献。对于主要从事科技咨询的人员,主要评价其决策咨询服务水平、行业评价认可度和科技服务满意度。

3.实行国家标准和区域标准相结合。国家制定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定的基本标准和条件(见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发展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区域标准,努力解决评价标准“一刀切”的问题,充分激发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创新和创造力,鼓励不同学科、不同岗位的贡献。

4.推行代表工作制。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代表性成果将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注重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改变将论文、专利、资金数额等与职称评定直接挂钩的片面做法。丰富代表作品的形式。项目成果、研究报告、专著翻译、技术标准和规范可作为代表作品。严格的代表评审制度保证了代表评价的可信度,代表应在研究领域具有领先水平,有较大的影响力,或产生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

(二)创新职称评审机制

1.职称评审权限进一步下放。充分发挥科研单位在职称评定中的积极性和主导作用,科学界定和合理下放职称评定权,逐步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高级职称评定权下放给市级或*级科研单位和有条件的地方科研单位。促进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对于进行独立评估的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不再批准评估结果,而是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2.丰富职称评定方法。在同行评议的基础上,要注意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充分发挥多元评价主体的作用。基础研究人员优先考虑同行学术评价,加强国际同行评价。应用研究人员、技术开发和推广人员、科技顾问等突出的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特殊的人才通过特殊的方法进行评估。注重个人评价和团队评价的结合,尊重、认可和科学评价团队中个人的实际贡献。采取个人述职、面试答辩、绩效展示、专家评价等评价方法,提高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

3.畅通职称评定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申请渠道。私人机构和公共机构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在职称评定中享有同等待遇。科研院所、大学等经批准离职创业的机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在离职创业期间通常可以在原单位申请职称,离职创业期间的工作表现应当作为职称评定的依据。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留证的外国人,可按规定参加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职称评审。

4.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信息、生命、空间、海洋等领域做出重大基础研究和原创性、颠覆性、关键共性及领先技术突破,或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可直接申请评价研究员称号。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在职称评定中可适当放宽资格、工龄等条件。他们在国外科研方面的经验和贡献可以作为评定职称的依据。教育和工作背景不仅仅等同于科研水平。对于特殊人才,要打破常规,简化程序,通过一物一议、特殊事务、特殊办公室等方式进行不定期评估,做到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于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野外站和基层一线工作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应特别关注其实际工作表现,并可适当放宽学历或服务年限等要求。

(三)促进职称制度和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坚持用提升评价。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评价,或推荐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参与外部职称评审,并将通过职称评审的人员聘用到相应岗位。鼓励民办科研机构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自主选择和聘请具有相应职称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从事相关领域的研究工作。

2.加强离职后管理。按照“按需设岗、按需用人、竞争择优、合同管理”的原则,结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对不符合岗位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可降低其职务等级,直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聘。在岗位聘用过程中,人员可以升可以降,给人才贴“永久卡”的做法可以改变。

(四)加强职称评定的监督和服务

1.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完善评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和规则,明确评审委员会的专业知识和人员范围,明确评审委员会和评审专家的职责,加强评审工作,建立后备调查和问责机制。完善评标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标专家库建设,定期更新专家库,形成专家库动态优化机制,提高职称评审的公平性和权威性。完善评审委员会审批备案管理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设立的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报相应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和备案。

2.严肃职称评定工作纪律。探索建立职称申报和评审的信用档案制度和信用黑名单制度,完善信用承诺和信用惩戒机制,对学术造假实行“一票否决制”,撤销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行为获得的职称。建立公开的职称评审制度,公开政策、标准、程序和结果。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评审结果备案制度。建立评审投诉机制,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监督、单位自律、社会监督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综合监督体系。为加强对独立审查的监督,对于不能正确行使审查权和不能保证审查质量的,将暂停独立审查,直至审查权被撤销。

3.优化职称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简化职称申请渠道和评审环节,加强评审信息化建设,减少申请表和各种纸质认证材料。为探索不同评价结果的趋同性和互认性,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申请科研项目、申请人才支持计划等与职称相关的材料,可作为职称评价的参考,以减少材料和评审的重复。对团队科研项目做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在参与职称评审时不要求个人提供相应的绩效证明材料,但可以由科研单位或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统一提供,有效减轻了科研人员的负担。

Iii .组织和实施

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政策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地差异大。工作应当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和安排进行。

(a)提高认识和加强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意义,把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作为加强自然科学研究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来抓。要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加强党委和*对职称改革的组织领导,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狠抓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制定职称政策、制度建设、监督检查等。中国科学院负责制定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基本评价标准,相关行业部门共同负责职称评审的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确保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结合实际,精心部署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紧密结合实际,及时制定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各地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掌握本地区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现状和职称评定中存在的问题,充分考虑推进改革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措施,做好深入细致的政策解读、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三)鼓励创新,稳步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自然科学研究工作实际和人才成长规律,不断深化改革,充分调动和尊重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创新精神,激发创新活力和潜力,鼓励他们努力成为科技创新的推动者和实践者。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引导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告重要情况,稳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

附件: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定基本标准条件

附加

自然科学研究者职称评定的基本标准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第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正确的学风、一丝不苟的科研诚信和献身科研的精神。

三、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积极参加继续教育。

四、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参加各级职称评定,除必须符合上述标准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研究实习生

1.基本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国内外在该领域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应用、开发推广、科技咨询等工作的能力,并能胜任基础工作。

3.硕士学位;或者大学毕业,一年试用期满。

(2)助理研究员

1.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或实验技术,了解国内外在本学科领域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2.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参与科学研究项目的选择和研究计划的制定,能够独立撰写研究报告或发表研究论文,并获得具有科学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的人员参与研究项目、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项目,为解决实际应用中的问题提供理论依据或技术支持,并取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者在野外手术工作中获得有意义的科学积累。

从事科技咨询的人员形成了一定水平的技术咨询报告并被采纳,从而获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

3.能够指导初级研究人员的工作。

4.拥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并担任研究实习生至少2年;或者四年的实习研究员。

(3)副研究员

1.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研究工作积累,能够创造性地开展研究工作,是本学科的学术骨干。

2.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能够提出具有重大学术影响和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提出有效的研究方法,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解决科研工作中具有重大意义的理论问题;或者能够撰写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发表高学术价值的研究论文。

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的人员作为技术骨干,能够获得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关键技术成果和技术推广成果。或者作为主要发明人可以获得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或作为主要完成者编写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从事科学技术咨询的人员在科学技术咨询和研究中取得了具有重大影响的学术成果,能够撰写高层次的咨询报告,或者咨询报告被省级以上宏观决策部门采纳。

3 .主持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同等项目。

4 .有能力指导和培养初级研究人员或研究生。

5.具有博士学位,并担任助理研究员至少2年;或者担任助理研究员至少5年。

(4)研究人员

1.科研能力强,研究工作积累深,学术造诣深,在学科领域的活动和影响力强,是学科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2.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作为学术带头人,能够组织和带领科研团队从事高水平的研究工作,获得具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科技成果或者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技成果;或者能够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创造性地解决学术问题,提出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并广泛使用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促进学科发展;或者能够撰写影响较大的研究报告或发表影响因素较大的研究论文。

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的人员,作为技术带头人,取得具有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键技术成果,或者作为技术带头人,主持技术推广项目,取得显著规模和显著效益,或者在解决国民经济、国家安全和社会发展问题中提出有价值的新思路和新方法。或者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或者作为第一个编写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的编纂者,或者作为主要完成者编写国家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从事科技咨询的人员在服务宏观决策方面有较大的影响力,在咨询研究的理论方面取得了具有重要影响的原创性成果,可以撰写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研究报告,或者咨询报告被国家宏观决策部门采纳。

3.作为主要负责人之一,为科技前沿、国家战略需要或地区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同等项目。

4 .具有指导和培养副高级及以下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5.担任副研究员至少5年。

附件2

《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办公厅[〔2016〕77号)精神,我们会同中国科学院起草了《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相关信息描述如下。

一.背景和起草过程

自然科学研究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科技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力量。1986年建立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对调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加强自然科学研究队伍建设,促进自然科学研究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人才培养*和机制改革的深入和国家职称制度的改革,我国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职称制度仍存在评价标准单一、评价机制有待完善、用人主体自主权落实不足等问题。

根据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中国科学院牵头起草了《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17年7月至10月,围绕评价标准核心问题进行调研论证,全面梳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文件,研究制定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评价标准。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对12个省市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定情况进行了调查,系统分析了职称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2018年3月,《指导意见》初稿形成。随后,召开了部分省市及相关部门职称制度改革座谈会,听取意见,并进一步修订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针对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创新评审机制,提出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由三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明确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根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尊重科研灵感即时性、方法随意性和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遵循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成长规律,以激发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核心,创新评价机制,克服学历、资格和论文单一的倾向,发挥职称评审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培养高水平的创新型自然科学研究团队。

第二部分是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提高职称评定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实行分类评价,实行代表工作制,科学制定评价标准。二是创新职称评审机制。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丰富职称评审方法,畅通职称评审渠道,建立绿色职称评审渠道。三是促进职称制度与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坚持用评促评,加强离职后管理。第四,加强职称评审的监督和服务。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优化职称评审服务。

第三部分是组织实施。向各地区、各部门加强组织领导,部署和落实各项要求。

三、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1)分类和评价。根据从事不同类型科学研究活动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特点,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分为三大类: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与推广、科学技术咨询。对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原始能力、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等提出建议。应该着重评估。对于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将重点评估技术创新和集成能力、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效益、技术推广的规模和效果以及对工业发展的实际贡献。对于主要从事科技咨询的人员,将重点评估决策咨询服务水平、行业评价认可度和科技服务满意度。

(2)关于评价标准。《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品德、能力和业绩的评价取向,建立了尊重和体现自然科学研究中人的价值的职称评价体系。国家制定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定的基本标准和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科技发展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区域标准,努力解决评价标准“一刀切”的问题。我们将贯彻*总书记在中国科学院院士大会和中国科学院院士大会上的讲话精神。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评价标准侧重于审查专业精神、创新和绩效、创新成就和实际贡献。我们不会把荣誉称号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也不会给人才的“帽子”贴上标签和永久化。

(3)代表制。为给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致力于研究创造一个良好宽松的科研环境,《指导意见》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建立了代表性职称评定制度,同时严格执行代表性职称审核制度,确保代表性职称评定的可信度。

(4)绿色通道。明确与绿色通道相适应的人员:有重大基础研究、独创性、颠覆性、关键共性和领先技术突破,或者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野外站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人才等。职称评聘的破格权限为省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破格评聘的具体条件和要求。